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第1号决议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
马尼拉修正案
2010年马尼拉大会,
忆及《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本公约”)关于缔约国大会修正程序的第XII(1)(b)条,
审议了所建议并散发给本组织会员国和所有本公约缔约国的、本公约附则的马尼拉修正案,
- 按照本公约第XII(1)(b)(ii)条,通过本公约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 按照本公约第XII(1)(a)(vii)条,决定本决议所附的修正案将在2011年7月1日视为被接受,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或其商船队总吨位占100总登记吨或以上的世界商船的总吨位不少于50%的缔约国已通知秘书长他们反对该修正案;
- 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本公约第XII(1)(a)(ix)条,本决议所附的修正案在按照上述第2段视为被接受后,将在2012年1月1日生效;
- 要求本组织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的核证无误文本送发本公约的所有缔约国;
-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发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 件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
马尼拉修正案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由以下文字替代:
“附 则
第I章
总则
第I/1条
定义和说明
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
.1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中的规则;
.2 经认可系指缔约国按照上述第一款规则认可;
.3 船长系指指挥船舶的人;
.4 高级海员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的海员;
.5 甲板部高级海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海员;
.6 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高级海员;
.7 轮机部高级海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I/1、III/2或III/3条规定的合格的高级海员;
.8 轮机长系指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资深的轮机部高级海员;
.9 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海员;
.10 助理轮机员系指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轮机部高级海员并为国家法律或法规指定为轮机员助理的人;
.11 无线电操作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根据《无线电规则》签发或承认的适任证书的人员;
.12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V章规定的合格的人员;
.13 普通海员系指除船长或高级海员以外的海员;
.14 近岸航行系指在缔约国划定的该国附近水域内的航行;
.15 推进功率系指在船舶登记证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上标明的以千瓦计的船舶所有主推进机械的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的总和;
.16 无线电职责包括按照相应的《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的本组织有关建议案所进行的值班、技术保养和维修;
.17 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
.18 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
.19 液化气体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
.20 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界定的船舶;
.21 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界定的设有滚装货物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22 月系指日历月或由少于1个月的时间段所累积成的30天;
.23 《培训规则》系指由1995年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
.24 职能系指《培训规则》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
.25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人员,诸如自船舶所有人处接过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这些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26 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
.27 《船港保安规则》系指由《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在2002年12月12日以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
.28 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向船长负责的负责船舶保安的船上人员;船舶保安包括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和维持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29 保安职责包括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XI/2章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所界定的所有保安任务及职责;
.30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II、III、IV或第VII章的规定向船长、高级海员以及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注的,并准许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务和履行职能的证书;
.31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本公约的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32 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
.33 电子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I/6条规定的合格高级海员;
.34 高级值班水手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5条规定的合格普通海员;
.35 高级值班机工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I/5 条规定的合格普通海员;
.36 电子技工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I/7条规定的合格的普通海员;
2 本附则中的规则由《培训规则》A部分的强制性条款作补充,并且:
.1 提及任何一条规则的要求时,则也提及《培训规则》A部分中的对应章节;
.2 在适用这些规则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培训规则》 B部分中的有关指导和解释材料,以达到在全球更为统一地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3 对《培训规则》 A部分的任何修正均须按照本公约第Ⅻ条关于适用于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并且
.4 《培训规则》 B部分须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进行修正。
3 本公约第VI条所述及的“主管机关”和“发证的主管机关”不得被解释为妨碍任何缔约国根据这些规则的规定进行证书的签发和签注。
第I/2条
证书和签注
1 适任证书须在核实必要的书面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仅由主管机关签发。
2 根据规则第V/1-1条和第V/1-2条的规定签发给船长及高级海员的证书须仅由主管机关签发。
3 证书须使用发证国的一种或数种官方语言。如使用的语言不是英文,证书文本须包括英文译文。
4 关于无线电操作员,缔约国可以:
.1 在为签发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证书所进行的考试中,包括有关规则所要求的附加知识;或
.2 签发一张单独的证书,指明持有人具有相关规则所要求的附加知识。
5 本公约第VI条所要求的、用以证明签发证书的签注须仅在全部公约要求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签发。
6 缔约国可自行决定将签注并入按《培训规则》第A-I/2节规定所签发证书的格式中。若并入,所用的格式须是第A-I/2节第1段规定的格式。若另行签注,签注所使用的格式须是该节第2款规定的格式。
7 主管机关根据规则第I/10条承认:
.1 适任证书;或
.2 根据规则第V/1-1条及第V/1-2条的规定签发给船长及高级海员的培训合格证书,
须仅在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之后方可对该证书进行签注,以证明其认可。
签注须仅在公约全部的要求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签发。签注所使用的格式须是《培训规则》第A-I/2节第3款所规定的格式。
8 第5、6和7款所述的签注:
.1 可作为单独的文件签发;
.2 须仅由主管机关签发;
.3 每份须使用单独的编号,只有证明签发证书的签注可使用与相关证书相同的编号,但该编号应是单独的;并且
.4 须在所签注的证书到期时或在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撤销、暂停有效或注销该证书时到期,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9 允许证书持有人担任的职务须在签注表格中载明,其用词应与主管机关的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中的用词一致。
10 主管机关可以采用不同于《培训规则》第A-I/2节规定的格式,但最低限度是对需填写的项目使用罗马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并考虑到第A-I/2节所允许的不同形式。
11 以规则第I/10条第5款的规定为条件,本公约所要求的任何证书的原件须保存在证书持有人服务的船上。
12 各缔约国须确保证书仅签发给符合本条规则要求的证书申请人。
13 证书申请人须提供下列符合要求的证明:
.1 身份;
.2 年龄不小于有关申请证书的规则中规定的年龄;
.3 符合《培训规则》第A-I/9节规定的健康标准;
.4 完成所申请证书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相关强制性培训;并且
.5 达到这些规则为在证书的签注中指明的职务、职能和级别所规定的适任标准。
14 各缔约国应根据适用情况保持对船长、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的所有证书和签注的签发、到期、再有效、暂停有效、注销或报失、损毁以及签发特免证明的登记;
15 各缔约国承诺,当海员向其他缔约国和公司呈交其证书以求根据规则第I/10条得到承认或被雇用上船,而这些国家和公司需要核查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向其提供适任证书、签注和特免证明情况的资料。
16 本条规则第15款要求提供的资料状况信息须从2017年1月1日起,用英文,以电子手段提供。
第I/3条
关于近岸航行的原则
1 任何为实施本公约而规定近岸航行的缔约国不得将培训、资历或发证要求强加于在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并从事此类航行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以致造成对这些海员的要求比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更为严格的情况。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超过公约中对从事非近岸航行船舶的要求,强加于在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
2 对于享受公约近岸航行(包括在其他缔约国定义范围内的近岸航行)规定惠利的一缔约国船舶,该缔约国须与相关缔约国达成约定,具体规定所涉及航区和其他有关条件。
3 对于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经常在另一缔约国海岸附近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其船旗国应为在此种船舶上服务的海员规定至少相当于船舶所航经的缔约国的培训、资历和发证要求,但这些要求不得超出本公约对从事非近岸航行船舶所规定的要求。航行超出一缔约国所规定的近岸航行范围并进入定义未包括水域的船舶的海员须满足本公约相应的适任要求。
4 缔约国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当其经常在一非缔约国海岸附近从事该缔约国规定的近岸航行时,可给予本公约有关近岸航行规定的惠利。
5 在规定的近岸航行区域航行时,若某一缔约国与有关缔约国就航区和其它相关条件等具体事宜达成约定,则其签发的近岸航行区域海员证书,有关缔约国可予以接受。
6 根据本条规则的要求规定近岸航行的缔约国须:
.1 符合第A-I/3节所明确的有关近岸航行的原则;
.2 遵照规则第I/7条的要求将所采用的规定的细节通知秘书长;并且
.3 在依据规则第I/2条第5、6或7款要求签发的签注中包含近岸航行限制。
7 本规则不以任何方式限制任何国家的管辖权,不论其是否为缔约国。
第I /4条
监督程序
1 经正式授权的监督官员按第X条规定所行使的监督须限于下列各项:
.1 按照第X(1)条核实所有在船上服务又被要求按本公约规定取得证书的海员是否都持有适当的证书或有效的特免证明;或是否根据规则第I/10条笫5款向主管机关提供了文件,证明已提交签注申请;
.2 核实在船上服务的海员的人数和证书是否符合主管机关的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和
.3 如果因为发生了下列任一情况而有明显理由认为未能维持恰当的值班和保安标准,则根据《培训规则》第A-I/4节,酌情对船上海员维持本公约要求的值班和保安标准的能力进行评估;
.3.1 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或
.3.2 船舶在航、锚泊或靠泊时,违反任一国际公约而非法排放物质;或
.3.3 以不稳定或不安全方式操纵船舶,从而未遵循本组织通过的定线措施或安全航行方法和程序;或
.3.4 以其它危及人员、财产或环境的方式或危及保安的方式操纵船舶。
2 可被认为危及人员、财产或环境的缺陷包括下列各项:
.1 海员未持有证书、适当的证书或有效的特免证明,或未能依据规则第I/10条第5款向主管机关提供文件,证明已提交了签注申请;
.2 未符合主管机关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
.3 未按主管机关为船舶规定的要求作出航行或轮机值班安排;
.4 没有专门负责操作安全航行、安全无线电通信或防止海洋污染必要设备的合格人员值班;以及
.5 未能为航次开始第一个班次和其后的接班提供经过充分休息并适于值班职责的人员。
3 只有未能纠正第2款所提及的任何缺陷,而且实施监督的缔约国确定这些缺陷危及人员、财产或环境,才构成缔约国按本公约第X条滞留船舶的理由。
第I/5条
国家规定
1 各缔约国须制定有关程序,用于对缔约国签发的证书或签注的持有人在履行其与证书有关的职责时出现的可能对海上人命或财产安全或对海洋环境构成直接威胁的所举报的不适任表现、行为、不为或危及保安的行为进行公正的调查,并就此原因和防止欺诈而撤销、暂停或注销这种证书。
2 各缔约国须采取并且实施恰当的措施,以防止与所签发的证书和签注有关的欺诈和其它非法行为。
3 各缔约国须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由其正式发证的海员不遵守其为实施本公约而制定的国内法规规定的情况,规定处罚或纪律措施。
4 这种处罚或纪律措施应特别就下列情况作出规定并加以实施:
.1 公司或船长雇用了未持有本公约所要求的证书的人员;
.2 船长准许未持有所要求的证书、有效的特免证明或规则第I/10条第5款所要求的证明文件的人员,去执行按这些规则规定应由持有适当证书的人员执行的职能或担任的职务;
.3 个人利用欺骗或伪造文件的方式得到雇用,执行按这些规则规定应由持有适当证书或特免证明的人员执行的职能或担任的职务。
5 当一缔约国有明显理由相信,在其管辖权范围内的任何公司或人员对第4款所述的任何明显不符合本公约的情况负有责任或了解内情时,该缔约国须尽可能与通知它的、欲在其管辖权内提起诉讼的任何缔约国进行合作。
第I/6条
培训和评估
各缔约国须保证:
.1 本公约所要求的对海员的培训和评估是按照《培训规则》第A-I/6节规定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的;以及
.2 按本公约要求负责海员培训和适任评估的人员,按照《培训规则》第A-I/6节规定,对所涉及培训或评估的种类和级别是称职合格的。
第I/7条
资料交流
1 除第IV条要求交流的资料外,各缔约国须将《培训规则》可能要求的关于缔约国为使本公约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而采取的其他步骤的有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培训规则》第A-I/7节所述的格式送交秘书长。
2 在收到第IV条和《培训规则》第A-I/7节规定的全部资料,并且这些资料可确定本公约规定已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后,秘书长须就此事向海上安全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
3 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按其通过的程序确认所提供的资料表明本公约规定已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后:
.1 海上安全委员会须认定这些有关的缔约国;并且
.2 复查已交流资料且所提供资料表明其充分和完全实施了本公约相关规定的缔约国清单,仅将有关缔约国保留在清单里;并且
.3 其他缔约国须有权根据规则第I/4条和第I/10条的规定,原则上承认由第3.1款认定的缔约国所签发或代表其签发的证书是符合本公约规定的。
4 本公约及《培训规则》的修正案,若其生效日期迟于第1款规定的资料已送交或将送交秘书长的日期,则不受第A-I/7节第1和2款规定的约束。
第I/8条
质量标准
1 各缔约国须保证:
.1 按照《培训规则》第A-I/8节的规定,所有由其授权的非政府机构或实体所执行的培训、适任评估、发证 (包括健康证书)、签注和再有效工作,要通过一个质量标准体系受到连续的监控,以确保达到既定目标,其中包括有关教员和评估员的资格和经历的目标;以及
.2 如果政府机构或实体进行这种工作,须有一个质量标准体系。
2 各缔约国还须保证由不参与该项工作的合格人员,按照《培训规则》第A-I/8节的规定,定期进行评价。评价应包括按照本公约和《培训规则》修正案对国家规则和程序所作的变更,且其生效日期应在资料送交秘书长的日期之后。
3 第2款要求的含有评价结果的报告须按照《培训规则》第A-I/7节指明的格式送交秘书长。
第I/9条
健康标准
1 各缔约国须根据本规则以及《培训规则》第A-I/9节的规定制定海员健康标准和健康证书签发程序。
2 各缔约国须根据《培训规则》第A-I/9节的规定确保由该缔约国认可的海员体检从业医生评估海员的健康状况。
3 持有按本公约规定签发的证书并正在海上服务的每位海员,也应持有按本规则和《培训规则》第A-I/9节要求签发的有效健康证书。
4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
.1 年龄不小于16岁;
.2 提供令人满意的身份证明;并且
.3 符合该缔约国制定的适用的健康标准。
5 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若海员年龄小于18岁,则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6 若在航行中健康证书有效期期满,则该健康证书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7 在紧急情形里,主管机关可允许一位海员在无有效健康证书的情况下工作,直至有该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下一停靠港,但
.1 这一允许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以及
.2 该海员持有近期的有效期期满后的健康证书。
第I/10条
证书的承认
1 各主管机关须保证遵守本条规则的规定,以便根据规则第I/2条第7 款规定的签注来承认其他缔约国签发或授权签发给船长、高级海员或无线电操作员的证书,并保证:
.1 主管机关通过对该缔约国的评价,其中可包括对设施和程序的检查,确认本公约有关适任标准、培训、发证以及质量标准的要求得以完全遵守;
.2 与有关缔约国约定,承诺迅速通知为遵守本公约而提供的培训和发证安排中的任何重大变化。
2 须采取措施以确保那些为了得到承认而提交按规则第II/2、III/2或III/3条签发的证书或按规则第VII/1条签发的《培训规则》规定的管理级证书的海员,具有与允许其履行的职能有关的、主管机关的海事法规的适当知识。
3 须按照规则第I/7条的要求向秘书长提交根据本条规则所提供的资料和所约定的措施。
4 对非缔约国签发或授权签发的证书不予承认。
5 尽管规则第I/2条第7 款已有要求,但主管机关在需要时,可在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海员持有按另一缔约国要求签发和签注而用于该缔约国船上的适当和有效证书,在悬挂其国旗的船上服务不超过3个月,虽然该证书尚未经过签注而使其适于在悬挂该主管机关国旗的船上服务。应随时可提供已向该主管机关提交签注申请的证明文件。
6 根据本条规则的规定,由一主管机关为承认或证明承认另一缔约国所发证书而签发的证书和签注,不得作为另一主管机关进一步承认的基础。
第I/11条
证书的再有效
1 所有在海上服务或在岸上一段时间后意欲重返海上服务的持有根据本公约除第VI章外的各章签发或承认的证书的船长、高级海员和无线电操作员,为了继续有资格从事海上服务,应按要求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中:
.1 符合规则第I/9条规定的健康标准;并且
.2 按照《培训规则》第A-I/11节具备持续的专业适任能力。
2 在国际上议定的特殊培训要求约束的船上继续从事海上服务的所有船长、高级海员和无线电操作员须圆满完成经认可的有关培训。
3 在油船上继续从事海上服务的所有船长和高级海员须符合本规则第1款的规定,并按《培训规则》第A-I/11节第3款的要求,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内取得继续从业适任资格。
4 各缔约国须将2017年1月1日前签发证书的申请人所要满足的适任标准,与《培训规则》A部分中为取得适当证书所指明的适任标准作一比较,并须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这类证书的持有人接受适当的知识更新培训或评估。
5 缔约国须与有关方面协商,制订或促使制订一个《培训规则》第A-I/11节中所规定的知识更新课程大纲。
6 为了使船长、高级海员和无线电操作员达到知识更新的目的,各主管机关须保证向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提供有关海上人命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国内和国际规则最新变动的文本。
第I/12条
模拟器的使用
1 下列各项须符合《培训规则》第A-I/12节规定的性能标准和其他规定,以及《培训规则》A部分中为任何有关证书规定的其他要求:
.1 所有强制性的基于模拟器的培训;
.2 《培训规则》 A部分要求的、需使用模拟器进行的任何适任评估;以及
.3 《培训规则》 A部分要求的、需使用模拟器进行的任何持续熟练程度的演示。
第I/13条
试验的实施
1 这些规则不妨碍主管机关授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参与试验。
2 就本条规则而言,试验一词系指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实施的一项或一系列可能包括自动或综合系统的使用在内的试验,其目的在于评价执行具体任务或满足本公约规定的特定安排的可供选择的办法。这种可供选择的办法所提供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程度至少与这些规则规定的相同。
3 授权船舶参与试验的主管机关须确信这种试验的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平至少与这些规则规定的相同。这种试验应按照本组织通过的导则进行。
4 这类试验的详情须尽早报告本组织, 不得晚于计划开始试验之日前6个月。本组织须将这些资料转发所有缔约国。
5 按照第1款授权的试验的结果和主管机关对这些结果可能提出的任何建议须报告本组织。本组织须将这些结果和建议转发所有缔约国。
6 任何缔约国如对按照本规则授权的特定试验持反对意见,须尽早将反对意见通知本组织。本组织须将反对意见的详情转发所有缔约国。
7 授权进行试验的主管机关须尊重收到的其他主管机关对该项试验的反对意见,指示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航行于向本组织提出反对意见的沿海国水域时不进行试验。
8 当主管机关在试验的基础上断定,某一特定系统所提供的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平至少与这些规则规定的相同时,则可授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不受限制地继续使用该系统进行试验,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按照第5款提交了试验结果后,主管机关须向本组织提供任何这类授权的详情,包括指明可能获得该授权的具体船舶,本组织将把这些资料转发所有缔约国;
.2 根据本款授权的任何试验须按照本组织制定的任何有关导则来进行,并达到试验时同样的应用程度;
.3 这类试验须按第7款规定尊重收自其他主管机关的反对意见,只要这类反对意见还未撤回;并且
.4 只有在海上安全委员会对本公约的修正案适当与否作出决定期间,而且如果适当,对在修正案生效以前这类操作应暂停或继续进行与否作出决定期间,按照本款授权的试验才能被准许。
9 应任一缔约国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须确定审议试验结果并作出适当决定的日期。
第I/14条
公司的责任
1 各主管机关须按照第A-I/14节的规定责成各公司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负责指派海员到其船上服务, 并须要求各公司确保做到:
.1 每位被指派到其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按照本公约规定和主管机关制定的规定持有适当的证书;
.2 其船舶是按照主管机关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进行海员配备的;
