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

现场检查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人员(简称申报员)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简称检查员)从业管理,规范危险货物申报或者装箱现场检查行为,保障申报员和检查员合法权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船载危险货物的申报员和检查员的从业资格和从业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上海海事局)统一负责本辖区申报员和检查员从业资格和从业行为的管理工作。

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负责申报员和检查员资格考核的具体报名管理工作。

各分支海事局负责申报员和检查员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一般规定)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由其所在从业单位向上海海事局进行信息报送,在《资格证书》限定范围内依法为其所在从业单位从事相关船载危险货物的申报或者装箱现场检查业务。

未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拟从事船载危险化学品之外的货物的申报、报告或者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作业相匹配的培训,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能力要求,并通过纸质材料送交各分支局政务中心办理。

第五条(一般规定) 申报员和检查员应当了解船载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污染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运输、防污染国际条约规范和国内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托运申报程序、装箱现场检查要求,熟悉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管理的规定等相关知识。

第六条(权利与义务)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所在从业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危险货物申报或者集

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业务。

(二)查询其办理的申报或者装箱现场检查业务情况。

(三)对海事管理机构对其作出的决定进行陈述、申辩、申诉。

(四)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资格证书》或者考核合格证明,参加相关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对申报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妥善保管申报或者装箱检查业务相关文档,供海事管理机构抽查。

(三)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完整填制相关单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危险货物申报、装箱现场检查业务及相关手续。

(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开箱查验,以及对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船载危险货物违法行为。

(六)与从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不再从业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单位责任)

从业单位应当与其所聘用的申报员或者检查员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

从业单位应当对其所聘用的申报员或者检查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管理,并对申报员或者检查员的从业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申请人员的条件)

拟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考试公告)

上海海事局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安排组织从业资格考核,并于考试前通过上海海事局官方网站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十条(报名受理)

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核的人员应交验下列材料:

(一)报名申请。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负责受理并核验上述报名材料。上海海事局对申请新的从业资格项目的,且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述行为的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予以核发准考证,并根据考试公告组织从业资格考核。

第十一条(成绩公布)

上海海事局在考试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成绩核查)

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后5 个工作日内,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上海海事局申请成绩复查。申请成绩复查须注明姓名、准考证号、所查科目及理由。

复查仅限各题得分和全卷得分有无漏判、漏加、错加等情况。

符合成绩复查条件的,上海海事局应当进行复查。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上海海事局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颁发证明)

上海海事局在成绩公布后20 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考核合格证明。

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和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核发要求)

持有上海海事局颁发的考核合格证明,拟从事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或者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水路运输企业的申报员和检查员,可向上海海事局申请《资格证书》,也可由其从业单位统一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核发条件)

拟申请《资格证书》的申报员和检查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近2 年内的由上海海事局颁发的考核合格证明。

(二)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其从业单位连续3 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提交从业单位的实习证明。

(三)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提交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上海海事局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从业资格的决定。对符合规定且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停止从业资格的情形的,应当签发《资格证书》,按照考核合格证明签注的运输类型和种类在证书备注栏中予以注明,同时登记从业单位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从业限制)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应当在《资格证书》中明确签注的运输类型和种类范围内依法为其所在从业单位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与报告、装箱现场检查工作。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不得同时在2 个或者2 个以上的申报或者装箱现场检查单位从业。申报员或者检查员从业单位变更的,应停止以原从业单位名义进行从业活动。

第十七条(信息报送)

持有上海海事局颁发《资格证书》的申报员或者检查员的从业单位应当向上海海事局报送从业单位的企业信息及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信息,提交企业信息表(见附件一)。

持有非上海海事局颁发《资格证书》的申报员或者检查员拟在上海海事局辖区从业的,应当由其所在从业单位按照本条上款要求向上海海事局进行信息报送后方可从业。

从业单位聘用或者解聘从业人员的,应当及时向上海海事局报送本单位从业人员变更信息和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由从业单位统一申请办理申报员或者检查员《资格证书》的,可以在办理《资格证书》申请的同时,一并报送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

第十八条(补发及重新申请)

由上海海事局颁发的《资格证书》或者考核合格证明损毁、遗失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向上海海事局申请补发或者换发,颁发日期为原《资格证书》或者考核合格证明的颁发日期。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在《资格证书》或者考核合格证明遗失补办期间不得从事相应业务。

两年内未从事船载危险化学品申报或者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参加考核并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业。

第四章 记分管理

第十九条 (记分管理)

上海海事局对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生的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违法或者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具体记分行为及相应分值见《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记分细则》(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记分周期)

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违法或者违规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 个月,记分周期从每年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新从业的申报员或者检查员首个记分周期自从业之日起至当年12 月31 日止。

第二十一条(记分处理)

对在1 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或超过10 分的,由上海海事局暂停其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手续2 个月。并参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暂停期满后可恢复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手续。

对在1 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 分的,由上海海事局暂停其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手续6 个月,并应当参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暂停期满后可恢复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手续。

对在1 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到20 分的,由上海海事局暂停其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手续12 个月,并参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按照本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注明的从业范围,参加相应科目申报员或者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考核合格的,暂停期满后可恢复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手续,记分清零。

上海海事局对申报员或检查员进行记分处理时,应向其送达《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记分处理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二十二条(记分处理)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在1 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20 分,且无记分处理行为或记分处理处罚已经办结的,进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原记分周期的记分予以清除;原记分周期内尚有记分处理处罚未办结的,未办结的记分处理处罚及对应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十三条(停止使用)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发生下列行为的,上海海事局应当公告其《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停止使用:

(一)申报员或者检查员自行申请停止使用的;

