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促进长三角 VTS 区域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服务区域(以下简称“VTS 管理服务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一)客船;

(二)500 总吨及以上或船长大于 60 米的其他船舶;

(三)150 总吨及以上拟在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的船舶;

(四)拟进入锚地抛锚的船舶;

(五)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 VTS 系统的船舶;

(六)其他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以下简称“VHF”)无线电话,可自愿按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归口管理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运行工作。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淞 VTS 中心”)和洋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洋山 VTS 中心”),负责在各自管理服务区域内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船舶交通效率,实施水上交通动态管控,为船舶提供交通服务的系统。

 

第二章 船舶报告与值守

第五条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的船舶,应当确保 AIS 设备正常工作及录入数据的正确和及时更新。

第六条 船舶在航行、锚泊期间,以及停泊期间实施影响通航安全或水域环境的作业时,应当在规定的 VHF 工作频道守听,确保船舶与所在水域 VTS 中心的联系畅通。

船舶在使用双工频道时,应当确认 VHF 设备已设置为国际制式(INT)。

第七条 在 VTS 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船舶,应当在下列 VHF 频道上值守并按本章规定报告:

(一)长江口水域,工作频道为 VHF CH08,备用频道为 VHF CH65(双工);

(二)长江口深水航道及附近水域,工作频道为 VHF CH09,备用频道为 VHF CH26(双工);

(三)南槽航道及附近水域,工作频道为 VHF CH72,备用频道为 VHF CH26(双工);

(四)吴淞口、外高桥及相关锚地水域,工作频道为 VHFCH71,备用频道为 VHF CH61(双工);

(五)宝山航段及附近水域,工作频道为 VHF CH73,备用频道为 VHF CH27(双工);

(六)吴淞 VTS 黄浦江水域,工作频道为 VHF CH11,备用频道为 VHF CH19(双工);

(七)洋山深水港区及周边水域,工作频道为 VHF CH13,备用频道为 VHF CH79(双工);

(八)金山、临港水域,工作频道为 VHF CH14,备用频道为 VHF CH19(双工)。

第八条 船舶与船舶交通管理中心通讯应当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禁止在 VHF 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禁止使用船台设备干扰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

第九条 船舶通过报告线进入上海海事局 VTS 管理服务区域时,应当通过 VHF 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所在水域 VTS 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船位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位、船舶类型、船舶动态信息,拟通过东海大桥的船舶还应当报告载重吨、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拟通过的通航孔名称和危险品装载情况。

配备了 AIS 并正确显示的船舶可以免于船位报告,但拟通过东海大桥的船舶除外。

第十条 船舶应当在抛起锚前 15 分钟向所在水域 VTS 中心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位、船长、船舶类型、本航次最大吃水和动态。

拟在长江上海段锚地抛锚的船舶,应当在抵达锚地前 1 小时向吴淞 VTS 中心报告锚泊需求。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靠离泊前向附近船舶通报动态。

船舶应当在离泊前 15 分钟向所在水域 VTS 中心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位和动态。

第十二条 拟从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小衢山与黄泽洋灯船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的船舶,以及拟穿越金山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 30 分钟向洋山 VTS 中心进行穿越航道报告。

拟从圆圆沙灯船至宝山灯浮之间穿越航道、警戒区的船舶应当提前向吴淞 VTS 中心进行穿越航道报告。

穿越航道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位、船舶类型、本航次最大吃水和动态。

按本条要求进行了穿越航道报告的船舶可以免于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船位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设备故障、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水域 VTS 中心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位、救助需求和其他紧急情况的详细信息。

第十四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或设施异常、碍航物、水域污染、突发恶劣天气、他船动态异常、船舶遇险以及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水域 VTS 中心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位和异常情况的详细信息。

第十五条 船舶准备实施检修机电设备、试航、试车、测试磁罗经、演习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应当及时向所在水域 VTS 中心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位和活动的详细信息。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 VTS 中心根据船舶交通流量、通航环境及港口船舶动态等实际情况实施船舶交通组织。VTS 中心可以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船舶的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 船舶在 VTS 管理服务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遵守航行、避让的相关规定,服从 VTS 中心的交通管理。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水上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水域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航路、航速以及指定的航行次序航行。

第十九条 船舶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自然灾害、影响通航安全的突发事件和水上水下活动,以及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限制航行、单向通航、封航等水上交通管制的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锚泊应当遵守锚泊秩序,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且不得危及大桥、码头和其他水上构筑物等的安全。

非自航船舶锚泊时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

除紧急情况外,禁止船舶在码头前沿、航道、警戒区、通航密集区以及桥区水域内锚泊。

禁止船舶在水下管线两侧保护水域范围内锚泊或拖锚航行。

紧急情况下锚泊应当立即向所在水域 VTS 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 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应船舶请求或值班人员认为必要时,VTS 中心可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向船舶提供以下信息服务:

(一)交通与航路信息;

(二)航行风险警告;

(三)水文气象信息;

(四)电子航行设备信息;

(五)其他信息。

VTS 中心可在固定的时间或根据需要播发上款规定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船舶航行时突然遭遇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助航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可以请求 VTS 中心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水域 VTS 中心报告。

VTS 中心开始和终止提供助航服务,应当及时与船舶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 应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VTS 中心可以为其提供协调救助行动和传递打捞、清除污染等信息的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上海海事局 VTS 管理服务区域,由以下 8 个分区组成:

(一)长江口水域。具体范围:31°07′49″N/122°20′00″E、31°16′00″N/122°20′00″E、31°16′00″N/122°45′20″E、30°50′24″N/122°45′20″E、花鸟山北端、30°47′57″N/122°28′00″E、31°07′49″N/122°28′00″E连线围成的水域。

(二)长江口深水航道及附近水域。具体范围:圆圆沙应急锚地,圆圆沙灯船和 D46 航标连线并向北延伸至长兴岛南岸以东;122°28′E 经度线以西;长江口深水航道北导堤、31°07′49″N/122°28′00″E 连线以南;圆圆沙灯船、潜堤 1 灯浮、长江口深水航道南导堤、31°04′04″N/122°16′24″E、31°04′04″N/122°28′00″E 连线以北水域。

(三)南槽航道及附近水域。具体范围:圆圆沙灯船与 A54

灯浮连线以东;122°28′00″E 经线以西;圆圆沙应急锚地除外,圆圆沙灯船与潜堤 1 灯浮、长江口深水航道南导堤、31°04′04″N/122°16′24″E、31°04′04″N/122°28′00″E 连线以南;大治河口、31°00′00″N/122°18′00″E、30°52′00″N/122°18′00″E、30°52′00″N /122°28′00″E 连线以北水域。

(四)吴淞口、外高桥及相关锚地水域。具体范围:Q10 灯浮、67 灯浮、66 灯浮、A72 灯浮、31°24′26″N/121°30′48″E 以及吴淞口灯塔连线以东;D46 航标与 A54 灯浮连线及其向岸边的延长线以西;吴淞口灯塔、101 灯浮、31°23′24″N/121°31′22″E 连线以北水域。

(五)宝山航段及附近水域。具体范围:长江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以东;67 灯浮、66 灯浮、A72 灯浮、31°24′26″N/121°30′48″E、吴淞口灯塔连线以西;自 67 灯浮起,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浏河警戒区及宝山北锚地的北边界以南水域。

(六)吴淞 VTS 黄浦江水域。具体范围: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至吴淞口灯塔、101 灯浮、31°23′24″N/121°31′22″E 三点连线之间水域。

(七)洋山深水港区及周边水域。具体范围:东海大桥与以下各点连线及岸线围成的水域:

  1. 大治河口;
  2. 31°00′00″N/122°18′00″E;
  3. 30°52′00″N/122°18′00″E;
  4. 30°52′00″N/122°28′00″E;
  5. 30°47′57″N/122°28′00″E;
  6. 北鼎星岛北端;
  7. 30°44′20″N/122°16′58″E;
  8. 30°35′20″N/122°12′54″E;
  9. 30°31′23″N/122°32′48″E;
  10. 30°28′00″N/122°32′48″E;
  11. 30°28′00″N/122°27′36″E;
  12. 30°30′40″N/122°27′36″E;
  13. 30°32′00″N/122°20′30″E;
  14. 30°32′00″N/122°16′00″E;
  15. 30°30′18″N/121°58′00″E;
  16. 30°40′00″N/121°58′00″E;
  17. 30°40′00″N/122°00′00″E。

(八)金山、临港水域。具体范围:东海大桥与以下各点连线及岸线围成的水域:

  1. 30°40′00″N/122°00′00″E;
  2. 30°40′00″N/121°58′00″E;
  3. 30°30′18″N/121°58′00″E;
  4. 30°28′49″N/121°42′30″E;
  5. 30°33′03″N/121°21′30″E;
  6. 30°32′55″N/121°16′00″E;
  7. 30°41′32″N/121°16′00″E。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上海海事局 VTS 管理服务区域报告线包含以下 6 条:

(一)L1 报告线。为下列 7 点连线:

  1. 31°07′49″N/122°18′54.7″E;
  2. 31°07′49″N/122°20′00″E;
  3. 31°16′00″N/122°20′00″E;
  4. 31°16′00″N/122°45′20″E;
  5. 30°50′24″N/122°45′20″E;
  6. 花鸟山北端;
  7. 30°47′57″N/122°28′00″E。

(二)L2 报告线。为下列 11 点连线:

  1. 30°47′57″N/122°28′00″E ;
  2. 北鼎星岛北端;
  3. 30°44′20″N/122°16′58″E;
  4. 30°35′20″N/122°12′54″E;
  5. 30°31′23″N/122°32′48″E;
  6. 30°28′00″N/122°32′48″E;
  7. 30°28′00″N/122°27′36″E;
  8. 30°30′40″N/122°27′36″E;
  9. 30°32′00″N/122°20′30″E;
  10. 30°32′00″N/122°16′00″E;
  11. 30°30′18″N/121°58′00″E。

(三)L3 报告线。为下列 5 点连线:

  1. 30°30′18″N/121°58′00″E;
  2. 30°28′49″N/121°42′30″E;
  3. 30°33′03″N/121°21′30″E;
  4. 30°32′55″N/121°16′00″E;
  5. 30°41′32″N/121°16′00″E。

(四)L4 报告线。为长江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浏黑屋与施信杆连线)。

(五)L5 报告线。为吴淞口灯塔与 101 灯浮、31°23′24″N/121°31′22″E 连线。

(六)L6 报告线。为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 2 月 28 日,原《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沪海通航〔2008〕569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生效的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