.3 指派到其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要求的知识更新培训;
.4 保持并随时可查到其船上雇用的所有海员的有关文件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海员的经历、培训、健康状况以及对所指派工作的适任情况的文件和数据;
.5 被指派到任一船上服务的海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
.6 船舶在编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与安全或防止、减轻污染有关的重要职能时,能有效地协调其活动;并且
.7 在任何时候都须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第14条第3和4款的规定进行有效的口头沟通。
第I/15条
过渡性条款
1 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缔约国可按照本公约在2012年1月1日之前适用的规定,对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开始了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经认可的教育和培训计划或经认可的培训课程的海员,继续签发、承认和签注其证书。
2 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缔约国可按照本公约在2012年1月1日之前适用的规定,继续更新证书和签注及使证书和签注再有效。
第II章
船长和甲板部
第II/1条
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位在5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持有适任证书。
2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
.1 年龄不小于18岁;
.2 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作为包括符合《培训规则》第A-II/1节要求的船上培训在内的经认可的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并在经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中载明,或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
.3 在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中,已在船长或合格的高级海员的监督下履行驾驶台值班职责不少于6个月;
.4 视情况符合第IV章有关规则的可适用的要求,以按照《无线电规则》履行指定的无线电职责;
.5 已完成经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达到《培训规则》第A-II/1节规定的适任标准;并且
.6 达到《培训规则》第A-VI/1节第2款、第A-VI/2节第1至4款、第A-VI/3节第1至4款以及第A-VI/4节第1至3款规定的适任标准。
第II/2条
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30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
1 每位在30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的船长和大副,须持有适任证书。
2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
.1 符合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的发证要求,并在该职位上具有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
.1.1 申请大副证书,不少于12个月;和
.1.2 申请船长证书,不少于36个月;但是,如果已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大副海上服务资历,则此段时间可缩短为不少于24个月;并且
.2 已完成经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达到《培训规则》第A-II/2节为30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规定的适任标准。
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和大副
3 每位在500至3000总吨海船上的船长和大副,须持有适任证书。
4 每位证书申请人:
.1 申请大副证书,须符合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的要求;
.2 申请船长证书,须符合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的要求,并在该职位上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但是,如果已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大副海上服务资历,则此段时间可缩短为不少于24个月;并且
.3 须已完成经认可的培训,并且达到《培训规则》第A-II/2节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规定的适任标准。
第II/3条
对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和船长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不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
1 每位在不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持有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
2 每位在不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须持有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的适任证书。
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
3 每位在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持有适任证书。
4 每位申请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证书的申请人须:
.1 年龄不小于18岁;
.2 已完成:
.2.1 专门的培训,包括主管机关要求的足够时间的相应海上服务资历;或
.2.2 不少于36个月在甲板部工作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
.3 视情况符合第IV章有关规则的可适用的要求,以按照《无线电规则》履行指定的无线电职责;
.4 已完成经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达到《培训规则》第A-II/3节为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所规定的适任标准;并且
.5 达到《培训规则》第A-VI/1节第2款、第A-VI/2节第1至4款、第A-VI/3节第1至4款以及第A-VI/4节第1至3款规定的适任标准。
船长
5 每位在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须持有适任证书。
6 每位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的船长证书的申请人须:
.1 年龄不小于20岁;
.2 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
.3 已完成经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达到《培训规则》第A-II/3节为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规定的适任标准;并且
.4 达到《培训规则》第A-VI/1节第2款、第A-VI/2节第1至4款、第A-VI/3节第1至4款以及第A-VI/4节第1至3款规定的适任标准。
免除
7 主管机关如果认为某一船舶的尺度及航行条件会使适用本条规则和《培训规则》第A-II/3节的全部要求成为不合理或不切实可行时,则可适当免除对该船或该类船舶的船长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的某些要求,但要考虑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的安全。
第II/4条
对参加航行值班的普通海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位在5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参加航行值班的普通海员,须为履行其职责取得适当证书,但培训中的普通海员和值班时其职责属非技术性的普通海员除外。
2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
.1 年龄不小于16岁;
.2 已完成:
.2.1 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包括不少于6个月的培训和经验;或
.2.2 上船前的或船上的专门培训,包括不得少于2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
.3 达到《培训规则》第A-II/4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3 第2.2.1和2.2.2项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培训和经验须与航行值班职能相关,并且涉及到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合格的普通海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职责。
第II/5条
对担任高级值班水手的普通海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位在5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服务的高级值班水手,须取得适当证书。
2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
.1 年龄不小于18岁;
.2 达到对参加航行值班的普通海员的发证要求;
.3 在取得参加航行值班的普通海员资格的同时,还应具有经认可的甲板部海上服务资历:
.3.1 不少于18个月,或
.3.2 不少于12个月,且已完成经认可的培训;和
.4 达到《培训规则》第A-II/5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3 各缔约国须将对在2012年1月1日前签发证书的一等水手所要求的适任标准与《培训规则》第A-II/5节对证书规定的适任标准进行比较,并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这些人员更新其资格。
4 在2012年1月1日之前,已加入《1946年国际劳工组织一等水手发证公约》(第74号公约)的缔约国可按照上述公约的规定,继续签发、承认和签注其证书。
5 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已加入《1946年国际劳工组织一等水手发证公约》(第74号公约)的缔约国可按照上述公约的规定,继续进行证书的更新、再有效和签注。
- 如果海员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前的60个月内有不少于12个月的时间在甲板部相应的职位上服务,则该缔约国可以认为其已符合本条规则的要求。
第III章
轮机部
第III/1条
对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值班的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位在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750千瓦或以上海船上的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在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值班的轮机部高级海员,须持有适任证书。
2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
.1 年龄不小于18周岁;
.2 已完成综合车间实习且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该资历作为包括符合《培训规则》第A-III/1节的要求的船上培训在内的经认可的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并在经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中载明;或已完成综合车间实习并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不少于30个月须是在轮机部的海上服务资历;
.3 在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中,在轮机长或合格的轮机员的监督下,履行机舱值班职责不少于6个月;
.4 已完成经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达到《培训规则》第A-III/1节规定的适任标准;并且
.5 达到《培训规则》第A-VI/1节第2款、第A-VI/2节第1至4款,第A-VI/3节第1至4款及第A-VI/4节第1至4款规定的适任标准。
第III/2条
对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位在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3000千瓦或以上海船上的轮机长和大管轮须持有适任证书。
2 每位证书申请人:
.1 须达到对在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750千瓦或以上的海船上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的发证要求,并在该等级船舶上具有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
.1.1 申请大管轮证书,须担任合格的轮机员不少于12个月,并且
.1.2 申请轮机长证书,须担任合格的轮机员不少于36个月;但是,如果已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大管轮海上服务资历,则此段时间可缩短为不少于24个月;并且
.2 须已完成经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达到《培训规则》第A-III/2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第III/3条
对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750千瓦至3000千瓦船舶上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位在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750千瓦至3000千瓦海船上任职的轮机长和大管轮须持有适任证书。
2 每位证书申请人:
.1 须达到对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的发证要求,并且:
.1.1 申请大管轮证书,须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作为助理轮机员或轮机员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
.1.2 申请轮机长证书,须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具备大管轮资格并实际担任大管轮不少于12个月;并且
.2 须已完成经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达到《培训规则》第A-III/3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3 每位有资格担任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3000千瓦或以上的船舶上的大管轮的轮机部高级海员,只要其证书已如此签注,则可在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上担任轮机长。
第III/4条
对参加有人值班机舱值班或被指定在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履行职责的普通海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位在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750千瓦或以上的海船上参加有人值班机舱值班或被指定在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履行职责的普通海员,须为履行其职责取得适当证书,但培训中的普通海员和其职责属非技术性的普通海员除外。
2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
.1 年龄不小于16周岁;
.2 已完成:
.2.1 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包括不少于6个月的培训和经验;或
.2.2 上船前或船上的专门培训,包括不得少于2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
.3 达到《培训规则》第A-III/4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3 第2.2.1和2.2.2项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培训和经验须与机舱值班职能相关,并且涉及在合格的轮机员或合格的普通海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职责。
第III/5条
对参加有人值班机舱值班或被指定在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履行职责的高级值班机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位在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750千瓦或以上的海船上任职的高级值班机工须取得适当证书;
2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
.1 年龄不小于18周岁;
.2 达到参加有人值班机舱值班或被指定在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履行职责的普通海员的发证要求;
.3 在有资格担任参加轮机值班的普通海员的同时,具有经认可的轮机部海上服务资历:
.3.1 不少于12个月,或:
.3.2 不少于6个月且已完成经认可的培训;和
.4 达到《培训规则》中第A-III/5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3 各缔约国须对在2012年1月1日前为签发轮机部普通海员证书所要求的适任标准与《培训规则》第A-III/5节规定的发证标准进行比较,并应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这些人员更新其资格。
4 如果海员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前的60个月内有不少于12个月的时间在轮机部相应的职位上服务,则缔约国可以认为其已符合本条规则的要求。
第III/6条
对电子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位在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750千瓦或以上海船上任职的电子员须持有适任证书。
2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
.1 年龄不小于18周岁;
.2 已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综合车间实习和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有不少于6个月是作为包括满足《培训规则》第A-III/6节要求的船上培训在内的经认可的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的海上服务资历,并在经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中载明;或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综合车间实习和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有不少于30个月的轮机部海上服务资历;
.3 已完成经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达到《培训规则》第A-III/6节规定的适任标准;和
.4 达到《培训公约》第A-VI/1节第2款、第A-VI/2节第1至4款、第A-VI/3节第1至4款和第A-VI/4节第1至3款规定的适任标准。
3 各缔约国须对在2012年1月1日前为签发电子员证书所要求的适任标准与《培训规则》第A-III/6节规定的发证标准进行比较,并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这些人员更新其资格。
4 如果海员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前的60个月内有不少于12个月的时间在船上相应的职位上服务并达到《培训规则》第A-III/6节规定的适任标准,则该缔约国可认为其已符合本条规则的要求。
5 尽管有以上第1至4款的要求,缔约国可以认为有适当资格的人员能够履行第A-III/6节的特定职能。
第III/7条
对电子技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位在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750千瓦或以上的海船上服务的电子技工须取得适当证书。
2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
.1 年龄不小于18周岁;
.2 已经
.2.1 完成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包括不少于12个月的培训和经验,或
.2.2 完成经认可的培训,须包括一段不少于6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或
.2.3 具有符合第A-III/7节规定的技术能力的资格,和不少于3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和
.3 达到《培训规则》第A-III/7节规定的的适任标准。
3 各缔约国须对在2012年1月1日前为签发电子技工证书所要求的适任标准与《培训规则》第A-III/7节规定的发证标准进行比较,并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这些人员更新其资格。
4 如果海员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前的60个月内有不少于12个月的时间在船上相应的职位上服务并达到《培训规则》第A-III/7节规定的适任标准,则该缔约国可认为其已符合本条规则的要求。
5 尽管有以上1至4款的要求,缔约国可以认为有合适资格的人员能够履行第A-III/7节的特定职能。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
说明
关于无线电值班的强制性规定,已在《无线电规则》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阐明。关于无线电维修的规定,已在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本组织通过的导则中阐明。
第IV/1条
适用范围
1 除第2款规定者外,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参加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的船舶上工作的无线电操作员。
2 无须符合《安全公约》第IV章的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规定的船舶无线电操作员,也无须符合本章的规定。但是,该类船舶的无线电操作员须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规定。主管机关须保证对该类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承认《无线电规则》规定的适当证书。
第IV/2条
对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在已按要求加入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的船上负责或履行无线电职责的每位人员,须持有主管机关按《无线电规则》的规定签发或承认的适当证书。
2 此外,每位按本条规则,在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配备无线电设备的船舶上工作的适任证书申请人须:
.1 年龄不小于18岁;并且
.2 已完成经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达到《培训规则》第A-IV/2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第V章
关于特定类型船舶海员的特殊培训要求
第 V/1-1条
对油船和化学品船船长、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在油船或化学品船上承担特定的与货物或货物设备有关的职责和责任的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须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作业基本培训证书。
2 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作业基本培训证书的每位申请人,须按照《培训规则》第A-VI/1节的规定完成基本培训,并完成:
.1 至少为期3个月的经认可的油船或化学品船海上服务资历,并且满足《培训规则》第A-V/1-1节第1款中规定的适任标准;或者
.2 经认可的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作业基本培训,并且满足《培训规则》第A-V/1-1节第1款中规定的适任标准。
3 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任何与油船上货物装卸、运输中货物照料、货物作业、洗舱或其他与货物相关的操作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须持有油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证书。
4 油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证书的申请人须:
.1 满足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作业基本培训发证的要求;并且
.2 在获得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作业基本培训证书时,具有:
.2.1 至少3个月经认可的油船海上服务资历,或者