(二)申报员或者检查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2 年内未从事申报或者装箱现场检查的。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拒不参加海事管理机构通知的学习,也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规定接受考试的,停止其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重新使用)

被停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或被停止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手续,需恢复使用的,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考试纪律)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无故缺考、违反考场规则或者扰乱考场秩序的,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上海海事局依法对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阻挠。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所在从业单位应当至少保存申报资料、装箱单证材料或者从业单位的信息报送材料2 年,以备上海海事局抽查。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所在从业单位应当承担本单位申报员或者检查员的申报或者装箱检查行为的法律责任。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上海海事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征信)

上海海事局对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及其从业单位在从业过程中发生的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违法或者违规行为的扣分或处罚信息依法公开,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系指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货物生产企业、所有人或者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受货物生产企业、所有人或者托运人委托进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单位。

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固体散装货物申报或者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12 月31 日。《外贸危险货物申报与装箱(罐)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沪海危防〔2006〕541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企业信息表
企业中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英文名称
企业地址
经营场所
工商注册日期
经营期限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业务类型范围
是否是经营人
是否是代理人
水路运输承运人
口国内 口国际 口否
口国内 口国际 口否
货物生产企业
口是 口否
口是 口否
货物所有人
口是 口否
口是 口否
货物托运人
口是 口否
口是 口否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单位
口是 口否
申报员或者检查员动态信息(可附页)
聘用或解聘
从业人员
姓 名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编号或合格证明编号
从业区域
聘用合同到期时间
本公司根据《上海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愿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本公司相关信息,并保证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准确、真实、有效、合法,具备相关资质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备查,所有信息可查询、可验证,是合法的经营者。如提供虚假信息或文件,本公司愿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记分细则(试行)

 

一、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20分、10分、5分、3分、2分五种。一次有两种及以上记分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执行。
二、申报员按下列标准记分
(一)申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0分:
1.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或者报告,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2.欺骗、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3.冒用他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办理申报的。
4.对危险货物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5.将《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转借或者转让他人使用的。
6.涂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的。
7.对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负有责任的。
(二)申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1.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或者报告,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险情的。
2.主管机关在实施监督管理时不予配合的。
3.申报时申报材料与实际货物状况严重不符或者申报内容与实际船载危险货物状况严重不符的。
4.发生危险货物漏报、错报行为,情节严重的。
5.对主管机关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予落实,或者对发现的违章行为不予纠正的。
6.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继续以原从业单位名义进行申报或者报告的。
(三)申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5分:
1.未对申报或者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导致申报内容与实际船载危险化学品(货物)状况不符,且影响船舶运输安全的。
2.申报或者报告时未认真审核、填写或者上报申报或者报告相关材料的。
3.使用无有效资质部门出具的包装适运申报附件单证的。
4.使用无效船舶适载、货物适装运证明材料的。
5.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申报员超出从业区域范围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货物)的申报或者报告的。

6.对执业从业单位不履行规定导致违规运输的情形,申报员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申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报单证或者发送电子申报信息的。
2.船载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作业取消,未及时办理申报撤销手续的。
3.需要核销的包装适运证明未及时注销出运数量的。
4.从业单位发生变更,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送信息的。
5.申报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的。
6.船载危险货物实际状况发生变化,未在船舶进、出港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的。
7.无法完整提供要求留存的申报相关的证明文书的。
8.留存的附件单证与电子申报附件信息不一致的。
(五)申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申报内容与实际船载危险货物状况不符,情节轻微的。
2.发生错报或者漏报,情节轻微的。
3.申报材料或者信息不全,情节轻微的。
4.无法完整提供要求留存的申报或者报告的相关的附件证明材料的。
三、检查员按下列标准记分
(一)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0分:

1.未按规定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导致危险化学品(货物)集装箱在装卸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欺骗、造假、提供虚假《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3.冒用他人检查员证书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4.检查员账号转借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5.为非本人从业的单位所装的集装箱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6.未到现场监装检查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1.未按规定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导致危险化学品(货物)集装箱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2.主管机关在实施监督管理时不予配合的。
3.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与装箱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4.未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检查,导致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对船舶运输造成较大安全风险的。
5.对主管机关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予落实,或者对发现的违章行为不予纠正的。

6.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继续以原从业单位名义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填报电子集装箱装箱证明信息的。
(三)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5分:
1.未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检查,导致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质量存在缺陷,影响船舶运输安全的。
2.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与装箱实际情况不符的。
3.装箱检查工作尚未结束,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4.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检查员超出从业区域范围从事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
5.对执业的从业单位不履行规定导致违规运输的情形,检查员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6.《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未签字确认和加盖从业单位印章的。
7.不按规定要求填写《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填报电子集装箱装箱证明信息的。
(四)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电子集装箱装箱证明信息与危险货物申报或者报告信息不符的。
2.从业单位发生变更,从业单位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送信息的。

3.未核验危险货物适运证明的。
4.未查核CSC标牌和集装箱箱体状况的。
5.装箱检查情况未按照规范要求现场拍照的。
6.装箱检查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照片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的。
7.留存的书面材料或者照片与申报或者报告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电子集装箱装箱证明信息不一致的。
(五)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集装箱标志未按规定粘贴的。
2.使用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装箱作业记录》未如实或者按照规定记录的。
4.无法完整提供要求留存的装箱检查相关的证明文书的。

 

附件三:
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记分处理通知书
编号:x字xxxxxxx
单位 年 月 日因
,按照《上海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扣 分。
经 办 人 : 签 收 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记分处理通知书

编号:x字xxxxxxx:
你单位 年 月 日因
,按照《上海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扣 分。
上海海事局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