9.1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9.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所有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9.3职责

一、事业部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台账,并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二、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台账,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生产技术部、综合管理部同意,方可变动。

9.4特种作业的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内部从事特种作业的所有人员。主要为:

  • 电工作业;
  •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 制冷与空调作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 高处作业;
  • 危险工艺作业。

9.5日常管理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 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 各单位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 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9.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 各单位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环保部核准后,书面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 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全环保部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生产技术部,证件发放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环保部。
  •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7外来人员特种作业安全

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