.2.2 至少1个月的作为编外人员的经认可的油船在船培训资历,其中至少包括3次装货和3次卸货操作,并参照第B-V/1节中的指导,记录在经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上;并且
.3 完成经认可的油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并且满足《培训规则》第A-V/1-1节第2款中规定的适任标准。
5 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任何与化学品船上货物装卸、运输中货物照料、货物作业、洗舱或其他与货物相关的操作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须持有化学品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证书。
6 每位化学品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证书的申请人须:
.1 满足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作业基本培训发证的要求;并且
.2 在获得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作业基本培训证书时,具有:
.2.1 至少3个月经认可的化学品船海上服务资历;或者
.2.2 至少1个月的在化学品船上作为编外人员的经认可培训,其中至少包括3次装货和3次卸货操作并参照第B-V/1节中的指导,记录在经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上;并且
.3 完成经认可的化学品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并且满足《培训规则》第A-V/1-1节第3款中规定的适任标准。
7 主管机关须确保对符合本条第2、4或6款规定的海员酌情签发培训合格证书,或对现有的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进行正式签注。
第V/1-2条
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在液化气体船船上承担特定的与货物或货物设备有关的职责和责任的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须持有液化气体船船货物作业基本培训证书。
2 每位液化气体船货物作业基本培训证书的申请人,须按照《培训规则》第A-VI/1节的规定完成基本培训,并完成:
.1 至少为期3个月的经认可的液化气体船海上服务资历,并且满足《培训规则》第A-V/1-2节第1款中规定的适任标准;或者
.2 经认可的液化气体船货物作业基本培训,并且满足《培训规则》第A-V/1-2节第1款中规定的适任标准。
3 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任何与液化气体船上货物装卸、运输中货物照料、货物作业、洗舱或其他与货物相关的操作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须持有液化气体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证书。
4 每位液化气体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的申请人须:
.1 满足液化气体船货物作业基本培训发证的要求;并且
.2 在获得液化气体船货物作业基本培训证书时,具有:
.2.1 至少3个月经认可的液化气体船海上服务资历;或者
.2.2 至少1个月的作为编外人员的经认可的液化气体船在船培训,其中至少包括3次装货和3次卸货操作,并参照第B-V/1节中的指导,记录在经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上;并且
.3 完成经认可的液化气体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并且满足《培训规则》第A-V/1-2节第2款中规定的适任标准。
5 主管机关须确保对符合本条第2或4款规定的海员酌情签发培训合格证书,或对现有的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进行正式签注。
第 V/2条
对客船船长、高级海员、普通海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本条适用于在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海员、普通海员和其他人员。主管机关须确定这些要求对在国内航行的客船上服务的人员的可适用性。
2 海员在被指定在客船上任职之前,须按照其职务、职责和责任完成以下第4至7款所要求的培训。
3 被要求按以下第4、6和7款进行培训的海员须以不超过5年的时间间隔接受适当的更新知识培训或需要提供在最近5年内已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4 客船上的船长、高级海员和应急部署表中指定在紧急情况下协助旅客的其他人员,须完成《培训规则》第A-V/2节第1款规定的有关密集人群管理的培训。
5 在客船旅客处所向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须完成《培训规则》第A-V/2节第2款规定的安全培训。
6 客船上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和应急部署表中指定在船舶紧急情况下负责旅客安全的任何人员,须完成《培训规则》第A-V/2节第3款规定的有关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的经认可的培训。
7 滚装客船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和直接负责旅客上下船、货物装卸和系固或关闭船体开口的每一人员,须完成《培训规则》第A-V/2节第4款规定的关于旅客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的经认可的培训。
8 主管机关须保证向根据本条规则经查合格的每位人员签发已完成培训的书面证明。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救生职能
第VI/1条
对所有海员的安全熟悉和基本培训以及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海员须按照《培训规则》第A-VI/1节的规定接受安全熟悉和基本培训或训练,并达到该节所述的相应适任标准。
2 在发给的证明资格的证书中未包含基本培训时,须签发培训合格证书,以证明持证人已经参加过基本培训课程。
第VI/2条
签发救生艇筏、救助艇及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位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以外的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人须:
.1 年龄不小于18岁;
.2 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参加过经认可的培训课程和不少于6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
.3 达到《培训规则》第A-VI/2节第1至4款规定的救生艇筏、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的适任标准。
2 每位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人须:
.1 持有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外的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
.2 参加过经认可的培训课程;并且
.3 达到《培训规则》第A-VI/2节第7至10款所述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的适任标准。
第VI/3条
高级消防培训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指定为控制消防作业的海员须遵照《培训规则》第A-VI/3节第1至4款规定的要求,圆满完成着重于消防组织、战术及指挥方面的消防技术的高级培训,并达到该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2 在发给的证明资格的证书中未包含高级消防培训时,须签发培训合格证书,以证明持证人已参加过高级消防培训课程。
第VI/4条
急救和医护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指定为在船上提供急救的海员须达到《培训规则》第A-VI/4节第1至3款规定的急救适任标准。
2 指定为负责船上医护的海员须达到《培训规则》第A-VI/4节第4至6款规定的船上医护适任标准。
3 在发给的证明资格的证书中未包含急救或医护培训时,须签发培训合格证书,以证明持证人已参加过急救或医护的培训课程。
第VI/5条
签发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位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须:
.1 具有不少于12个月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或适当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船舶操作的知识;并且
.2 达到《培训规则》第A-VI/5节第1至4款列出的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的适任标准。
2 主管机关须确保向根据本条规定经查合格的每一人员签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VI/6条
对所有海员与保安培训和训练有关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海员须接受符合《培训规则》第A-VI/6节第1至4款要求的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和保安意识培训或训练,并达到该节规定的适当的适任标准。
2 在发给的证明资格的证书中未包含保安意识培训时,须签发培训合格证书,以证明持证人已经参加过保安意识的培训课程。
3 每一缔约国须将本规则生效之前它对海员获得或能够授予资格所要求的和保安有关的培训或指导与《培训规则》第A-VI/6节第4款所规定的进行比较,并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这些人员更新其资格。
负有指定的保安职责的海员
4 负有指定的保安职责的海员须达到《培训规则》第A-VI/6节第6至8款所规定的适任标准。
5 在发给的证明资格的证书中未包含有关指定的保安职责培训时,须签发培训合格证书,以证明持证人已经参加过指定的保安职责的培训课程。
6 各缔约国须将本规则生效之前对负有指定的保安职责的海员获得或能够授予资格所要求的保安培训标准与《培训规则》第A-VI/6节第8款所规定的进行比较,并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这些人员更新其资格。
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第VII/1条
签发可供选择的证书
1 尽管本附则第II章和第III章对发证作出要求,缔约国仍可选择签发或授权签发与这些章节提及的证书不同的证书,只要:
.1 此种证书和签注上指明的相关职能和责任级别是选自并等同于《培训规则》第A-II/1、A-II/2、A-II/3、A-II/4、A-II/5,A-III/1、A-III/2、A-III/3、A-III/4、 A-III/5和A-IV/2节所规定者;
.2 证书申请人已完成经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符合《培训规则》有关章节所规定的以及在第A-VII/1节提出的、对证书和签注上所载明的职能和级别的适任标准要求;
.3 证书申请人已具备与履行证书上所载明的职能和级别相适应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最短的海上服务时间须相当于本附则第II章和第III章所规定的时间。但是,最短的海上服务时间不得少于《培训规则》第A-VII/2节规定的时间;
.4 履行操作级航行职能的证书申请人须达到第IV章中各条规则规定的适用的要求,如适用,还须履行按照《无线电规则》指定的无线电职责;和
.5 证书系根据第I/2条及《培训规则》第VII章的规定签发。
2 除非缔约国根据第IV条和第I/7条已向本组织提交资料,否则不得按本章规定签发证书。
第VII/2条
对海员的发证
1 每位履行《培训规则》第II章表A-II/1、A-II/2、A-II/3、A-II/4或A-II/5或第III章表A-III/1、A-III/2、A-III/3、A-III/4或A-III/5或第IV章表A-IV/2中规定的任何一种职能或一组职能的海员,须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第VII/3条
签发可供选择的证书的原则
- 选择签发或授权签发可供选择的证书的任何缔约国须遵循以下原则:
.1 除非保证海上安全的程度和防污染的效果至少相当于其他各章的规定,否则不得实施可供选择的发证制度;和
.2 按本章签发可供选择的证书的任何安排须规定与按其他章节签发的证书的互通性。
2 第1款所述的互通性原则须确保:
.1 按第II章和(或)第III章的安排而取得证书的海员和那些按第VII章规定取得证书的海员可以在传统的组织形式或其他组织形式的船上服务;并且
.2 对海员进行特定船舶配置的培训以不影响他们在其他船上发挥其技术能力的方式进行。
3 按本章签发任何证书,须考虑到以下原则:
.1 签发可供选择的证书本身并非用于:
.1.1 减少船上的海员人数,
.1.2 削弱专业完整性或降低海员的技能,或
.1.3 证明在任何特定的值班时指定一名单一证书持有人担任轮机值班和航行值班高级海员相结合的职责是正当的;以及
.2 负责指挥的人须被指定为船长;船长和其他人员的法律地位和权限不应因实施可供选择的发证安排而受到负面影响。
4 本条规则第1款和第2款中的原则须确保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海员都保持适任。
第VIII章
值班
第VIII/1条
适于值班
- 为防止疲劳,各主管机关须:
.1 按照《培训规则》第A-VIII/1节的规定, 制定和实施值班人员以及被指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休息时间制度;并且
.2 要求值班制度的安排能使所有值班人员的效率不致因疲劳而削弱,并且班次的组织能使航次开始的第一个班次及其后各班次人员均已充分休息,或者用其它办法使其适于值班。
2 为防止吸毒和酗酒,主管机关须确保按照第A-VIII/1节的规定制定适当的措施,并考虑到本规则第B-VIII/1节中的指导。
第VIII/2条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 主管机关须使公司、船长、轮机长和全体值班人员注意到《培训规则》中须遵守的要求、原则和指导,以确保在所有海船上始终保持安全、连续并适合当时环境和条件的值班。
- 主管机关须要求每船船长在考虑到船舶当时环境和条件的情况下,确保其值班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并且在船长全面指导下:
.1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在值班时间内对船舶航行安全负责,届时始终在驾驶台或与之直接相连的场所,如海图室或驾驶台控制室;
.2 无线电操作员在值班时间内,在适当的频率上负责保持连续值守;
.3 《培训规则》界定的、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在轮机长的指导下,须在召唤时立即到达机舱,在需要时须在其负责的任何时间内始终身在机舱;
.4 当船舶锚泊或系泊时,须始终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安全值班。如果船上载有危险货物,值班安排须充分考虑到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积载和当时船上、水上或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以及
.5 如适用,保持适当和有效的保安值班。”
附件2
第2号决议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马尼拉修正案
2010年马尼拉大会,
通过了关于通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的马尼拉修正案的决议1,
认识到制定必要和详细的强制性能力标准和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重要性,其目的是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安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确保全体海员接受正规教育和培训、具有适当的经验、技术和能力来履行其职责,
还认识到需要顾及这些标准和规定的及时修正,以有效地应对船上使用的技术、作业、做法和程序的变化,
忆及很大比例的海上事故和污染事件的起因是人的因素,
意识到减少海船作业的人的因素相关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是确保正在或将在这些船上就业的海员保持尽可能高的培训、发证和能力标准,
渴望实现和维持海上和港口人命财产安全和保安以及环境保护的尽可能高的标准,
审议了所建议和分发给本组织所有会员国和本公约缔约国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A部分–关于经修正的《1978年培训公约》附则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和B部分 – 关于经修正的《1978年培训公约》的规定的建议指导的修正案,
注意到《1978年培训公约》附则第I/1条第2款规定,《培训规则》A部分的修正案须按照本公约关于适用于附则的修正程序的第XII条通过、生效和实施,
审议了所建议和分发给本组织所有会员国和本公约缔约国的《培训规则》修正案,
- 通过本决议附件所列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修正案,
- 按照本公约第XII(1)(a)(vii)条,决定《培训规则》A部分的修正案将在2011年7月1日视为被接受,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或其商船队总吨位占100总登记吨或以上的世界商船的总吨位不少于50%的缔约国已通知秘书长他们反对该修正案;
- 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本公约第XII(1)(a)(ix)条,本决议所附的《培训规则》A部分的修正案在按照上述第2段视为被接受后,将在2012年1月1日生效,
- 建议从《培训规则》A部分的修正案生效之日起,所有《1978年培训公约》缔约国考虑到经修正的《培训规则》B部分的指导,
- 要求海安会不断审议《培训规则》并酌情予以修正,
- 还要求本组织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培训规则》修正案的核证无误文本送发本公约的所有缔约国;
-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发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马尼拉修正案
1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的A部分由以下文字替代:
“A部分
关于《培训公约》附则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引言
1 《培训规则》的本部分含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本公约”)附则具体提及的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详细地列明了为全面彻底实施本公约而要求缔约国维持的最低标准。
2 本部分还含有根据《培训公约》的规定要求签发和再有效适任证书的申请人表明能力的标准。为澄清第VII章中可供选择的发证规定与第II、III和IV章中发证规定的关联,适任标准中具体规定的能力按以下七种职能酌情分类:
.1 航行
.2 货物装卸和积载
.3 控制船舶操作和关护船上人员
.4 船舶轮机工程
.5 电器、电子和控制工程
.6 保养和维修
.7 无线电通信
责任分以下级别:
.1 管理级
.2 操作级
.3 支持级
在本部分第II、III和IV章给出的适任标准表中,以小标题标识职能和责任级别。小标题说明的责任级别上的职能范围,由表中第一栏小标题下所列的能力给予界定。在以下表A-I/1中,原则界定“职能”和“责任级别”的含义。
- 本部分各节的编号与《培训公约》附则所含规则的编号相对应。各节的正文可分为带编号的款项,但此编号是只用于该文的独特编号。
第I章
关于总则的标准
第A-I/1节
定义和说明
1 本公约第II条和规则第I/1条中的定义和说明同样适用于本规则A和B部分所使用的术语。此外,以下补充定义仅适用于本规则:
.1 适任标准系指按照本部分所列的国际公认的标准并结合所规定的知识、理解和所表明的技能的标准或水平,为正确履行船上的有关职能应达到的熟练程度;
.2 管理级系指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责任级别:
.2.1 作为船长、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在海船上服务,并
.2.2 确保正确履行指定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职能;
.3 操作级系指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责任级别:
.3.1 作为负责航行或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或被指定为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的值班轮机员或作为无线电操作员在海船上服务,以及
.3.2 在相同责任范围的管理级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正规程序,对指定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职能的履行保持直接的控制;
.4 支持级系指在操作级或管理级人员的指导下,在海船上与履行指定的任务、职责和责任有关的责任等级;
.5 评价标准是A部分中“最低适任标准规范”表第4栏的记载内容,为评估人员提供判定申请人能否履行有关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方法;以及
.6 独立评价系指由独立于被评价的单位或工作或被评价的单位或工作以外的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所做的评价,审核各个层次的管理和操作程序是否在内部得到管理、组织、实施和监控,以确保适合其用途并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A-I/2节
证书和签注
l 如果按照规则第I/2条第6款的规定,将本公约第VI条要求的签注并入证书本身的文字中,则该证书须以如下所示的格式签发,如果要求该证书在有效期届满时换新证书,则须删除格式正面的“或至可能在背面载明的此证书有效期的任何延期届满之日止”一段文字以及格式背面有关记录有效期延长的内容。对填写本格式的指导见本规则第B-I/2节。
(公章)
(国家名称)
根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的规定签发的证书
………………………………………………………………………政府证明,…………………………………………按照经修正的上述公约的规则第………………………………..条的规定完全合格,有资格履行指定级别的下列职能,但受载明的任何限制的制约,有效期至……………………………………或至可能在背面载明的此证书有效期的任何延期届满之日止:
职能 | 级别 | 适用的限制(如有) |
本证书的合法持有人可担任主管机关在相应的安全配员要求中规定的下列一种或几种职务:
职务 | 适用的限制(如有) |
证书编号……………………………………………………….. 签发日期 ………………………………………………………….
(公章)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字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姓名
按本公约规则第I/2条第11款规定,当持证人在船上服务时,本证书原件必须保持随时可用。
持证人出生日期 …………………………………………………………………………………………………………………..
持证人签字 …………………………………………………………………………………………………………………………..
持证人照片
本证书的有效期特此延至 …………………………………………………………………………………………………………….
(公章)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字 再有效日期 …………………………………………………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姓名 |
本证书的有效期特此延至 …………………………………………………………………………………………………………….
(公章)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字 再有效日期 …………………………………………………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姓名 |
2 除第1款规定者外,用于证明签发证书的格式应是如下所示的格式。但是,如果该签注在有效期届满时需要换新签注,则须删除格式正面的“或至可能在背面载明的此签注有效期的任何延期届满之日止”一段文字以及格式背面有关记录有效期延长的内容。对填写本格式的指导见本规则第B-I/2节。
(公章)
(国家名称)
证明根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的规定签发证书的签注
………………………………………………………………………政府证明,编号为…………………………………………….的证书已签发给…………………………………………….,该持证人按照经修正的上述公约的规则第……………………………….条的规定完全合格,有资格履行指定级别的下列职能,但受载明的任何限制的制约,有效期至………………………………………….或至可能在背面载明的此签注有效期的任何延期届满之日止:
职能 | 级别 | 适用的限制(如有) |
本签注的合法持有人可担任主管机关在相应的安全配员要求中规定的下列一种或几种职务:
职务 | 适用的限制(如有) |
签注编号……………………………………………………….. 签发日期 ………………………………………………………….
(公章)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字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姓名
按本公约规则第I/2条第11款规定,当持证人在船上服务时,本证书原件必须保持随时可用。
持证人出生日期 …………………………………………………………………………………………………………………..
持证人签字 …………………………………………………………………………………………………………………………..
持证人照片
本签注的有效期特此延至 …………………………………………………………………………………………………………….
(公章)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字 再有效日期 …………………………………………………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姓名 |
本签注的有效期特此延至 …………………………………………………………………………………………………………….
(公章)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字 再有效日期 …………………………………………………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姓名 |
3 用于证明承认证书的签注格式应是如下所示的格式。如果该签注在有效期届满时需要换新签注,则须删除格式正面的“或至可能在背面载明的此签注有效期的任何延期届满之日止”以及格式背面有关记录有效期延长的内容。对填写本格式的指导见本规则第B-I/2节。
(公章)
(国家名称)
证明根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的规定承认证书的签注
