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机械工业部[81]一机生字973号 1981年8月12日颁布并施行)
一、危险作业范围
1.高空作业。
2.带电作业。
3,禁火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二、审批手续
凡属危险作业,均应有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格式附后)一式二份,交安技科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报主管厂长批准,方可施工,安技科应存档一份备查。
三、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此规定待审批后方可施工,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现场应有人负责,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技科。
四、安技科应将危险作业情况告知当日安全值班干部,作值班的重点检查。
危险作业申请单
申请单位 | 作业地点 | ||
作业简要内容 | |||
直接作业人员 | 身体状况 | 辅助工作人员 | 身体状况 |
防护措施 | |||
现场指挥或监护人 |
主管厂长 车间主任 安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