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船舶报告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锦州海事局船舶报告区域内或拟进出该区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以下简称船舶)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
本规定适用船舶包括:一切外国籍船舶、中国籍客船和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除另有规定外,军用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船舶报告区域是指:
A点(40°49′17.12″N/121°00′10.88″E)、
B点(40°46′09.47″N/121°01′02.80″E)、
C点(40°45′50.66″N/121°02′00″E)、
D点(40°13′00″N/121°02′00″E)、
E点(40°13′00″N/121°31′53.03″E)、
F点(40°36′00.67″N/121°31′53.03″E)、
G点(40°50′03.27″N/121°31′34.48″E)、
H点(40°52′36.87″N/121°34′15.77″E)八点顺序连线与岸线所围区域。
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达报告区域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当在离开上一港口时),通过互联网(www.ln.msa.gov.cn)进入“船舶申报系统”,提交船舶抵港预报。
船舶抵港预报内容包括:船名,呼号,预抵时间,吃水,货物,船舶尺寸(船型)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港口单位应当在船舶靠泊前24小时,通过互联网(www.ln.msa.gov.cn)进入“船舶申报系统”,提交船舶靠泊计划预报。
船舶靠泊计划预报内容包括:预靠时间,拟靠泊位,进港吃水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引航机构应当在引航作业前24小时(不足24小时的,应当在船舶引航计划确定时),通过传真或邮件等方式(传真:0416-3336019,邮箱:jinzhouvts@163.com)提交船舶引航计划预报。
船舶引航计划预报内容包括:拟引航的船舶,拟派遣的引航员,引航路线和引航作业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船舶抵港预报、靠泊计划预报或引航计划预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立即采取网络、传真或邮件等方式进行变化报告。
第九条 船舶进入船舶报告区域有下列行为的,应向锦州海事局报告船舶动态:
(一)进出锦州海事局船舶报告区域时,应报告本船的船名、国籍、船位、吃水、船舶动态。
(二)船舶在进出航道前、靠妥码头(泊位)、抛妥锚后,立即报告船名、所靠码头(泊位)、靠泊或抛锚时间;离开码头(泊位)、起锚应提前20分钟报告船名、所离码头(泊位)、锚位及计划离泊或起锚时间。
(三)船舶进行水上过驳作业,应在靠妥装卸驳船(油趸船)后立即报告本船及驳船(油趸船)的船名、船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时间和计划结束时间;作业结束立即报告结束时间。
(四)船舶进行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演习等活动,应在活动开始时报告船名、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开始时间和计划结束时间;活动结束后立即报告结束时间。
(五)引航员在引航开始和结束时,报告船舶动态、引航开始和结束时间、地点、引航员姓名。
第十条 船舶发生或发现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向锦州海事局报告相关异常情况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发生或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环境污染的事故和海上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用一切有效手段向锦州海事局报告相关情况信息。
第十二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及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应立即报告锦州海事局。
第十三条 锦州海事局接收船舶动态报告和异常报告的专用频道为VHF06频道,呼叫名称为“锦州海事局”,船舶使用VHF报告时应使用简明、扼要的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十四条 船舶在船舶报告区域内航行、作业和停泊,应当保持VHF06频道守听。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确保其配备的AIS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实际情况正确显示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锦州港船舶报告制规定》(辽海通航〔201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