…………………………………………………………………政府证明,对由或者代表………………………………………….政府签发给………………………………………………的编号为…………………………………的证书,按照经修正的上述公约规则第I/10条的规定予以正式承认,并且准许合法持证人履行指定级别的下列职能,但受载明的任何限制的制约,有效期至……………………………………..或至可能在背面载明的此签注有效期的任何延期届满之日止:
职能 | 级别 | 适用的限制(如有) |
本证书的合法持有人可担任主管机关在相应的安全配员要求中规定的下列一种或几种职务:
职务 | 适用的限制(如有) |
签注编号……………………………………………………….. 签发日期 ………………………………………………………….
(公章)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字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姓名
按本公约规则第I/2条第11款规定,当持证人在船上服务时,本证书原件必须保持随时可用。
持证人出生日期 …………………………………………………………………………………………………………………..
持证人签字 …………………………………………………………………………………………………………………………..
持证人照片
本签注的有效期特此延至 …………………………………………………………………………………………………………….
(公章)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字 再有效日期 …………………………………………………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姓名 |
本签注的有效期特此延至 …………………………………………………………………………………………………………….
(公章)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字 再有效日期 ………………………………………………… …………………………………………………………………………. 经正式授权的官员姓名 |
4 在采用可能不同于本节所规定的格式时,根据规则第I/2条第10 款规定,缔约国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
.1 有关持证人身份和个人情况的所有资料, 包括姓名、出生日期、照片和签字以及该文件的签发日期,应在该文件的同一页面上显示;并且
.2 关于按照主管机关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而授权持证人担任的一种或多种职务的资料和任何限制,须明显地列出并易于识别。
证书的签发和登记
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可
5 在认可本公约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时,缔约国须确保所涉及的服务资历与所申请的资格是相关的,并考虑除初步熟悉海船工作外,这种服务的目的在于使海员在适当的指导下对与其申请的职位相关的海上实践、程序和日常工作进行安全和正规的培训与实习。
培训课程的认可
6 在认可培训课程和计划时,缔约国须考虑到国际海事组织示范课程有助于编写该类课程和计划,并且确保适当涵盖所建议的详细学习目标。
登记的电子查询
7 在根据第I/2条第14款规定维持电子登记时,须制定规定,允许有控制地对登记作电子查询,以使缔约国和公司能确认:
.1 已为其签发证书、签注或其他资格证明的海员的姓名,及其相应编号、签发日期和失效日期;
.2 持证人可担任的职务和附带的任何限制;以及
.3 持证人可履行的职能、所授级别和附带的任何限制。
证书登记数据库的开发
8 在履行规则第I/2条第14款中有关维持证书和签注登记的要求时,若所有相关信息已按照规则第I/2条记录并可供使用,则无需建立一个标准数据库。
9 下列各项信息应按照规则第I/2条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录并可供使用:
.1 证书现状
有效
暂停
注销
报失
销毁
保持证书现状更改的记录,包括日期的更改
.2 证书信息
海员姓名
出生日期
国籍
性别
照片(最好附有)
相关文件编号
签发日期
失效日期
上一再有效日期
特免证明
.3 适任信息
《培训公约》适任标准(例如规则第II/1条)
职务
职能
责任级别
签注
限制
.4 健康证书信息
与适任证书签发或再有效相关的最新的健康证书的签发日期。
第A-I/3节
关于近岸航行的原则
1 当缔约国对近岸航行进行定义,特别是为在悬挂其国旗并从事近岸航行的船上服务的海员签发证书而改动本规则A部分第II章和第III章适任标准表第2栏内所列科目时,须考虑到下列因素,并考虑对所有船舶的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的影响:
.1 船舶种类及所从事的业务;
.2 船舶总吨位和主推进功率(kW);
.3 航次性质和长短;
.4 距避风港的最远距离;
.5 导航定位设施的覆盖范围和定位精度;
.6 近岸航行区域的通常气象条件;
.7 用于搜救的船上和岸上通信设施;以及
.8 岸基支持的可用性,特别是有关船上技术保养的岸基支持。
2 本原则无意使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以其总是在相邻国家指定的近岸航行区内航行为理由而将其航行扩展到全世界。
第A-I/4节
监督程序
1 因发生规则第I/4条第1.3款所列任何情况而引起的评估程序须采用一种核实的方式,即核实按要求应适任的海员是否确实具备与所发生的情况有关的必要技能。
2 进行此类评估时须切记,船上的程序与《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有关,而本公约的规定只限于安全实施那些程序的适任能力。
3 本公约的监督程序须限于船上海员个人的适任标准,以及本规则A部分规定的与海员值班有关的技能。在船上对适任能力进行评估须从核实海员的证书开始。
4 尽管核实了证书,在按规则第I/4条第1.3款进行评估时,可以要求海员在其岗位上表明其有关的适任能力。这种能力的表明可包括核查是否符合值班标准方面的操作要求,以及该海员对紧急情况是否能作出其适任级别范围内的适当反应。
5 在评估时,只能采用本规则A部分中的表明适任能力的方法以及评价标准和适任标准的范围。
6 有关保安的适任能力的评估,仅应在有明显理由的情况下,依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2章的规定,对承担特定保安职责的海员实施。在其它情况下,该项评估仅限于对海员证书和(或)签注的核实。
第A-I/5节
国家规定
规则第I/5条的规定不得被解释为妨碍在监督下以培训为目的的任务分派,或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任务分派。
第A-I/6节
培训和评估
1 各缔约国须确保,对按公约申请发证的海员的所有培训和评估须:
.1 按照书面计划来组织进行,该计划中应包括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所必需的授课方法和媒介、程序和教材;以及
.2 按照第4、5和6款的规定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来实施、监督、评价并予以支持。
2 在船上进行在职培训或评估的人员,须仅在该培训或评估不会影响船舶的正常操作以及在他们能集中时间和精力时进行培训或评估。
教员、监督人员和评估人员的资格
3 各缔约国须按照本节的规定确保教员、监督人员和评估人员完全胜任公约所要求的船上或岸上特定种类和级别的培训或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
在职培训
4 在船上或岸上对海员进行旨在用于根据公约取得发证资格的在职培训的任何人员须:
.1 对培训计划有正确认识并对所进行的特定种类的培训的具体目标有充分了解;
.2 胜任所进行的培训工作;并且
.3 如果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
.3.1 接受过有关使用模拟器的教学技术的适当指导;并且
.3.2 已获得对所使用的特定种类模拟器的实际操作经验。
5 负责对海员旨在用于根据公约取得发证资格的在职培训进行监督的任何人员,须对培训计划和正在进行的各种培训的具体目标有充分的了解。
适任评估
6 在船上或岸上对海员进行旨在用于根据公约取得发证资格的在职适任评估的任何人员须:
.1 对所评估的适任能力具有适当水平的知识和理解;
.2 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任务;
.3 接受过有关评估方法和实践的适当指导;
.4 取得评估的实际经验;并且
.5 如果所进行的评估涉及模拟器的使用,应在有经验的评估人员指导下,取得特定种类模拟器的实际评估经验,并令有经验的评估人员满意。
培训机构内的培训和评估
7 将认可培训课程、培训机构或培训机构所核准的资格作为其按公约签发证书的部分要求的各缔约国须保证,将教员和评估员的资格和经历纳入第A-I/8节的质量标准条款的适用范围。该资格、经历和质量标准的运用须纳入适当的教学技术培训以及培训和评估方法与实践,并须符合第4至6款所有适用的要求。
第A-I/7节
资料交流
1 规则第I/7条第1款要求的资料须以下述第2款规定的格式提交秘书长。
第1部分 – 初始资料交流
2 在规则第I/7条生效后的一个日历年内,各缔约国须就其采取的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实施的有关措施提交报告,该报告须包括下列内容:
.1 负责主管本公约的部委、局或政府机构的联系方式和组织机构图;
.2 为确保遵守,特别是遵守规则第I/2、I/6和I/9条而制定并采取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的简明介绍;
.3 对所采取的教育、培训、考试、适任评估以及发证政策的明确说明;
.4 对按公约签发的每种证书规定的课程、培训计划、考试及评估的简要说明;
.5 对为授权、认可或批准公约所要求的培训和考试、体格检查和适任评估而遵循的程序及其附加条件的简要说明,以及一份授权、认可和批准清单;
.6 对依据公约第VIII条规定核准任何特免证书所遵循的程序的简要说明;和
.7 对按照规则第I/11条所做比较的结果以及强制性知识更新培训的简要介绍。
第2部分 – 后续报告
3 各缔约国须:
.1 在按照第IX条规定保持或采用任何等效教育或培训安排的6个月内,提交一份有关这种安排的全面说明;
.2 在承认由另一缔约国签发的证书的6个月内,提交一份为保证符合规则第I/10条所采取措施的简要报告;并且
.3 在批准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上雇用持有根据规则第VII/1条签发的可供选择证书的海员的6个月内,向秘书长提供对此类船舶签发的安全配员文件的样本。
4 各缔约国须在按照规则第I/8条第2款的规定完成评价后6个月内,报告评价的结果。评价报告须包含下列资料:
.1 实施评价人员的资格和经历;(如所持适任证书、作为海员以及独立评价人员的经历、在海事培训及评估领域的经历、发证体系管理经验、或其它相关的资格/经历);
.2 独立评价以及评价人员的职责范围;
.3 独立评价包含的培训机构/中心清单;以及
.4 独立评价的结果,包括:
.1 核实:
.1.1 本公约及《培训规则》所有适用条款,包括其修正案,都应包括在缔约国遵照第A-I/8节第3.1款规定所建立的质量标准体系内;且
.1.2 所有内部的管理监督和监控措施以及补充措施符合计划安排和文件规定的程序,并有效地确保第A-I/8节第3.2款既定目标的实现;
.2 简明描述:
.2.1 独立评价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如有),
.2.2 解决已发现不符合项的推荐纠正措施,以及
.2.3 用以解决已发现的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
5 缔约国须报告为实施任何本公约和《培训规则》后续强制性修正案所采取的措施,即没有包含在依据第I/7条所作的初始资料交流报告或任何依据第I/8条做的先前报告中的措施。修正案生效后,资料须包含在依据第I/8条第3款所送交的下一个报告中。
6 有关实施本公约和《培训规则》强制性修正案所采取措施的资料,如适用,须包括下列内容:
.1 为确保遵守修正案而制定并采取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的简明介绍;
.2 为遵守修正案而规定的任何课程、培训计划、考试及评估的简要说明;
.3 对为授权、认可或批准修正案所要求的培训和考试、体检和适任评估而遵循的程序的简要说明;
.4 为满足修正案而要求的任何知识更新培训和提高培训的简要说明;以及
.5 如适用,为实施修正案的措施与按照规则第I/7条第1款及(或)第I/8条第2款所采取的包含在以前报告中的现有措施间的比较。
第3部分 – 具有资格人员的小组
7 秘书长须保持一份经海上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具有资格的人员名单,其中包括由缔约国提供或推荐的具有资格的人员,这些人员可受邀评价遵照第I/7和I/8条提交的报告和帮助准备规则第I/7条第2款所要求的报告。这些人员一般须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或其下属机构召开有关会议时到会,但他们不必仅在这些会议期间进行工作。
8 关于规则第I/7条第2款,具有资格的人员须了解公约的要求,其中至少有1人了解有关缔约国的培训和发证制度。
9 秘书长在收到任何缔约国依照第I/8条第3款规定提交的报告后,应从根据上述第7款保持的名单中指定具有资格的人员审议此报告并就下列各项表达意见:
.1 报告是否完整,并且是否表明该缔约国已根据第A-I/8节第3款对知识、理解、技能和适任能力的获得和评价活动以及对发证体系(包括签注和再有效)的管理进行了独立的评价;
.2 报告是否足以表明:
.2.1 评价人员是合格的,
.2.2 职责范围明确,足以保证:
.2.2.1 本公约和《培训规则》的所有适用条款,包括其修正案,都纳入该缔约国的质量标准体系中;以及
.2.2.2 依照第I/8条第1款制定的明确目标的实施能够通过全面的相关活动得以证实,
.2.3 独立评价中所遵循的程序,根据对有关缔约国的适用情况,适合于确认该缔约国的培训体系、适任能力评估以及海员发证中的任何重大不符合项,以及
.2.4 为纠正所发现的不符合项而采取的行动是及时和恰当的。
10 具有资格的人员的任何会议须:
.1 由秘书长决定召开;
.2 由奇数成员组成,通常不超过5人;
.3 任命会议主席;并且
.4 向秘书长提供与会成员的一致意见,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将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一并报告。
11 具有资格的人员须在保守秘密的基础上,就以下内容用书面形式表达他们的意见:
.1 将缔约国提交给秘书长的资料中所报告的事实与本公约的所有有关要求进行比较;
.2 根据规则第I/8条第3款提交的任何有关的评价报告;
.3 根据第5款提交的有关为实施《培训公约》和《培训规则》修正案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的报告;以及
.4 缔约国提供的任何附加资料。
第4部分 – 向海上安全委员会提交的报告
12 秘书长在根据规则第I/7条第2款起草向海上安全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时,须:
.1 向根据第7款确定的名单中所选出的具有资格的人员征询意见并考虑这些意见;
.2 必要时要求缔约国澄清其根据规则第I/7条第1款提供的资料中的任何有关事宜;并且
.3 确定缔约国为履约可能要求帮助的任何领域。
13 须通知有关缔约国关于具有资格人员会议的安排,同时,缔约国的代表须有权到会澄清根据规则第I/7条第1款所提供的资料的任何相关事宜。
14 如果秘书长未能提交规则第I/7条第2款所要求的报告,有关缔约国可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采取规则第I/7条第3款预料的行动,并考虑到根据本节所提交的资料和按照第10和第11款所表达的意见。
第A-I/8节
质量标准
国家的目标和质量标准
- 各缔约国须保证对其拟达到的教育和培训目标以及有关的适任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公约要求的适于考试和评估的各种知识、理解和技能水平予以确定。该目标和有关的适任标准可针对不同的课程和培训计划分别作出规定,并须包括对发证体系的管理。
2 质量标准的适用范围须覆盖发证体系的管理、所有的培训课程和计划、缔约国直接或授权进行的考试和评估以及教员和评估人员需要具备的资格和经历,并注意到为确保达到既定目标而制定的方针、制度、监督和内部质量保证审验等。
3 各缔约国须保证每隔最多不超过5年,对知识、理解、技能和适任能力的获得和评估活动以及对发证体系的管理进行一次独立的评价,以核实:
.1 本公约及《培训规则》所有适用条款,包括其修正案,均包含在质量标准体系内;
.2 所有内部的管理监督和监控措施以及补充措施是否符合计划安排和文件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能有效地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3 每次独立评价的结果是否形成文件并提请被评价部门的负责人注意;以及
.4 是否已及时采取纠正缺陷的行动。
第A-I/9节
健康标准
1 各缔约国在依据第I/9条制定海员的健康标准时,须遵守表A-I/9中列出的在职视力最低标准,并考虑到第2款列出的身体能力和健康标准。它们还须考虑到本规则第B-I/9节给出的指导和关于评估最低体能的表B-I/9。
在缔约国决定的、不影响海员和船舶安全的范围内,对于刚开始寻求海上职业的人员和已在海上服务的海员,和对于船上的不同职能,在考虑海员的不同职责的情况下,健康标准可有所不同。这些标准还须考虑到将会限制海员的能力而使其无法在健康证书有效期内有效履行职责的任何损伤或疾病。
2 缔约国制定的体能和健康标准须保证海员满足以下标准:
.1 具备体能,在考虑到以下第5款的情况下,达到第A-VI/1节第2款规定的所有基本培训要求;
.2 表明听力和口头表达能力足以有效地交流和察觉出声响警报;
.3 没有在健康证书有效期内使他们不能有效和安全履行日常和应急职责的疾病、不适或损伤;
.4 未患可能因海上服务而恶化,或使海员不适合此类服务,或危及船上他人安全的任何疾病;和
.5 未服用具有副作用而将妨碍判断力、平衡或有效和安全履行船上日常和应急职责的任何其他要求的药物。
3 海员的健康检查须由该缔约国认可的、有合适资格的、有经验的从业医生执行。
4 各缔约国须制定认可从业医生的规定。缔约国须保持对经认可的从业医生注册,并根据其他缔约国、公司及海员的请求提供注册情况。
5 各缔约国须为执行健康检查和签发健康证书提供指导,并考虑到《培训规则》第B-I/9节所列条款。各缔约国须考虑海员的不同职责,决定给予经认可的从业医生适用健康标准的自行决定权的范围,但表A-I/9所列的对需要履行瞭望职责的甲板部海员的最低矫正远距视力、近视力及辨色力标准除外。对轮机部海员,缔约国可允许适用这些标准的自行决定权,但海员的双眼视力须满足表A-I/9所列的要求。
6 各缔约国须制定程序,以使那些健康检查后不符合健康标准或有工作能力限制,特别是有关时间、工作领域或航区的限制的海员,可根据缔约国的申诉规定对其情况进行复查。
7 按第I/9条第3款提供的健康证书须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1 授权机关以及文件签发要求
.2 海员信息
.2.1 姓名:(姓、名、中间名)
.2.2 出生日期:(日/月/年)
.2.3 性别:(男/女)
.2.4 国籍
.3 经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声明
.3.1 身份证明文件在健康检查时经过确认:是/否
.3.2 听力符合《培训公约》第A-I/9节的标准:是/否
.3.3 裸耳听力符合要求?是/否
.3.4 视力符合《培训公约》第A-I/9节的标准?是/否
.3.5 辨色力符合《培训公约》第A-I/9节的标准?是/否
.3.5.1 上一次辨色力测试日期。
.3.6 适合瞭望职责?是/否
.3.7 对健康无限制?是/否
若有限制,具体说明何种限制。
.3.8 海员是否没有患可能由于海上服务而恶化,或可能使海员不适合该服务,或危及船上他人健康的疾病?是/否
.3.9 检查日期:(日/月/年)
.3.10 证书失效日期:(日/月/年)
.4 发证机关信息
.4.1 发证机关的官方印章(包括名称)
.4.2 经授权人员的签字
.5 海员签字 – 确认已了解海员证书的内容以及依据第A-I/9节第5款享有的复查权利。
- 健康证书须使用发证国的官方语言。如使用的语言不是英文,证书文本应包括英文译文。
表A-I/9
《培训公约》规则 | 海员类别 | 矫正远距
视力1 |
近视力 | 辨色力3 | 视野4 | 暗适应4 | 复视(双影)4 | |
一只眼 | 另一只眼 | 两眼都已矫正或未矫正 | ||||||
I/11
II/1 II/2 II/3 II/4 II/5 VII/2 |
船长、甲板部高级海员和履行瞭望职责的普通海员 | 0.52 | 0.5 | 船舶航行所要求的视力(如查阅海图、航海出版物,使用驾驶台仪器设备和辨别航标) | 参见注6 | 正常视野 | 在黑暗中履行所有必要职能所要求的视力(不得降低标准) | 无明显状况的证据 |
I/11
III/1 III/2 III/3 III/4 III/5 III/6 III/7 VII/2 |
所有轮机部高级海员、电子员(电子技工)和参与机舱值班的普通海员 | 0.45 | 0.4
(参见注5) |
近距离读出仪器数据、操作设备和辨别必要的系统/部件所需要的视力 | 参见注7 | 足够的视野 | 在黑暗中履行所有必要职能所要求的视力(不得降低标准) | 无明显状况的证据 |
I/11
IV/2 |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 | 0.4 | 0.4 | 近距离读出仪器数据、操作设备和辨别必要的系统/部件所需要的视力 | 参见注7 | 足够的视野 | 在黑暗中履行所有必要职能所要求的视力(不得降低标准) | 无明显状况的证据 |
在职海员视力最低标准
注:
1 以十进位记数(Snellen记数法)表示的数值。
2 建议一只眼的数值起码为0.7,以减少未检查出的眼疾的危险性。
3 按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颁发的《运输领域辨色力要求国际建议案》(CIE-143-2001)中的规定。
4 如有最初检验结果,服从临床视力专家的评估。
5 轮机部人员的双眼视力起码达0.4。
6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辨色力标准1或2。
7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辨色力标准1、2或3。
第A-I/10节
证书的承认
1 规则第I/10条第4款关于不承认非缔约国签发的证书的规定,不得被解释为妨碍一缔约国在签发自己的证书时承认经非缔约国准许而取得的海上服务资历、教育和培训,只要该缔约国在签发每一此类证书时遵守了规则第I/2条的规定并保证遵守本公约对海上服务资历、教育、培训和适任的要求。
2 如果承认证书的主管机关出于纪律原因而撤销其承认证书的签注,则该主管机关须将有关情况通知签发证书的缔约国。
第A-I/11节
证书的再有效
专业适任能力
1 规则第I/11条要求的持续专业适任能力须通过以下方式来达到:
.1 履行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
.1.1 在前5年中累计12个月,或
.1.2 在再有效之前6个月中累计3个月;或
.2 履行了被认为是等同于第1.1项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的职能;或
.3 通过了经认可的测试;或
.4 圆满地完成了经认可的一种或几种培训课程;或
.5 在担任证书有效职务之前,以一种编外职务或低于所持证书有效职务的高级海员职务,完成了至少3个月履行所持证书上的相应职能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
2 规则第I/11条所要求的知识更新课程须经过认可,并包括涉及海上人命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变动,同时考虑到有关适任标准的任何更新。
3 第I/11条第3款要求的适合油船的持续专业适任能力须通过以下方式来达到:
.1 在前5年中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履行所持油船证书或签注上相应职责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或
.2 圆满地完成了经认可的一种或几种培训课程。
第A-I/12节
关于使用模拟器的标准
第1部分 – 性能标准
用于培训的模拟器的一般性能标准
1 各缔约国须保证任何用于基于模拟器的强制性培训的模拟器须:
.1 适合选定的目标和培训任务;
.2 能够模拟船上有关设备的操作性能,达到合乎培训目标的物理真实水平,并包括这种设备的性能、局限性和可能产生的误差;
.3 具有足够的行为真实性,使被培训者能够获得合乎培训目标要求的技能;
.4 能提供一个可控制的操作环境,并能生成各种情况,其中可包括与培训目标有关的紧急、危险或异常情况;
.5 提供一个界面,被培训者可借此与设备、模拟的环境以及视情与教员相互作用;并且
.6 能由教员控制、监控和记录训练情况,以便对被培训者作出有效的小结。
用于适任评估的模拟器的一般性能标准
2 各缔约国须保证,任何用于评估本公约所要求的适任能力或表明为此要求的持续熟练程度的模拟器须:
.1 能够达到规定的评估目标;
.2 能够模拟船上有关设备的操作性能,达到合乎评估目标的物理真实水平,并包括这种设备的性能、局限性和可能产生的误差;
.3 具有足够的行为真实性,使证书申请人能够表明合乎评估目标要求的技能;
.4 提供一个界面,证书申请人可借此与设备和模拟的环境相互作用;
.5 能提供一个可控制的操作环境,并能生成各种情况,其中包括与评估目标有关的紧急、危险或异常状况;并且
.6 能由评估员控制、监控和记录训练情况,以便有效评估证书申请人的操作。
附加的性能标准
3 除满足第1和第2款提出的基本要求外,本节所适用的模拟设备按其特定种类还须符合下述性能标准:
雷达模拟
4 雷达模拟设备须能够模拟符合本组织通过的所有适用的性能标准的航海雷达设备的操作性能,并配备有关设施以便能:
.1 在稳定的相对运动模式和海、陆稳定的真运动模式上操作;
.2 模仿天气、潮流、海流、阴影扇形、假回波和其他电波传播影响,并产生岸线、导航浮标和搜救应答器;并且
.3 创造一个包括至少两个能够改变本船航向和航速的本船船台的实时操作环境,并包括至少20个目标船和相应的通信设备的参数。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模拟
5 自动雷达标绘仪模拟设备须能够模拟符合本组织通过的所有适用性能标准的自动雷达标绘仪操作性能,还须配备有关设施以便用于:
.1 手动和自动捕捉目标;
.2 航迹线信息;
.3 除外区域的利用;
.4 矢量/图解时间刻度和数据显示;以及
.5 试操纵。
第2部分 – 其他规定
模拟器培训的目标
6 各缔约国须保证基于模拟器培训的目的和目标要在一个总体培训计划中加以规定,并应保证选择具体的培训目标和任务以使其尽可能接近船上的工作和实践。
培训程序
7 在进行基于模拟器的强制性培训时,教员须确保:
.1 事先对被培训者就训练目标和任务作充分的说明,并且在训练开始前给其足够的准备时间;
.2 被培训者在任何培训或评估训练开始前,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模拟器及其设备;
.3 所给予的指导和训练的促进因素要适于选定的训练目标和任务并适于被培训者的经验水平;
.4 通过听觉和视觉观察被培训者的活动并通过训练前后的评价报告,来有效地监控训练情况并在必要时给予支持;
.5 有效地对被培训者进行小结以确保达到培训目标,并使被培训者表明的操作技能达到经认可的标准;
.6 在小结时,提倡被培训者相互评估;并且
.7 对模拟器训练进行设计和检验以确保其适于具体的培训目标。
评估程序
8 如果使用模拟器来评估证书申请人表明适任水平的能力,评估人员须确保:
.1 清楚、明确地确定操作标准,并且该操作标准对证书申请人而言是有效的和可获得的;
.2 清楚地确立评估标准,并做到详尽明晰,以确保评估的可靠性和统一性,以优化客观测定和评价,使主观判断保持在最低限度;
.3 向证书申请人清楚地说明拟进行评估的工作和(或)技能,以及拟用于确定其适任的工作和操作标准;
.4 对操作的评估要考虑到正常的操作程序和在模拟器上与其他证书申请人或模拟器教员行为的相互影响;
.5 评估操作的评分或评级方法在被确认有效之前应慎用;并且
.6 首要的标准是证书申请人能够表明其安全有效地执行任务的能力并使评估人员满意。
教员和评估员的资格
9 各缔约国须确保,教员和评估人员具备从事规则第I/6条和第A-I/6节规定的特定种类和等级的培训和相应的适任评估的适当资格和经验。
第A-I/13节
试验的实施
(无条文)
第A-I/14节
公司的责任
1 公司、船长和海员都有责任确保本节规定的义务得以充分和完全地履行,而且确保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每位海员均能利用其知识和经验为船舶的安全操作发挥作用。
2 公司须向所有适用于本公约的船舶的船长提供书面指示,规定应该遵循的有关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为新雇用到船上工作的每位海员提供一个合理的机会,使其在履行其职责之前熟悉船上的设备、操作程序以及为正确履行其职责而需熟悉的其他安排。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包括:
.1 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使每位新雇用的海员在此期间均有机会了解:
.1.1 该海员即将使用或操作的具体设备;
.1.2 船上具体的值班、安全、环境保护和应急程序以及海员需要知晓的正确履行指定职责的有关安排;以及
.2 指定一名熟悉业务的海员,让其负责确保向新雇用的每位海员提供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获得基本信息的机会。
3 公司须确保滚装客船船长、高级海员以及其他承担特别职责及责任的人员已完成熟悉培训,获得适于所担任职务和所承担职责和责任的能力,并考虑到《培训规则》第B-I/14节所述的指导。
第A-I/15节
过渡性条款
(无条文)
第II章
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标准
第A-II/1节
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适任标准
1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
.1 按要求表明具有承担表A-II/1第1栏所列的操作级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2 至少持有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要求进行甚高频无线电通信的适当证书;并且
.3 如果被指定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的主要职责,持有根据《无线电规则》的规定签发或承认的适当证书。
2 发证所要求的最低知识、理解和熟练列于表A-II/1第2栏。
- 表A-II/1第2栏所列各科目的知识水平,须足以能使值班的高级海员履行其值班职责。
- 为获取所需水平的理论知识、理解和熟练的培训和经验,须以第A-VIII/2节4-1部分—航行值班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并须考虑到本规则本部分的有关要求和B部分给予的指导。
5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按照表A-II/1第3和第4栏所列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提供已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明。
在船培训
6 每位500总吨或以上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的证书申请人,如其海上服务资历按照规则第II/1条第2.2款构成经认可的作为符合本节要求的培训计划的一部分,须参加一个经认可的在船培训计划。该培训计划:
.1 保证证书申请人在海上服务期间,接受关于在负责航行值班高级海员的任务、职责和责任方面的系统的实践培训并获得经验,同时考虑到本规则第B-II/1节给予的指导;
.2 在执行经认可的海上服务中,密切地受到船上合格的高级海员的监督和指导;并且
.3 在培训记录簿或类似的文件中予以充分载明。
近岸航行
7 为签发限于近岸航行的证书,可从表A-II/1第2栏所列科目中删除下列科目,但须切记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的安全:
.1 天文航海;和
.2 不覆盖证书有效水域的电子定位和导航系统。
表A-II/1
500总吨或以上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
高级海员的最低适任标准
职能:航行(操作级)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计划并引导航行和定位 | 天文航海
使用天体确定船位的能力 地文航海和沿海航行 使用下列各项确定船位的能力: .1 陆标 .2 灯塔、立标和浮标等助航标志 .3 考虑风、潮汐、水流和推算船速进行航迹推算
使用诸如航路指南、潮汐表、航海通告、无线电航行警告和船舶定线资料等的全面知识和能力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使用:海图目录、海图、航海出版物、无线电航行警告、六分仪、方位镜、电子导航设备、回声测深仪、罗经 |
从海图和航海出版物获取的信息是恰当的、并能正确地解释和恰当地应用该信息,准确识别所有潜在的航行危险
主要定位方法最适合于当时环境和条件 确定的船位在公认的仪器/系统误差限度内 以适当时间间隔核查从主要定位方法获得的资料的可信性 航海信息的计算和测量是精确的。 所选的海图是适合于航行区域的最大比例尺的,并且海图和航海图书已按照船上可用的最新资料进行了改正 |
计划并引导航行和定位(续) | 电子定位和导航系统
使用电子助航仪器确定船位的能力 回声测深仪 正确操作该设备和应用所得信息的能力 磁罗经和陀螺罗经 磁罗经和陀螺罗经原理的知识 |
按照厂家的建议和良好的航海习惯核对和测试导航系统的性能 | |
采用天文和地文方法确定磁罗经和陀螺罗经的误差的能力以及修正这种误差的能力
操舵控制系统 操舵控制系统,操作程序以及从手动转自动控制及相反操作的知识。调整控钮至最佳性能 气象学 应用和解释从船用气象仪器获取的信息的能力 各种天气系统的特性、报告程序和记录系统的知识 运用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的能力 |
测定磁罗经和陀螺罗经的误差并正确运用到航向和方位中
所选择的操舵方式,对于当时天气、海况和交通条件以及拟采取的操纵是最适合的 对天气情况的测量和观测是精确的并适合其航行
正确解释和运用气象资料 |
||
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 | 值班
关于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应用和意图的全面知识 关于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的全面知识 根据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使用定线制 使用来自导航设备的信息保持安全航行值班 依靠仪器的引航技术的知识 根据船舶报告制的一般原则和船舶交通服务(VTS)程序使用报告制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按照公认的原则和程序值班、接班和交班
随时保持正规的瞭望,并遵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 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号灯、号型和声号的要求并正确辨认 监测交通、船舶和环境的频度和程度符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 对有关船舶航行的运动和活动保持正规的记录 始终明确安全航行的责任,包括船长在驾驶台和船舶正在被引领时 |
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续) |
驾驶台资源管理
驾驶台资源管理原则的知识,包括: .1 资源的分配、分派和优先排序 .2 有效的交流 .3 决断力和领导力 .4 领悟并保持情景意识 .5 考虑团队经验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培训 .2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
根据需要按正确的优先顺序分配和分派资源,以执行必要的任务
语言交流的发出和接收是清楚和毫不含糊的 有疑问的决定和(或)行动引起适当的质疑和反应 确定有效的领导行为 对于当前和预测的船舶状态、航路和外部环境,小组成员有着共同的准确理解 |
使用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议保持安全航行
注:对仅在不必配备自动雷达标绘仪的船舶上的工作人员,不必进行该设备使用的培训和评估,但该限制须反映在给当事海员签发的签注中
使用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议保持安全航行(续) |
雷达导航
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的基本知识 操作雷达、解释和分析由雷达获得的信息的能力,包括下列各项: 性能方面包括: .1 影响性能和精度的因素 .2 设定和保持显示 .3 探测信息错误显示、假回波和海浪杂波等,以及雷达应答器和搜救雷达应答器 使用方面包括: .1 距离和方位;他船航向和航速;交遇、对遇、追越船的最接近点的时间和距离 .2 识别重要回波;探测他船航向和航速变化;本船航向或航速或两者都变化的影响 .3 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适用 .4 标绘技术以及相对运动和真运动概念 .5 平行标线法 自动雷达标绘仪的主要类型,其显示特点、性能标准和过分依赖自动雷达标绘仪的危险性 操作自动雷达标绘仪以及解释和分析从该设备获取的信息的能力,包括: .1 系统性能和精度,跟踪能力和局限性,以及处理延迟 .2 工作报警和系统测试的应用 .3 录取目标的方法及其局限性 .4 真运动矢量和相对运动矢量,目标信息和危险区域的图形显示 .5 导出和分析信息,重要回波、排除区域和试操纵 |
评估从经认可的雷达模拟器和自动雷达标绘仪模拟器培训加上从工作经历中获得的证据 | 正确地解释和分析从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获取的信息,并考虑到设备的局限性以及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按照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采取行动,以避免和他船在很近距离上会遇或碰撞 及时地并遵照公认的航海习惯作出修正航向和(或)航速的决定 调整航向和航速保持航行安全 随时以海员的方式清楚简要的交流并确认 在适当的时刻发出操纵信号,并符合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保持安全航行
注:对仅在不必配备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的船舶上的工作人员,不必进行该设备使用的培训和评估,但该限制须反映在给当事海员签发的签注中
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保持安全航行(续) |
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导航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运行的性能和限制的知识,包括: .1 全面理解电子航海图(ENC)数据、数据精度、呈现规则、显示选择和其他海图数据格式 .2 过分依赖的危险性 .3 熟悉现行的性能标准所要求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功能 熟练地操作、解释和分析从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包括: .1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与各类装置中其他导航系统集成功能的使用,包括正确使用功能和调整到所需设置 2 安全监测和调整下列信息,包括:本船位置、海区显示、模式和方向、显示的海图数据、航路监测、用户创建的信息层、物标(当接入自动识别系统和(或)雷达跟踪时)和雷达叠加功能(当接入时) .3 使用不同方式确认船位 .4 充分使用参数设置以确保操作程序的符合性,包括预防搁浅、临近物标和特殊区域的报警参数、海图数据的完整性、海图更新状态和备用方案 .5 调整设置和数值以适合当前情况 .6 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时的情景意识,包括安全水域和对危险的临近程度、流向和流速、海图数据和比例尺选择、航路的适合性、物标探测和管理,以及传感器的集成性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2 经认可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模拟器培训 |
以有助于安全航行的方式监控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信息
正确地解释和分析从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包括雷达叠加和(或)雷达跟踪功能,如装有)获取的信息,并考虑设到备的局限性、所有相连的传感器(包括雷达和自动识别系统,如连接)以及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通过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控制的航迹保持功能(当装有时)调节船舶航向和航速,使船舶的航行安全得以保持 随时以海员的方式清楚和简明地交流并确认 |
应急反应 | 应急程序
紧急情况下旅客保护和安全的预防措施 碰撞或搁浅后应采取的初步措施;损害的初步评估和控制 救助落水人员、协助遇险船舶、港内应急反应要遵循的程序的知识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实践培训 |
迅速确认紧急情况的类型和范围
初始行动和船舶的操纵(如合适)符合应急计划并适合于形势的紧迫性和紧急情况的性质 |
对海上遇险信号的反应 | 搜寻和救助
关于《国际空中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IAMSAR)内容的知识 |
考试并评估从实际训练或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获取的证据 | 立即判明遇险和应急信号
实施并遵守应急计划和常规命令中的指示 |
使用海事组织《标准航海通信用语》,以书面和口语形式使用英语 | 英语
足够的英语知识,能使高级海员使用海图和其他出版物,了解气象资料和有关船舶安全和操作的信息,并能在和他船、岸台和船舶交通服务(VTS)中心通信以及与使用多种语言的海员履行高级海员职责时清楚地表达意思,其中包括使用并理解海事组织《标准航海通信用语》(SMCP)的能力 |
考试并评估从实际训练中获取的证据 | 正确解释或起草英文版航海出版物和有关船舶安全的信息
语言交流清楚并能理解 |
用视觉信号发出和接收信息 | 视觉信号通信
使用《国际信号规则》的能力 用莫尔斯信号灯收发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附则4和《国际信号规则》附录1规定的遇险信号SOS以及同样在《国际信号规则》中规定的单字母信号的视觉信号的能力 |
评估从实际训练和/或模拟中获取的证据 | 在操作者职责范围内始终保持顺畅的通信交流 |
操纵船舶 | 船舶操纵和操作
具有下列知识: .1 载重量、吃水、纵倾、航速和龙骨下水深对旋回圈和冲程的影响 .2 风、水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 .3 救助落水人员的操纵和程序 .4 船体下坐、浅水和类似影响 .5 锚泊和系泊的正确程序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有人操纵船模的培训,如适合 |
在正常的操纵中,船舶推进、操舵和动力系统不超出安全操作的限度
调整船舶航向和航速以保持安全航行 |
职能:货物装卸和积载 (操作级)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监测货物的装载、积载、系固、航行中的照料和卸载 | 货物装卸、积载和系固
货物包括大件货对船舶适航性和稳性的影响的知识 安全装卸、积载和系固货物,包括危险和有害货物的知识及其对人命和船舶安全的影响 在装卸期间建立和保持有效交流的能力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
按照配载图或其他文件、所制定的安全规则、设备操作规程和船舶积载限制,进行货物作业
遵照国际规则和公认的安全操作标准和规则装卸危险和有害货物 交流清楚、明白并且始终是成功的 |
检查和报告货舱、舱盖和压载舱的缺陷和损坏
检查和报告货舱、舱盖和压载舱的缺陷和损坏(续) |
解释何处最常遇到下列情况引起的损坏和缺陷的知识和能力:
.1 装卸操作 .2 腐蚀 .3 恶劣天气条件 说明每次检查船舶哪一部分以便在给定时间内检查完所有部分的能力 确认对船舶安全至关重要的船体结构构件 说明货舱和压载舱腐蚀的原因及如何识别和防止腐蚀 关于如何实施检查的程序的知识 关于解释如何确保可靠探测缺陷和损坏的能力 理解“加强检验计划”的目的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
根据规定程序进行检查,探测和正确报告缺陷和损坏
在没有探测到缺陷或损坏的情况下,则从测试和考试中获取的证据清楚地表明在遵循程序上的充分适任和在区分船体结构部件正常和有缺陷或受损的能力 |
控制船舶操作和关照船上人员 (操作级)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保证遵守防污染要求 |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防止污染的程序
为防止海洋环境污染采取的预防措施的知识 防止污染的程序和所有相关设备 保护海洋环境的主动措施的重要性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培训 |
完全遵守有关船上操作监控及保证符合《防污公约》要求的程序
采取行动以保证积极的环保声誉得以保持 |
保持船舶的适航性 | 船舶稳性
稳性、纵倾、应力图表和应力计算仪器的实际知识和应用 懂得一旦丧失部分完整浮力时应采取的基本行动 了解水密完整性的基本知识 船舶构造 船舶主要构件的一般知识和各种部件的正确名称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在各种装载条件下稳性状况符合海事组织的完整稳性标准
按照公认的做法采取保证和维持水密完整性的行动 |
船上防火、控制火灾和灭火 | 防火和灭火设备
组织消防演习的能力 火的种类及其化学性质的知识 灭火系统的知识 一旦失火,包括油类系统着火时应采取的行动的知识 |
评估从第A-VI/3节规定的经认可的消防培训和实践经验中获取的证据 | 迅速确认问题的种类和范围,初始行动符合船舶的应急程序和应急计划
撤离、紧急关闭和隔离程序与紧急情况的性质相适应,并迅速实施 作出报告和通知船上人员的优先顺序和等级和时间范围与紧急情况的性质相适应,并反映出问题的紧急程度 |
操作救生设备 | 救生
组织弃船演习的能力和操作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其释放装置和布置,以及艇筏设备(包括无线电救生设备、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搜救应答器、救生服和保暖用具)的知识 |
评估从第AVI/2节第1至第4款规定的经认可的培训和实践经验中获取的证据 | 弃船和求生情况下的应急行动适合于当时环境和条件,并符合公认的安全做法和标准 |
在船上应用医疗急救 | 医护
医疗指南和无线电咨询的实际应用,包括根据这种知识对船上易于发生的事故和疾病采取有效行动的能力 |
评估从第AVI/4节第1至第3款规定的经认可的培训中获取的证据 | 迅速确认可能的原因、性质和伤害程度或状况,采取治疗以减少对生命的紧急威胁 |
监督遵守法定要求 | 涉及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海事组织有关公约的基本实用知识 | 评估从考试或经认可的培训中获取的证据 | 正确确认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定要求 |
领导和管理技能的运用
领导和管理技能的运用(续) |
船上人员管理和培训的实用知识
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和建议案以及国内立法的知识 应用任务和工作量管理的能力,包括: .1 计划和协调 .2 人员分派 .3 时间和资源的制约 .4 优先排序 应用有效资源管理的知识和能力: .1 资源的分配、分派和优先排序 .2 船上和岸上的有效交流 .3 决策反映出对团队经验的考虑 .4 决断和领导力,包括激励 .5 获取并保持情景意识 运用决策技能的知识和能力: .1 局面和风险评估 .2 确定并形成选择项 .3 选出行动过程 .4 评价结果的有效性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培训 .2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3 实际演示 |
以适合有关个人的方式分配海员工作,并告知所期待的工作和行为标准
培训目标和培训活动是基于对目前适任性和能力的评估和操作要求的 表明操作符合适用的规则 操作是有计划的,并根据需要按正确的优先顺序分配和分派资源,以执行必要的任务 交流的发出和接收是清楚和毫不含糊的 表明有效的领导行为 对于当前和预测的船舶和操作状态以及外部环境,必要的小组成员有着共同的准确理解 决策对于局面是最有效的 |
致力于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 人员求生技能的知识
防火知识和灭火能力 基本急救的知识 人员安全和社会责任的知识 |
评估从第AVI/1节第2款规定的经认可的培训中获取的证据 | 正确使用适当的安全和防护设备
始终遵守为保护人员和船舶而设计的程序和安全工作做法 始终遵守为保护环境而设计的程序 遇到紧急情况的初始和后续行动符合已建立的应急反应程序 |
第A-II/2节
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适任标准
1 每位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的证书申请人,须表明承担表 A-II/2第1栏所列的管理级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2 发证所要求的最低知识、理解和熟练程度列于表A-II/2第2栏中。其内容包括、扩大和加深了表A-II/1第2栏所列的对负责航行值班高级海员的有关科目。
3 鉴及船长对船舶、旅客、海员和货物的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舶污染负有最高责任,而大副则处于随时承担这种责任的地位,这些科目的评估须旨在考查他们从影响船舶、旅客、海员或货物安全和保安或保护海洋环境的一切可用的资料中吸收知识的能力。
4 表A-II/2第2栏所列各科目的知识水平,须足以能使证书申请人在船长或大副职位上服务。
5 表A-II/2第2栏不同部分所要求的理论知识、理解和熟练的水平,可按照证书对30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和对500至3000总吨船舶有效与否而有所不同。
6 为获取所需水平的理论知识、理解和熟练的培训和经验,须考虑到本规则本部分的有关要求和B部分给予的指导。
7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依照表A-II/2第3栏和第4栏所列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提供已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近岸航行
8 主管机关可签发一种仅限于在专门从事近岸航行船舶上服务的证书。签发该类证书,可删去不适用于有关水域或船舶的那些科目,但要切记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响。
表A-II/2
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职能:航行 (管理级)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制订航次计划并引导航行 | 通过公认的标绘远洋航线的方法制订航次计划和各种条件下的航行,并考虑:
.1 受限水域 .2 气象条件 .3 冰况 .4 能见度不良 .5 分道通航制 .6 船舶交通服务(VTS)区域 7 潮汐影响大的区域 按照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进行定线 按照关于船舶报告制的一般原则和船舶交通服务程序进行报告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3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使用:海图目录、海图、航海出版物和船舶资料 |
列举航次所需的设备、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并与安全地引导航行相适应
用从有关资料和出版物获取的事实和统计数据来支持所计划的航线 正确计算船位、航向、航程和时间,并处于航行设备的公认的精度标准之内 准确地判明所有潜在的航行危险物 |
定位和确定各种定位方法获取的最终船位的精度 | 在各种条件下定位:
.1 利用天文观测 .2 利用地文观测,包括使用适当的海图、航海通告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以判断最终所得船位的精度的能力 .3 使用现代电子助航仪器,具有其操作原理、局限性、误差源、错误信息的检测和获得准确船位的正确方法等专门知识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3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使用: .1 海图、航海天文历、海图作业图纸、天文钟、六分仪和计算器 .2 海图、航海出版物、仪器(方位镜、六分仪、计程仪、测深设备、罗经)和厂家手册 .3 雷达、地文定位系统、卫星导航系统和有关航用海图和出版物 |
所选的主要船舶定位方法最适合于当时环境和条件
利用天文观测获得的船位在公认的精度范围内 利用地文观测获得的船位在公认的精度范围内 正确地评估最终船位的精度 使用电子助航设备获得的船位在所用系统的精度标准内。说明影响最终船位精度的可能误差,以及正确应用减少影响最终船位的系统误差的方法 |
测定和修正罗经差 | 测定和修正磁罗经和陀螺罗经误差的能力
磁罗经和陀螺罗经原理的知识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
测定磁罗经和陀螺罗经误差的方法和频度保证有关信息的精度 |
测定和修正罗经差(续) | 了解主罗经控制下的系统和主要类型陀螺罗经的操作和保养知识 | .3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使用:天文观测、陆标方位以及磁罗经和陀螺罗经之间的比较 |
|
协调搜寻和救助行动 | 对《国际空中和海上搜救手册》(IAMSAR)所载程序的全面知识和应用该程序的能力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3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使用:有关的出版物、海图、气象数据、当事船舶的技术资料、无线电通信设备和其他可用的设施以及下列一项或数项: .1 经认可的搜救培训课程 .2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3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协调搜救行动的计划符合国际导则和标准
建立无线电通信,并在搜救作业所有阶段遵循正确的通信程序 |
确立值班安排和程序 | 关于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意图的全面知识
关于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意图的全面知识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
按照有关国际规则和导则制定并保持值班安排和程序,从而保证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以及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
使用有助于指挥决策的从导航设备和系统获得的信息,以保持航行安全
注:对在不必配备自动雷达标绘仪的船舶上的工作人员,不必进行该设备使用的培训和评估,但该限制须反映在给当事海员签发的签注中 |
懂得系统误差,全面了解导航系统的操作事宜
依靠仪器的引航计划 为了作出并实施避碰指挥决策和指挥船舶安全航行,评价从所有来源(包括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获取的导航信息 引导航行可用的所有导航数据的内在关系和最佳利用 |
考试并评估从经认可的自动雷达标绘仪模拟器培训以及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3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正确解释和分析从导航设备和系统中获得的信息,并考虑到该设备的局限性和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按照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采取行动以避免与另一船舶近距离会遇或碰撞 |
通过使用协助指挥决策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和关联导航系统,保持航行安全
注:对不要求配备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的船上的工作人员,无须进行该设备使用方面的培训和评估,但该限制须反映在给有关海员签发的签注中 |
操作程序、系统文件和数据的管理,包括:
.1 管理海图数据和系统软件的采购、许可和更新,以符合已建立的程序 .2 系统和信息更新,包括依据厂商产品开发更新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版本的能力 .3 创建和维护系统配置和备份文件 .4 依据已建立的程序创建和维护运行记录文件 .5 依据已建立的程序创建和维护航线计划文件 .6 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日志和航迹历史的功能,检查系统功能、警报设定和用户反应 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回放功能进行航行审查、航线设计和系统功能的审查 |
评估从下列一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模拟器培训 |
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的操作程序得以建立、应用和监控
采取尽量减少航行安全风险的行动 |
预报天气和海洋水文状况 | 考虑到当地天气状况和用气象传真收到的信息,理解和解释天气图并预报地区天气的能力
各种气象系统特性的知识,包括热带风暴及避开风暴中心和危险象限的知识 洋流系统的知识 计算潮汐状况的能力 使用所有适当的关于潮汐和水流的航海出版物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基于所有可用的信息,预测给定时间段的大致天气状况
为保持航行安全而采取的行动尽量减少对船舶安全的任何危险 拟采取行动的理由基于统计数据和对实际天气状况的观测 |
航行的应急反应 | 船舶抢摊时的注意事项
搁浅前后应采取的措施 在有或无外来协助情况下使搁浅船脱浅 在碰撞前后或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船体的水密完整性受损时应采取的措施 损害控制的评估 应急操舵 应急拖带装置和拖带程序 |
考试并评估从实际训练、工作经历和有关应急程序的实际演习中获取的证据 | 迅速确定紧急情况的种类和范围,作出决定并采取行动以减小船舶任何系统故障的影响
通信是有效的,并遵守规定的程序 决定和行动最大程度地确保船上人员的安全 |
在各种条件下操纵和操作船舶 | 在各种条件下操纵和操作船舶,包括下列各项:
.1 在接近引航站和引航员登、离船时的船舶操纵,充分注意天气、潮汐、淌航距离和冲程 .2 在河道、江河口和受限水域操作船舶,注意风、水流和受限水域对舵效的影响 .3 恒定旋回速率技术的运用 .4 浅水中的船舶操纵,包括由于船体下坐、横摇和纵摇的影响而造成龙骨下富余水深的减少 .5 会船时船与船之间以及本船与附近岸边之间的相互作用(运河效应) .6 在各种不同的风、潮汐和水流条件下,使用或不使用拖轮靠离泊位 .7 船与拖轮的相互作用 .8 推进和操纵系统的使用 .9 锚地选择,在受限锚地内使用单锚和双锚锚泊,确定使用的锚链长度的有关因素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3 经认可的有人操纵的缩尺船模,如适合 |
基于对船舶操纵和主机特性的正确评估,以及对靠泊或锚泊时可能产生的力的估算,作出一切有关系泊和锚泊的决定
在航时,全面评估浅水和受限水域、浮冰、浅滩、潮汐情况、过往船只以及本船的首波和尾波的可能影响,以使该船在各种装载和天气条件下能够安全地操纵 |
在各种条件下操纵和操作船舶(续) | .10 走锚,清解缠绞的锚链
.11 在船舶有损坏或无损坏的状态下进出干船坞 .12 在恶劣天气中管理和操纵船舶,包括援助遇险船舶或飞机;拖带作业;使失去控制船舶脱离浪谷,减少漂流和使用镇浪油等方法 .13 在恶劣天气中释放救助艇或救生艇筏的操纵注意事项 .14 从救助艇或救生艇筏上把幸存者救上船的方法 .15 确定普通种类船舶的操纵和推进特性的能力,特别是对船舶在各种吃水和速度下的冲程和旋回圈的确定 .16 减速航行以避免因本船的首波和尾波造成浪损的重要性 .17 当航行在或接近冰区,或在船上积冰的情况下应采取的实用措施 |
||
在各种条件下操纵和操作船舶(续) | .18 使用分道通航制和船舶交通服务(VTS)区域,以及在或临近该类区域时的操纵 | ||
推进装置和轮机系统与设施的遥控 | 船舶动力装置的工作原理
船舶辅机 船舶轮机术语的一般知识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
随时按照技术规程并在安全操作的限制内,操作动力装置、辅机和设备 |
职能:货物装卸和积载(管理级)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计划并保证安全地装货、积载、系固、航行中照管货物和卸货 | 运用有关货物的安全装卸、积载、系固和运输的国际规定、规则和标准的知识和能力
货物和货物装卸对纵倾和稳性影响的知识 使用稳性和吃水差图表和应力计算设备,包括自动化数据设备,保持船体应力在公认的限度以内及装货和压载的知识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使用:稳性、吃水差和应力图表及应力计算设备 |
监测货物情况的频度和程度适合于货物特性和当时情况
迅速确认货物状况或规格上的不可接受或未料到的变化,并迅速采取保证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补救措施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法定的要求计划并执行货物作业 |
计划并保证安全地装货、积载、系固、航行中照管货物和卸货(续) | 在船上积载和系固货物,包括货物装卸设备和系固与绑扎设备
装卸作业,特别注意《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中指明的货物运输 液货船和液货船操作的一般知识 散货船操作和设计局限性的知识 使用与散装货物装载、照管和卸载有关的所有可用的船上数据的能力 根据例如《国际危规》、《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III和V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建立安全货物作业程序的能力 解释在船舶与码头人员之间建立有效交流并改善工作关系的基本原则的能力 |
货物的积载和系固保证整个航次中稳性和应力状况始终处在安全限度之内 | |
评估报告的货舱、舱盖和压载舱的缺陷和损坏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 标准散货船关键构件强度的限制的知识以及解释弯曲力矩和剪力的给定数值的能力
解释如何避免腐蚀、疲劳和不适当的货物装卸对散货船的不利影响的能力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使用:稳性、吃水差和应力图表及应力计算设备 |
评价基于所接受的原则和依据充分的理由并得到正确实施。采取的决策得到认可并考虑到船舶安全和当前情况。 |
危险货物运输 | 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国际规定、标准、规则和建议案,包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危险和有害货物的运输;装卸货物的预防措施和运输途中对货物的照管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3 经认可的专家培训 |
货物的配载计划基于可信的资料,并按确定的导则和法定要求进行
有关危险性和危害性及特殊要求的资料要以适当的格式记载,以便于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参考 |
职能:控制船舶操作和关照船上人员 (管理级)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控制吃水差、稳性和应力 | 了解船舶构造的基本原理和影响吃水差和稳性的因素以及保持吃水差和稳性的必要措施
因一舱受损进水而影响船舶吃水差和稳性的知识以及应采取的对策 海事组织有关船舶稳性的建议案的知识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
稳性和应力状况始终保持在安全限度之内 |
监督和控制法定要求的遵守以及保证海上人命安全与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 | 国际协定和公约中包括的有关国际海事法律的知识
特别应注意下列各项: .1 国际公约要求随船携带的证书和其他文件,如何取得这些证件以及这些证件的有效期 .2 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有关要求规定的职责 .3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有关要求规定的职责 .4 经修正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有关要求规定的职责 .5 海员健康证明和《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 .6 影响船舶、旅客、海员和货物安全的国际文件所规定的职责 .7 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方法和设备 .8 为实施国际协定和公约的国内立法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
监督操作和维护保养的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迅速和全面确认潜在的不符合项的情况 按计划换新证书和给证书展期以保证经检验的项目和设备继续有效 |
保持海员和旅客的安全和保安以及保持救生、消防及其他安全系统的工作状态 | 救生设备有关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全面知识
组织消防和弃船有关演习 保持救生、消防及其他安全系统的工作状态 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和保障船上所有人员安全而采取的行动 在失火、爆炸、碰撞或搁浅时限制损害和救助本船的行动 |
考试并评估从实际训练和经认可的在职培训和经历中获取的证据 | 探火和安全系统的监测程序保证迅速探测到所有报警,并按所建立的应急程序采取行动 |
制定应急和损害控制计划并处理紧急情况 | 起草应急反应计划
船舶构造,包括损害控制 防火、探火和灭火的方法和设备 救生设备的功能和使用 |
考试并评估从经认可的在职培训和经历中获取的证据 | 应急程序符合所制定的应急计划 |
领导和管理技能的运用
领导和管理技能的运用(续) |
船上人员管理和培训的实用知识
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和建议案以及国家立法的知识 应用任务和工作量管理的能力,包括: .1 计划和协调 .2 人员分派 .3 时间和资源的制约 .4 优先排序 应用有效资源管理的知识和能力: .1 资源的分配、分派和优先排序 .2 船上和岸上的有效交流 .3 决策反映出团队的经验 .4 决断和领导力,包括激励 .5 获取并保持情景意识 运用决策技能的知识和能力: .1 局面和风险评估 .2 确定并形成选择项 .3 选出行动过程 .4 评价结果的有效性 制定、贯彻和监督标准操作程序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培训 .2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3 经实际演示 |
以适合有关个人的方式分配海员工作,并告知所期待的工作和行为标准
培训目标和培训活动以对目前适任性和能力的评估和操作要求为依据 表明操作符合适用的规则 操作是有计划的并根据需要按正确的优先顺序分配和分派资源,以执行必要的任务 语言交流的发出和接收是清楚和毫不含糊的 表明有效的领导行为 对于当前和预测的船舶和操作状态以及外部环境,必要的小组成员有着共同的准确理解 决策对于局面是最有效的 表明操作是有效的并符合适用的规则 |
组织和管理船上医疗的提供 | 下列出版物的使用和内容的全面知识:
.1 《国际船舶医疗指南》或等效的国内出版物 .2 《国际信号规则》的医疗部分 .3 《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 |
考试并评估从经认可的培训中获取的证据 | 所采取的行动和所遵循的程序应正确运用并充分使用所得到的建议 |
第A-II/3节
对从事近岸航行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
适任标准
1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
.1 按要求表明承担表A-II/3第1栏所列的操作级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2 至少持有按照《无线电规则》要求进行甚高频无线电通信的适当证书;并且
.3 如果被指定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的主要责任,则持有根据《无线电规则》的规定签发或承认的适当证书。
2 发证所要求的最低知识、理解和熟练列于表A-II/3第2栏。
3 表A-II/3第2栏所列各科目的知识水平,须足以能使证书申请人在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职位上服务。
4 为获取所需水平的理论知识、理解和熟练的培训和经验,须以第A-VIII/2节第4-1部分–航行值班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并须考虑到本规则本部分的有关要求和B部分给予的指导。
5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按照表AII/3第3和第4栏所列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提供已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明。
特殊培训
6 每位从事近岸航行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的证书申请人,按照规则第II/3条第4.2.1款已完成特殊培训的,须参加经认可的在船培训计划,该培训计划:
.1 保证证书申请人在要求的海上服务期间,受到关于在负责航行值班高级海员的任务、职责和责任方面的系统化实践培训并获得经验,同时考虑到本规则第B-II/1节给予的指导;
.2 在执行经认可的海上服务中密切地受到船上合格的高级海员的监督和指导;并且
.3 在培训记录簿或类似的文件中予以充分载明。
船长
7 每位从事近岸航行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证书申请人,须满足以下对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的要求。此外,还须提供有关履行该类船长职责的知识和能力的证明。
表A-II/3
从事近岸航行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
高级海员的最低适任标准
职能:航行 (操作级)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计划并引导沿海航行和定位
注:对在不必配备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的船舶上的工作人员,不必进行该设备使用的培训和评估,但该限制须反映在给当事海员签发的签注中 |
航行
使用下列各项确定船位的能力: .1 陆标 .2 灯塔、立标和浮标等助航标志 .3 考虑到风、潮汐、水流和估计航速,进行航迹推算 使用海图和航海出版物,诸如航路指南、潮汐表、航海通告、无线电航行警告和船舶定线资料等的全面知识和能力 按照船舶报告制的一般原则和船舶交通服务程序进行报告 注:本项目仅对船长证书的申请人提出要求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使用:海图目录、海图、航海出版物、无线电航行警告、六分仪、方位镜、电子导航设备、回声测深仪、罗经 |
从海图和航海出版物获取的信息是相关的,解释是正确的,应用是恰当的
主要定位方法最适合于当时环境和条件 确定的船位在公认的仪器/系统误差限度内 以适当的时间间隔核查从主要定位方法获得的信息的可靠性 航海信息的计算和测量是精确的 所选的海图和出版物是船上适合于航行区域的最大比例尺的,并按照船上可用的最新资料进行过更正 |
计划并引导沿海航行和定位(续) | 通过公认的标绘沿海航线的方法制定航次计划和各种条件下的航行,并考虑到如下情形:
.1 受限水域 .2 气象条件 .3 冰况 .4 能见度不良 .5 分道通航制 .6 船舶交通服务(VTS)区域 .7 潮汐影响大的区域 注:本项目仅对船长证书的申请人提出要求 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的全面知识和能力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2 经认可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模拟器培训 |
|
计划并引导沿海航行和定位(续) |
导航仪器和设备
使用有关船舶上通常安装的一切导航仪器和设备安全地操作并确定船位的能力
罗经 磁罗经误差及校正的知识 使用地文航海手段确定罗经误差和修正误差的能力 自动操舵 自动操舵系统和程序,从手动到自动舵的相互转换,调整控钮至最佳性能的知识 气象学 应用和解释从船用气象仪器上获取的信息的能力 各种气象系统的特性、报告程序和记录系统的知识 运用可利用的气象信息的能力 |
评估从经认可的雷达模拟器培训中获取的证据 |
导航系统性能的检查和测试符合厂家的建议和良好的航海习惯以及海事组织关于导航设备性能标准的决议 按照公认的航海习惯解释和分析从雷达上获得的信息,并考虑到雷达的局限性和精度水平
测定磁罗经的误差并正确运用到航向和方位上
操舵方式的选择最适合于当时天气、交通状况和拟采取的操纵
对气象状况的测量和观测是精确的并适合于航行
评价和运用气象信息以保持船舶安全航行 |
保持安全航行值班 | 值班
关于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意图的全面知识 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的内容的知识 按照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使用定线制 根据船舶报告制的一般原则和船舶交通服务程序使用报告制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按照公认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值班、接班和交班
随时保持正规的瞭望,并符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 号灯、号型和声号符合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有关要求,并能被正确辨认 监测交通、船舶和环境的频度和程度符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 按照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采取行动,以避免与他船近距离会遇或碰撞 及时地按照公认的航海程序作出调整航向和(或)航速的决定 对有关船舶航行的运动和活动保持正规的记录 始终明确安全航行的责任,包括船长在驾驶台时和正在被引领时 |
应急反应 | 应急程序,包括:
.1 在紧急情况下的旅客保护和安全预防措施 .2 初始损害评估和损害控制 .3 碰撞后应采取的行动 .4 搁浅后应采取的行动 此外,对船长证书的申请人,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急操舵 .2 拖带和被拖带的布置 .3 从海中救助人员 .4 援助遇险中的船舶 .5 懂得在港内发生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实际训练 |
迅速确定紧急情况的类型和范围
初始行动和操纵(如适合)符合应急计划并适合于局面的紧迫性和紧急情况的性质 |
对海上遇险信号的反应 | 搜寻和救助
《国际空中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IAMSAR)中内容的知识 |
考试并评估从实际训练或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中获取的证据 | 立即认明遇险或紧急信号
实施并遵守应急计划和常规命令中的指令 |
操纵船舶和操作小船动力装置 | 船舶操纵和操作
对影响安全操纵和操作的因素的知识 小船动力装置和辅机的操作 锚泊和系泊的正确程序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
在正常的操纵中,船舶推进、操舵和动力系统不超出安全操作的限度
调整船舶航向和航速,保持航行安全 按照技术规程并始终在安全操作的限度内,操作动力装置、辅机和设备 |
职能:货物装卸和积载 (操作级)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监控装货、积载、系固和卸货,以及航行中的货物监管 | 货物装卸、积载和系固
货物安全装卸、积载和系固的知识,包括危险和有害货物及其对人命和船舶安全的影响的知识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的使用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
按照配载图或其他文件、所制定的安全规则、设备操作规程和船舶积载限制进行货物作业
危险和有害货物的操作符合国际规则和公认的安全操作标准和规则 |
职能:控制船舶操作和关照船上人员 (操作级)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保证遵守防污染要求 |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防止污染的程序
为防止海洋环境污染而采取的预防措施的知识 防污染程序和所有相关设备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全面遵守关于监控船上操作和保证符合《防污公约》要求的程序 |
保持船舶的适航性 | 船舶稳性
稳性、吃水差、应力图表和应力计算仪器的实用知识和应用 懂得一旦丧失部分完整浮力时应采取的基本行动 懂得水密完整性的基本知识 船舶构造 船舶主要构件的一般知识和各种部件的正确名称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在各种装载条件下,稳性状况符合海事组织关于完整稳性的标准
按照公认的做法采取保证和维持水密完整性的行动 |
船上防火、控制火灾和灭火 | 防火和灭火设备
组织消防演习的能力 火的种类及其化学性质的知识 灭火系统的知识 懂得一旦失火时,包括油类系统着火时应采取的行动 |
评估从第AVI/3节规定的经认可的消防培训和经历中获取的证据 | 迅速确定问题的种类和范围,初始行动符合船舶的应急程序和应急计划
撤离、紧急关闭和隔离程序与紧急情况的性质相适应,并迅速实施 作出报告并通知船上人员的优先顺序、等级和时间范围与紧急情况的性质相适应,并反映出问题的紧急程度 |
操作救生设备 | 救生
组织弃船演习的能力和操作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其释放装置和布置及艇筏的设备(包括无线电救生设备、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搜救应答器、救生服和保温用具)的知识 |
评估从第AVI/2节第1至4款规定的经认可的培训和经历中获取的证据 | 弃船和救生情况下的应急行动适合于当时环境和条件,并符合公认的安全做法和标准 |
在船上应用医疗急救 | 医护
医疗指南和无线电咨询的实际应用,包括根据这种知识对船上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疾病采取有效行动的能力 |
评估从第AVI/4节第1至3款规定的经认可的培训中获取的证据 | 迅速确认伤病可能的原因、性质和程度或状况,采取治疗以减少对生命的紧急威胁 |
监督遵守法定要求 | 涉及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海事组织有关公约的基本实用知识 | 评估从考试或经认可的培训中获取的证据 | 正确确认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定要求 |
致力于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 个人求生技能的知识
防火的知识以及扑灭火灾的能力 基本的急救知识 人员安全和社会责任的知识 |
评估从第A-VI/1节第2款所列的经历以及经认可的培训中获取的证据 | 正确使用了合适的安全和防护设备
始终遵守为保护人员和船舶而制定的程序和安全工作做法 始终遵守为保护环境而制定的程序 紧急情况下的初始和后续行动符合已建立的应急反应程序 |
第A-II/4节
对参加航行值班的普通海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适任标准
1 每位在5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参加航行值班的普通海员须表明履行表A-II/4第1栏规定的支持级航行职能的适任能力。
2 对在5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参加航行值班的普通海员所要求的最低知识、理解和熟练列于表A-II/4第2栏中。
3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按照表A-II/4第3栏和第4栏所列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提供已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明。第3栏中提及的“实际测验”可包括对学员做实际测试的经认可的岸基培训。
4 对于未在适任表中列出的某些支持级职能,主管机关有责任对被指定履行那些支持级职能的人员确定适当的培训、评估和发证要求。
表A-II/4
参加航行值班的普通海员的最低适任标准
职能:航行 (支持级)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按照英语舵令操舵 | 使用磁罗经和陀螺罗经
舵令 自动舵与人工操舵的互换 |
评估从下列项目中获取的证据:
.1 实际测验,或 .2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或 .3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在公认的限度内稳定地操舵以保持航向,注意航行区域和当时海况。平稳地控制航向的改变
在任何时候语言交流清楚简明,并以海员的方式确认有关指令 |
用视觉和听觉保持正规的瞭望 | 瞭望人员的职责,包括用度或罗经点报告声号、灯号或其他目标的大致方位 | 评估从下列项目中获取的证据:
.1 实际测验,或 .2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或 .3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迅速地探测到声号、灯号和其他目标,并以度数或罗经点数向值班高级海员报告其大致方位 |
致力于监测和控制安全值班
致力于监测和控制安全值班(续) |
船上术语和定义
使用相应的船上内部通信和报警系统 懂得舵令并能就有关值班职责的事宜与值班高级海员进行语言交流 接班、值班和交接班程序 保持安全值班所需的信息 基本的环境保护程序 |
评估从经认可的工作经历或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中获取的证据 | 语言交流清楚简明,在未明确理解值班信息或指示时,向值班高级海员寻求建议和(或)说明
值班、交班和接班符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 |
操作应急设备,应用应急程序 | 应急职责和报警信号的知识
烟火遇险信号、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和搜救应答器的知识 防止虚假报警和一旦误报警时采取的行动 |
评估从演示和经认可的工作经历或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中获取的证据 | 在得知紧急或异常情况后采取的初步行动符合所确定的做法和程序
在任何时候语言交流清楚简明,以海员的方式确认有关指令 始终保持紧急和遇险报警系统的完整性 |
第A-II/5节
对作为高级值班水手的普通海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适任标准
1 每位在5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服务的高级值班水手须表明履行表A-II/5第1栏规定的支持级职能的适任能力。
2 对在5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服务的高级值班水手所要求的最低知识、理解和熟练列于表A-II/5第2栏中。
3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按照表A-II/5第3栏和第4栏所列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提供已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表A-II/5
担任高级值班水手的普通海员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职能:航行(支持级)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致力于安全的航行值班 | 懂得舵令并就有关值班职责的事宜与值班高级海员进行交流的能力
接班、值班和交接班程序 保持安全值班所需的信息 |
评估从工作经历或实际测验中获取的证据 | 语言交流是清楚简明的
值班、交接班和接班符合公认的做法和程序 |
致力于靠泊、锚泊和其他系泊操作 | 系泊系统和相关程序的实际知识,包括:
.1 系缆和拖缆的功能以及每根缆绳作为整体系统一部分的功能 .2 系泊设备的承载能力、安全工作负荷和破断强度,包括系泊钢丝缆、合成纤维缆、绞车、锚机、绞盘、缆柱、导缆钳和缆桩 .3 系住和解掉系缆和拖轮缆和钢丝的程序和指令,包括拖缆 .4 各种操作中用锚的程序和指令 有关系泊单浮筒或多浮筒的程序和指令的实际知识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5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
按照已建立的安全做法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
职能:货物装卸和积载 (支持级)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致力于货物和物料的装卸 | 关于安全装卸、积载和系固货物和物料的程序的知识,包括危险、有害固体和液体
与特定种类货物和识别《国际危规》标签有关的基本知识和要遵循的预防措施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5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
按照已建立的安全程序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货物和物料操作
危险和有害货物或物料的装卸符合已建立的安全做法 |
职能:控制船舶操作和关照船上人员 (支持级)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致力于甲板设备和机械的安全操作 | 甲板设备的知识,包括:
.1 阀和泵、升降机、起重机、吊臂和相关设备的功能和使用 .2 绞车、锚机、绞盘和相关设备的功能和使用 .3 舱口、水密门、开口和相关设备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按照已建立的安全做法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
致力于甲板设备和机械的安全操作(续) | .4 纤维和钢丝绳、绳索和链索,包括其构造、使用、标记、保养和正确堆存
.5 使用和理解操作设备的基本信号的能力,包括绞车、锚机、起重机和升降机 .6 在各种情况下操作锚设备的能力,例如锚泊、起锚、出海固定以及紧急情况 下列程序和能力的知识: .1 安装和拆卸坐板和架板 .2 安装和拆卸引航员软梯、升降机、鼠档和舷梯 .3 使用扩索锥的水手技能,包括适当使用绳结、插接和制缆索 使用和操作甲板和货物装卸装置和设备: .1 登船装置、舱口和舱口盖、跳板、舷侧/船首/船尾门或升降梯 |
评估从实际演示中获取的证据
评估从实际演示中获取的证据
评估从实际演示中获取的证据 |
在操作者责任范围内的语言交流是顺利的
设备操作是按照已建立的程序安全地进行
表明安装和拆卸的适当方法符合安全的行业做法
表明绳结、插接、制缆索、绳头缠扎、卷缠的制作和使用以及帆布的操作是适当的
|
致力于甲板设备和机械的安全操作(续) | .2 管系–污水和压载水、吸入口和污水井
.3 起重机、吊杆、绞车 升旗和行旗礼以及主要单旗信号的知识(A,B,G,H,O,P,Q) |
表明滑车和绞辘的使用是适当的 表明操作缆绳、钢丝绳、绳索和链索的方法是适当的 |
|
采取职业健康和安全预防措施 | 安全工作做法和人员在船安全的实用知识,包括:
.1 高空作业 .2 舷外作业 .3 封闭场所作业 .4 许可证制度 .5 缆索操作 .6 升举技巧和防止背伤的方法 .7 电气安全 .8 机械安全 .9 化学品和生物危害的安全 .10 个人安全设备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始终遵守为保护人员和船舶而制定的程序
始终遵守安全工作做法并正确使用适合的防护设备 |
采取预防措施和致力于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 采取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知识
防污染设备的使用和操作的知识 处置海洋污染物的经认可方法的知识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始终遵循保护海洋环境的程序 |
操作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 操作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及其释放装置和布置以及艇筏的设备的知识
海上求生技术的知识 |
评估从第A-VI/2节第1至第4款规定的经认可的培训和经历中获取的证据 | 弃船和求生情况下的应急行动适合于当时环境和条件,并符合公认的安全做法和标准 |
职能:维护和修理(支持级)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致力于船上维护和修理
致力于船上维护和修理(续) |
使用油漆、润滑和清洁材料和设备的能力
理解和执行常规维护和修理程序的能力 表面处理技术的知识 懂得制造商的安全导则和船上规程 安全处置废料的知识 应用、维护和使用手动和电动工具的知识 |
评估从实际演示中获取的证据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按照技术、安全和程序规范进行维护和修理活动 |
第III章
关于轮机部的标准
第A-III/1节
对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值班的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培训
1 规则第III/1条第2.4 款要求的教育和培训,须包括有关轮机部高级海员职责的机械和电气车间技能的培训。
船上培训
2 每位申请在主推进装置为750千瓦或以上海船上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值班的轮机员的证书申请人,其海上服务按照第III/1条第2.2款构成经认可的、作为满足本节要求的培训计划一部分的,须参加经认可的船上培训计划,该培训计划:
.1 确保证书申请人在要求的海上服务期间,受到关于负责机舱值班高级海员的任务、职责和责任方面的系统的实际培训并获得经验,同时考虑到本规则第B-III/1节给予的指导:
.2 在执行经认可的海上服务中得到船上合格并持证的轮机员的密切监督和指导;并且
.3 在培训记录簿中予以充分载明。
适任标准
3 每位在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750千瓦或以上海船上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值班的轮机员的证书申请人,须表明承担表A-III/1第1栏所列操作级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4 发证要求的最低知识、理解和熟练程度列于表A-III/1第2栏中。
5 表A-III/1第2栏所列内容的知识水平,须足以能使轮机部高级海员履行其值班职责。
6 为获取所需的理论知识、理解和熟练的培训和经验,须以第A-VIII/2节第4-2部分—轮机值班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并须考虑到本规则本部分的有关要求和B部分给予的指导。
7 对在蒸汽锅炉不作为主机部分的船上服务的证书申请人,可删除表A-III/1中的有关要求。据此所签发的证书不得对蒸汽锅炉作为主机部分的船舶上的服务有效,直至该轮机部高级海员达到从表A-III/1中删除的项目的适任标准。任何这种限制须在证书上和签注上予以载明。
8 主管机关可删除那些对发证有效的机械装置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推进装置的知识要求。据此所发的证书不得对该证书上删除的任何种类的机械装置有效,直至该轮机部高级海员证明能符合这些知识的要求。任何这种限制须在证书上和签注上载明。
9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按照表AIII/1第3和第4栏所列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提供已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近岸航行
10 规则第III/1条第2.2至2.5款中与表A-III/1第2栏所列各小段规定的知识、理解和熟练程度有关的要求,如认为必要,可对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未满3000千瓦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的轮机部高级海员有所变动,但要切记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响,任何这种限制须在证书上和签注上载明。
表A-III/1
在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或
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值班的轮机员的
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职能:轮机工程 (操作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保持安全的轮机值班 | 轮机值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的全面知识,包括:
.1 与接班和同意值班有关的职责 .2 值班期间履行的日常职责 .3 轮机日志的填写和所填读数的意义 .4 与交班有关的职责 安全和应急程序;将所有系统遥控/自动转换为现场控制 值班时须遵守的安全预防措施以及一旦发生火灾或事故特别是油类系统火灾或事故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机舱资源管理 机舱资源管理原则的知识,包括: .1 资源的分配、分派和优先排序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培训 .2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
值班、交班和接班符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
轮机设备和系统的检测频度和范围符合厂家的建议、公认的原则和程序,包括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对有关船舶轮机系统的动态和活动保持正规的记录
根据需要按正确的优先顺序分配和分派资源,以执行必要的任务 语言交流清楚和无歧义 |
保持安全的轮机值班(续) | .2 有效的交流
.3 决断力和领导力 .4 领悟并保持情景意识 .5 考虑团队经验 |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 对有疑问的决定和(或)行动适当询问和回复
确认有效的领导行为 团队成员分享对当前和预测的机舱和相关系统的状态及外部环境的准确理解 |
以书面和口语形式使用英语 | 使轮机部高级海员能够使用轮机出版物并能履行轮机职责的足够的英语知识 | 考试并评估从实际训练中获取的证据 | 正确解读与轮机职责有关的英语出版物
语言交流清楚、明白 |
使用内部通信系统 | 船上所有的内部通信系统的操作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信息的发送和接收一直是成功的
通信记录完整、准确且符合法定要求 |
操作主机和辅机以及附属的控制系统 | 机械系统的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包括:
.1 船用柴油机 .2 船用蒸汽轮机 .3 船用燃气轮机 .4 船用锅炉 .5 轴系,包括螺旋桨 .6 其他辅助机械,包括各种泵、空压机、分油机、造水机、热交换器、制冷装置、空调及通风系统 .7 舵机 .8 自动控制系统 .9 润滑油系统、燃油系统和冷却系统的流体流动和特性 .10 甲板机械 推进装置机械(包括控制系统)的安全和应急操作程序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认可的工作经历 .2 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通过图纸/说明书理解和解释结构和工作机理 |
操作主机和辅机以及附属的控制系统(续) | 下列机械设备和控制系统的准备、操作、故障检测及防止损坏的必要措施
.1 主机及相关辅助设备 .2 蒸汽锅炉和相关辅助设备及蒸汽系统 .3 辅助原动机及相关系统 .4 其他辅助机械,包括制冷装置、空调和通风系统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操作是有计划的,并按照为保证操作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而制定的操作手册、规则和程序进行
迅速识别偏差 推进装置和轮机系统的输出功率持续满足要求,包括与变速和变向有关的驾驶台命令。 迅速识别机械故障的原因,采取的措施旨在确保船舶和动力装置的总体安全,并考虑到当前的环境和条件 |
燃油系统、润滑油系统、压载水系统和其他泵系以及相关控制系统的操作 | 泵和管系的工作特性,包括控制系统
泵系操作: .1 日常泵送操作 .2 舱底水系统、压载水系统和货物泵送系统的操作 油水分离器(或类似设备)的要求和操作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操作是有计划的,并按照为保证操作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而制定的操作手册、规则和程序进行
迅速识别偏差,并采取适当行动 |
职能: 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操作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操作电气、电子和控制系统 | 下列电气、电子和控制设备的基本构造和工作原理:
.1 电气设备: .a 发电机和配电系统 .b 备车、启动、并车和发电机的切换 .c 电动马达,包括启动方法 .d 高压装置 .e 相序控制回路和相关系统设备 .2 电子设备: .a 基本电路元件的特性 .b 自动和控制系统的流程图 .c 机械设备控制系统的功能、特性和特点,包括主推进装置操作控制和蒸汽锅炉自动控制 .3 控制系统: .a 各种自动控制方法和特性 .b 比例-积分-微分(PID)的控制特性和用于程序控制的相关系统设备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操作是有计划的,并按照为保证操作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而制定的操作手册、规则和程序进行
通过图纸/说明书理解和解释电气、电子和控制系统 |
电气和电子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 船上电气系统的工作安全要求,包括在允许人员检修该设备之前所要求的电器设备的安全绝缘
电气系统设备、开关板、电动机、发电机和直流电气系统及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电气故障的检测、故障位置的确定及防止损坏的措施 电气测试和测量设备的结构和操作 以下设备及其组成部分的功能和性能测试: .1 监控系统 .2 自动控制设备 .3 保护设备 电气和简单电子图的识读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车间技能培训 .2 经认可的实际经验和测试 .3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工作安全措施是适当的
手动工具、测量仪表、检测设备是适当的,且对结果的解释是准确的 设备的拆卸、检查、修理和装复符合操作手册和良好的做法 装复和性能测试符合操作手册和良好的做法 |
职能:维护和修理 (操作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适当使用用于船上组装和修理的手动和机械工具及测量仪表 | 船舶和设备建造和修理中使用的材料的特性和限制
组装和修理的程序的特点和限制 在系统和元器件的组装和修理中考虑的性质和参数 进行安全应急/临时修理的方法 为确保安全的工作环境和使用手动和机械工具及测量仪表而采取的安全措施 使用手动和机械工具及测量仪表 使用各种类型的密封材料和填料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车间技能培训 .2 经认可的实际经验和测试 .3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用于典型船用元器件组装的重要参数的识别是适当的
材料的选择是适当的 组装满足指定的公差 设备、手动和机械工具及测量仪表的使用是适当和安全的 |
船上机械和设备的维护与修理
船上机械和设备的维护与修理(续) |
为修理和维护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在允许人员进行船上机械和设备检修之前的安全隔离
适当的基础机械知识和技能 机械和设备的维护与修理,如拆卸、调整和装复
合适的专用工具及测量仪表的使用 设备制造中设计特点和材料选择 机械图纸和手册的识读 管路、液压及气动图纸的识读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车间技能培训 .2 经认可的实际经验和测试 .3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遵循的安全程序是适当的
所选择的工具和备件是适当的
设备的拆卸、检测、修理和装复符合使用手册和良好的做法 重新调试和性能测试符合使用手册和良好的做法 材料和部件的选择是适当的 |
职能:控制船舶操作和关照船上人员 (操作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保证遵守防止污染要求 |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的知识 防止污染程序和所有相关设备 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培训 |
监督船上操作和保证遵守《防污公约》要求的程序得到全面遵守
采取行动旨在确保保持良好的环保声誉 |
保持船舶的适航性
保持船舶的适航性(续) |
船舶稳性
稳性、吃水差、应力图表和应力计算设备的实用知识和应用 理解水密完整性的基本知识 理解一旦完整浮力部分丧失时应采取的基本行动 船舶构造 船舶主要构件的一般知识和各部件的正确名称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实验室设备培训 |
各种装载条件下的稳性状况符合海事组织完整稳性标准
为保证和保持船舶水密完整性而采取的行动符合公认的做法 |
船上防火、控制火灾和灭火 | 防火和灭火设备
组织消防演习的能力 火的种类和化学性质的知识 灭火系统的知识 一旦失火,包括涉及油类系统的火灾,应采取的行动 |
评估从第A-VI/3节第1至3款规定的经认可的消防培训和经历中获得的证据 | 迅速确定问题的类型和范围,初始行动符合应急程序和意外事故应急计划
撤离、应急关闭和分隔程序适合紧急情况的性质,并迅速实施 作出报告和通知船上人员的优先顺序、等级和时间范围与紧急情况的性质相适应并反映问题的紧急程度 |
操作救生设备 | 救生
组织弃船演习的能力和操作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其释放装置和布置,及艇筏的设备(包括无线电救生设备、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搜救雷达应答器、救生服和保温用具)的知识 |
评估从第AVI/2 节第1至4款规定的经认可的培训和经历中获取的证据 | 在弃船求生情况下采取的行动适合于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并符合公认的安全做法和标准 |
在船上应用医疗急救 | 医护
实际应用医疗指南和无线电咨询,包括根据这种知识对船上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疾病采取有效行动的能力 |
评估从第AVI/4节第1至3款规定的经认可的培训中获取的证据 | 迅速确认伤病的可能原因、性质和程度,加以治疗以尽快减小对生命的直接威胁 |
监督遵守法定的要求 | 涉及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海事组织有关公约的基本实用知识 | 评估从考试或经认可的培训中获取的证据 | 正确地确认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定要求 |
领导才能和团队工作技能的运用
领导才能和团队工作技能的运用 (续) |
船上人员管理和培训的实用知识
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和建议案以及国内立法的知识 运用任务和工作量管理的能力,包括: .1 计划和协调 .2 人员分派 .3 时间和资源的制约 .4 优先排序 运用有效资源管理的知识和能力: .1 资源的分配、分派和优先排序 .2 船上和岸上的有效交流 .3 决策反映出团队的经验 .4 决断力和领导力,包括激励 .5 领悟并保持情景意识 运用决策技能的知识和能力: .1 局面和风险评估 .2 确定并考虑选择项 .3 选择行动方式 .4 评价结果的有效性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培训 .2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3 实际演示 |
以适合有关个人的方式分配海员工作,并告知所期待的工作和行为标准
培训目标和培训活动以对目前适任性和能力的评估和操作要求为依据 表明操作符合适用的规则 操作是有计划的并根据需要按正确的优先顺序分配和分派资源,以执行必要的任务 语言交流清楚和无歧义 表明有效的领导行为 必要的团队成员分享对当前和预测的船舶和操作的状态及外部环境的准确理解 决策对于局面是最有效的 |
致力于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 人员求生技术的知识
防火知识和灭火能力 基本急救的知识 人员安全和社会责任的知识 |
评估从第AVI/1节第2款规定的经认可的培训中获取的证据 | 正确使用适当的安全和防护设备
始终遵循设计用于保护人员和船舶的程序和安全工作做法 始终遵循设计用于保护环境的程序 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初始和后续行动符合已建立的应急反应程序 |
第 A-III/2节
对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适任标准
1 每位申请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3000千瓦或以上海船上的轮机长和大管轮的证书申请人,须表明承担表A-III/2第1栏所列的管理级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2 发证所要求的最低知识、理解和熟练列于表A-III/2第2栏中,其内容包括并扩大和加深了表A-III/1 第2栏所列的对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要求的科目。
3 鉴及大管轮随时可能承担轮机长的责任,对这些科目的评估须旨在考查证书申请人从影响船舶机械安全操作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所有可利用资料中吸收知识的能力。
4 表A-III/2第2栏所列各科目的知识水平,须足以能使证书申请人在轮机长或大管轮职位上服务。
5 为获取所需水平的理论知识,理解和熟练的培训和经验,须考虑到本规则部分的有关要求和B部分给予的指导。
6 主管机关可删除那些对所发证书有效的机械装置以外的其他类型推进装置的知识要求。据此所发的证书不得对证书上删除的任何种类的机械装置有效,直至该轮机部高级海员证明能符合这些知识的要求。任何这种限制须在证书上和签注上载明。
7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按照表AIII/2第3栏和第4栏所列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提供已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近岸航行
8 表A-III/2第2栏不同部分对知识、理解和熟练程度的要求,如认为必要,可对推进功率受限制且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的轮机部高级海员有所变动,但要切记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响。任何这种限制须在证书上和签注上载明。
表 A-III/2
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的
轮机长和大管轮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职能:轮机工程 (管理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推进装置机械的操作管理 | 下列机械和相关辅助设备的设计特点和工作机理:
.1 船用柴油机 .2 船用蒸汽轮机 .3 船用燃气轮机 .4 船用蒸汽锅炉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4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
对设计特点和工作机理的解释和理解是适当的 |
计划和安排工作 | 理论知识
热力学和热传导 力学和流体力学 柴油机、蒸汽轮机和燃气轮机的推进特性,包括速度、输出功率和燃油消耗 下列设备的热力循环、热效率和热平衡: .1 船用柴油机 .2 船用蒸汽轮机 .3 船用燃气轮机 .4 船用蒸汽锅炉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操作计划和准备适于动力装置的设计参数和航次的要求 |
计划和安排工作(续) | 制冷装置和制冷循环
燃油和润滑油的物理和化学特性 材料技术 造船学和船舶构造,包括损坏控制 |
||
操作、监测和性能评估以及保持主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的安全
操作、监测和性能评估以及保持主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的安全(续) |
实际知识
启动和关闭主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包括附属系统 推进装置的操作限制 有效操作、监测和性能评估以及保持主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的安全 主机自动控制的功能和机理 辅助机械自动控制的功能和机理, 辅助机械包括但不限于: .1 发电机配电系统 .2 蒸汽锅炉 .3 分油机 .4 制冷系统 .5 泵和管系 .6 操舵系统 .7 货物作业设备和甲板机械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启动准备方法,及燃油、润滑油、冷却水和压缩空气的备妥方式是最合适的
对启动和暖机期间的压力、温度和转速的检查是符合技术规程和预定工作计划的 对主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的监视足以保持安全工作状态 准备停机和监管机器冷却的方法是最合适的 测定主机的负载能力的方法符合技术规范 按照驾驶台命令核查机器性能 机器性能等级符合技术规范 |
燃油、润滑油和压载水的操作管理 | 机器的操作和保养,包括泵和管系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
燃油和压载水操作满足操作要求,并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
职能: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管理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电气、电子控制设备的操作管理
电气、电子控制设备的操作管理(续) |
理论知识
船舶电子技术、电子学和电力电子学、自动控制工程和安全设备 以下装置的自动控制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特点和系统配置: .1 主机 .2 发电机和配电系统 .3 蒸汽锅炉 电动机操作控制设备的设计特点和系统配置 高压设备的设计特点 液压和气动控制设备的特点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设备与系统的操作符合操作手册的要求
设备性能等级符合技术规范 |
电气电子控制设备的故障排除和恢复工况的管理 | 实际知识
电气和电子控制设备的故障排除 电气和电子控制设备及安全设备的功能测试 监测系统的故障排除 软件版本控制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维护活动是按照技术的、法定的、安全的和程序化的规范正确计划的
检查、测试和故障排除是适当的 |
职能:维护和修理 (管理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安全有效的维护和修理程序的管理 | 理论知识
轮机工程实践 实际知识 管理安全有效的维护和修理程序 做维护计划,包括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做修理计划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车间培训 |
维护活动是按照技术的、法定的、安全的和程序化的规范正确计划和进行的
保养和修理具有适当的计划、技术规范、材料和设备 采取最恰当的措施恢复装置功能 |
探测和鉴别机器故障原因并消除故障 | 实际知识
探测机器故障,确定故障部位并采取防止损坏的措施 检查和调整设备 无损检验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对实际工作状态的比较方法符合推荐做法和程序
按照推荐的操作规范和限制采取行动并作出决策 |
保证安全工作实践 | 实际知识
安全工作实践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工作实践符合法定要求、操作规程、工作许可和环境关切 |
职能:控制船舶操作和关照船上人员 (管理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控制吃水差、稳性和应力 | 理解船舶构造和理论的基本原理,影响吃水差和稳性的因素以及保持吃水差和稳性的必要措施
因舱室受损和进水而影响吃水差和稳性的知识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的知识 有关船舶稳性的海事组织建议的知识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
稳性和应力状况始终保持在安全限度以内 |
监督和控制对法定要求的遵守及保证海上人命安全与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 | 国际协定和公约中体现的相关国际海事法律的知识
应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1 国际公约要求随船携带的证书和其他文件,如何获得这些证书和文件及其法定有效期限 .2 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有关要求规定的职责 3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有关要求规定的职责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
监督操作和保养的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迅速和全面确认潜在的不符合项 对证书换新和展期的要求,能保证检验项目和设备的继续有效 |
监督和控制对法定要求的遵守及保证海上人命安全与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续) | .4 经修正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有关要求规定的职责
.5 海员健康证明和《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 .6 影响船舶、旅客、海员或货物安全的国际文件规定的职责 .7 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方法和设备 .8 为实施国际协定和公约的国内立法的知识 |
||
保持船舶、海员和旅客的安全和保安及救生、消防和其他安全系统的工作状态 | 救生设备有关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全面知识
组织灭火和弃船演习 保持救生、消防和其他安全系统的工作状态 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所有船上人员安全而采取的行动 在失火、爆炸、碰撞或搁浅时为限制损害与救助本船的行动 |
考试并评估从实际训练和经认可的在职培训和实践中获取的证据 | 监测探火和安全系统的程序,保证迅速探测到所有报警,并按照所制定的应急程序采取行动 |
制定应急和损害控制计划和处理紧急情况 | 船舶构造,包括损害控制
防火、探火和灭火的方法和设备 救生设备的功能和使用 |
考试并评估从经认可的在职培训和实践中获取的证据 | 应急程序符合为紧急情况制定的计划 |
领导才能和管理技能的运用
领导才能和管理技能的运用(续) |
船上人员管理和培训的知识
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和建议以及国内立法的知识 运用任务和工作量管理的能力,包括: .1 计划和协调 .2 人员分派 .3 时间和资源的制约 .4 优先排序 运用有效资源管理的知识和能力: .1 资源的分配、分派和优先排序 .2 船上和岸上的有效交流 .3 决策反映出团队的经验 .4 决断力和领导才能,包括激励 .5 领悟并保持情景意识 运用决策技能的知识和能力: .1 局面和风险评估 .2 确定并形成选择项 .3 选择行动方式 .4 评价结果的有效性 制订、实施和监督标准操作程序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培训 .2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
以适合有关个人的方式分配海员工作,并告知所期待的工作和行为标准
培训目标和培训活动以对目前适任性和能力的评估和操作要求为依据 表明操作符合适用的规则 操作是有计划的并根据需要按正确的优先顺序分配和分派资源,以执行必要的任务 语言交流清楚和无歧义 表明有效的领导行为 必要的团队小组成员分享对当前和预测的船舶和操作状态以及外部环境的准确理解 决策对于状态是最有效的 表明操作是有效的并符合适用的规则 |
第 A-III/3节
对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适任标准
1 每位申请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证书申请人,须表明承担表A-III/2第1栏所列的管理级任务、职责和责任的能力。
2 发证所要求的最低知识、理解和熟练列于表A-III/2第2栏中,其内容包括、扩大和加深了表A-III/1第2栏列出的对在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值班的轮机员的科目。
3 鉴及大管轮随时可能承担轮机长的责任,对这些科目的评估须旨在考查证书申请人从影响船舶机械安全操作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所有可利用资料中吸收知识的能力。
4 表A-III/2第2栏所列科目的知识水平可以降低,但须足以能使证书申请人在本节规定的推进功率范围的轮机长或大管轮的职位上服务。
5 为获取所需水平的理论知识、理解和熟练的培训和经验,须考虑到本规则部分的有关要求和B部分给予的指导。
6 主管机关可删除那些对所发证书有效的机械装置以外的其他类型推进装置的知识要求。据此所发的证书不得对已被删除的任何种类的机械装置有效,直至该轮机部高级海员证明能符合这些知识的要求。任何这种限制须在证书上和签注上载明。
7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按照表AIII/2第3栏和第4栏所列的标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提供已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明。
近岸航行
- 表A-III/2第2栏不同部分对知识、理解和熟练程度的要求,以及规则第III/3条第1.1和2.1.2款的有关要求,如认为必要,对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低于3000千瓦且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轮机部高级海员可有所变动,但要切记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响,任何这种限制须在证书上和签注上载明。
第 A-III/4节
对参加有人值班机舱值班或被指定在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值班的普通海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适任标准
1 每位参加海船上机舱值班的普通海员,须表明执行表A-III/4第1栏所规定的支持级轮机工程职能的适任能力。
2 对参加机舱值班的普通海员要求的最低知识、理解和熟练列于表A-III/4第2栏;
3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按照表A-III/4第3栏和第4栏所列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提供已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第3栏所提及的“实际测试”可包括对学员进行实际测试的经认可的岸上培训。
4 对于未用适任表列出的某些支持级职能,主管机关有责任对指定执行那些承担支持级职能的人员确定适当的培训、评估和发证要求。
表 A-III/4
参加机舱值班的普通海员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职能:轮机工程(支持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执行适合于参加机舱值班的普通海员职责的日常值班任务
理解指令并能向其他人表述与值班职责有关的事宜 |
机器处所使用的术语及机器和设备名称
机舱值班程序 有关机舱操作的安全工作做法 基本的环境保护程序 相应的船上内部通信系统的使用 机舱报警系统和识别各种报警特别是关于灭火气体报警的能力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或 .3 实际测试 |
语言交流清楚简明,在未能清楚地理解值班信息或指示时,能从高级值班海员处获得建议或澄清
值班、交班和接班符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 |
值锅炉班:
保持正确的水位和蒸汽压力 |
锅炉的安全操作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或 .3 实际测试;或 .4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
对锅炉状况的评估是准确的,并基于从现场和遥测指示器以及实体检查获得的有关信息
调整的顺序和定时能保持安全和最佳实效 |
操作应急设备和应用应急程序 | 应急职责的知识
从机器处所逃生的路线 熟悉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的位置及其使用 |
评估从演示和经认可的工作经历或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获取的证据 | 得知紧急或异常情况后采取的初始行动符合确定的程序
语言交流始终清楚简明并以海员的方式确认指令 |
第A-III/5节
对有人值班机舱或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履行职责的高级值班机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适任标准
1 每位在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750千瓦或以上的海船上服务的高级值班机工须表明其履行表A-III/5第1栏中指定的支持级职能的适任能力;
2 对在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750千瓦或以上的海船上服务的高级值班机工所要求的最低知识、理解和熟练列于表A-III/5第2栏;
3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提供已达到表A-III/5第3和4栏中指定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的证据。
表A-III/5
有人值班机舱或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履行职责的
高级值班机工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职能:轮机工程(支持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致力于安全的轮机值班 | 理解值班指令以及与值班轮机员就值班职责相关事宜进行交流的能力
接班、值班和交班的程序 保持安全值班所需的信息 |
评估从工作经历或实际测试中获取的证据 | 语言交流清楚简明
值班、交班和接班符合公认的做法和程序 |
致力于机舱值班的监控 | 主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的功能和操作的基本知识
基本理解主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的控制压力、温度和等级 |
评估从下列内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实际测试 |
对主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的监控频度和程度符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
识别偏差 在工作继续进行之前能够立即察觉不安全状况或潜在危险,报告并纠正 |
致力于加燃油和驳油作业 | 燃油系统的功能和操作以及驳油作业的知识,包括:
.1 加燃油和驳油作业的准备 .2 燃油管和驳油管的连接和拆开程序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驳油作业符合已建立的安全做法和设备操作说明
危险、有毒和有害液体的处理符合已建立的安全做法 在操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内进行顺利的语言交流 |
致力于加燃油和驳油作业(续) | .3 与在加燃油和驳油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故障相关的程序
.4 安全进行加燃油和驳油作业 .5 正确测量和报告油舱液位的能力 |
评估从实际展示中获取的证据 | |
致力于舱底水和压载水作业 | 舱底水和压载水系统的安全功能、操作和维护的知识,包括:
.1 报告驳水过程中的事故 .2 正确测量和报告液舱水位的能力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评估从实际演示中获取的证据 |
操作和维护符合已建立的安全做法和设备操作说明,并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在操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内进行顺利的语言交流 |
致力于设备和机械的操作 | 安全操作各种设备,包括:
.1 阀和泵 .2 吊装设备 .3 舱盖、水密门、驳门和相关设备 使用和理解回转式起货机、绞车和起吊的基本信号的能力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评估从实际演示中获取的证据 |
操作和维护符合已建立的安全做法和设备操作说明
在操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内进行顺利的语言交流 |
职能: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支持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 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操作,包括:
.1 开始工作或修理前的安全预防措施 .2 隔离程序 .3 应急程序 .4 船上各种电压 触电的原因和为防止触电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的基本知识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识别并报告电气危险和不安全设备
理解手持设备的安全电压 理解与高压设备和船上工作有关的危险 |
职能:维护和修理(支持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致力于船上的维护和修理 | 使用油漆、润滑和清洁材料与设备的能力
理解并执行日常维护和修理程序的能力 表面处理技术的知识 安全处置废料的知识 理解制造商的安全导则和船上须知 |
评估从下列实际演示中获取的证据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维护行为符合技术、安全和程序的规范
正确地选择和使用设备和工具 |
致力于船上维护和修理(续) | 手持和电动工具、测量仪器和机械工具的应用、维护和使用的知识
金工工艺的知识 |
职能:控制船舶操作和关照船上人员 (支持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致力于物料管理 | 物料的安全装卸、存放和系固程序的知识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物料操作符合已建立的安全做法和设备操作说明
危险、有毒和有害物料的处理符合已建立的安全做法 在操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内进行顺利的语言交流 |
采取预防措施和致力于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 采取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知识
防污染设备的使用和操作的知识 处置海洋污染物的经认可方法的知识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始终遵循保护海洋环境的程序 |
应用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的程序 | 安全工作做法和船上人身安全的实用知识,包括:
.1 电气安全 .2 锁定/挂牌 .3 机械安全 .4 许可证制度 .5 高空作业 .6 在封闭场所中作业 .7 升举技巧和防止背伤的方法 .8 化学品和生物危害的安全 .9 人员安全设备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始终遵循保护人员和船舶的程序
遵循安全工作做法,始终正确使用合适的安全和保护设备 |
第A-III/6节
对电子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培训:
1 规则第III/6条第2.3款要求的教育和培训须包括针对电子员职责的电子和电气车间技能的培训。
船上培训
2 每位电子员证书申请人须完成经认可的船上培训项目,该培训项目:
.1 确保申请人在规定的海上服务期间,受到关于电子员的任务、职责和责任方面的系统的实际训练并获得经验;
.2 在经认可的海上服务中,受到船上合格的并持有适任证书的高级海员的严格监督和指导;且
.3 在培训记录簿上予以充分载明。
适任标准
3 每位电子员证书申请人须按要求表明其有能力承担表A-III/6第1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
4 发证所要求的最低知识、理解和熟练列于表A-III/6第2栏中,并须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给予的指导。
5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提供已达到表A-III/6第3、4栏中所列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表A-III/6
电子员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职能: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操作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对电气、电子和控制系统的监控 | 基本理解机械工程系统的运行,包括:
.1 原动机,包括主推进装置 .2 机舱辅助机械 .3 操舵系统 .4 装卸货系统 .5 甲板机械 .6 生活系统 有关传热、力学和流体力学的基本知识 下列知识: 电子技术和电气机械理论 电子学和电力电子学基础 配电板和电气设备 自动化、自动控制系统及技术的基础 仪表、警报和监测系统 电力驱动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设备和系统的操作与操作手册一致
性能等级与技术规范一致 |
对电气、电子和控制系统的监控(续) | 电气材料技术
电子-液压和电子-气动控制系统 理解对电压超过1千伏特供电系统操作的危险和所需的预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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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自动控制系统的运行 | 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控制系统的运行准备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对主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系统的监控足以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
发电机和配电系统的操作 | 发电机并车、负载分配和切换
开关板和配电盘之间的连接与断开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按照操作手册、已建立的规定和程序计划执行操作,以确保操作安全
通过图纸/说明书理解和解释配电系统 |
电压超过1千伏特供电系统的操作 | 理论知识
高压电技术 安全防备措施和程序 电力推进船舶、主电动机及控制系统 实际知识 高压电系统的安全操作和管理,包括了解特殊技术类型的高压电系统和操作电压超过1千伏特高压电系统引起的危险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按照操作手册、已建立的规定和程序计划执行操作,以确保操作安全 |
操作船上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 | 理解:
.1 数据处理的主要特点 .2 船上计算机网络的构造和使用 .3 驾驶台、机舱和商务计算机的使用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正确检查和处理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 |
使用英语进行书面和口头表达 | 足够的英语知识以确保电子员能正确使用工程出版物并履行其职责 | 考试并评估从实际表达中获取的证据 | 正确解读与电子员职责相关的英语出版物
语言交流清楚易懂 |
使用内部通信系统 | 船上所有的内部通信系统的操作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信息的发送和接收一直是成功的
通信记录完整、准确且符合法定要求 |
职能:维护和修理(操作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电气和电子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电气和电子设备的维护和修理(续) |
船上电气系统的工作安全要求,包括在允许人员检修该设备之前所要求的电器设备的安全绝缘
电气系统设备、开关板、电动机、发电机和直流电气系统及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电气故障的检测、故障位置的确定及防止损坏的措施 电气测试和测量设备的结构和操作 以下设备及其组成部分的功能和性能测试: .1 监控系统 .2 自动控制设备 .3 保护设备 电气和电子图的识读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车间技能培训 .2 经认可的实际经验和测试 .3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工作安全措施是适当的
手动工具、测量仪表、检测设备是适当的,且结果的解释是准确的 设备的拆卸、检查、修理和装复符合操作手册和良好的做法 装复和性能测试符合操作手册和良好的做法 |
维护和修理主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的自动和控制系统 | 适当的电气和机械知识和技能
安全和应急程序 允许人员维护和修理装置或设备前,安全隔离设备和相关系统 设备检测、维护、故障检查和修理的实际知识 电气和电子控制设备的检测、故障检查、维护和恢复运行状态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准确识别相关机械和系统的故障的影响,正确解读船舶的技术图纸,正确使用测量和校准仪表并采取正确的行动
装置和设备的隔离、拆卸和装复符合制造商的安全导则、船上须知、法规和安全规范。根据适合当时的环境和状况采取最合适的和恰当的行动使自动和控制系统恢复原状 |
维护和修理驾驶台航行设备和船舶通信系统 | 航行设备和内外部通信系统的原理和维护程序的知识
理论知识: 易燃区域电气和电子系统的运行 实际知识: 执行安全维护和修理的程序 |
准确识别相关机械和系统的故障的影响,正确解读船舶的技术图纸,正确使用测量和校准仪表并采取正确的行动
装置和设备的隔离、拆卸和装复符合制造商的安全导则、船上须知、法规和安全规范。根据适合当时的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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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和修理驾驶台航行设备和船舶通信系统(续) | 探查机械故障、确认故障点和防止机械损坏的措施 | 和状况采取最合适的和恰当的行动使驾驶台航行设备和船舶通信系统恢复原状。 | |
维护和修理甲板机械和装卸货设备的电气、电子和控制系统 | 适当的电气和机械知识和技能
安全和应急程序 在允许人员维护和修理装置或设备前,安全隔离设备和相关系统 设备检测、维护、故障检查和修理的实际知识 电气和电子控制设备的检测、故障检查、维护和恢复运行状态 理论知识: 易燃区域电气和电子系统的运行 实际知识: 执行安全维护和修理的程序 探查机械故障、确认故障点和防止机械损坏的措施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准确识别相关机械和系统的故障的影响,正确解读船舶的技术图纸,正确使用测量和校准仪表并采取正确的行动
装置和设备的隔离、拆卸和装复符合制造商的安全导则、船上须知、法规和安全规范。根据适合当时的环境和状况采取最合适的和恰当的行动使甲板机械和装卸货设备恢复原状 |
维护和修理生活设备的控制和安全系统 | 理论知识:
易燃区域电气和电子系统的运行 实际知识: 执行安全维护和修理的程序 探查机械故障、确认故障点和防止机械损坏的措施 |
准确识别相关机械和系统的故障的影响,正确解读船舶的技术图纸,正确使用测量和校准仪表并采取正确的行动
装置和设备的隔离、拆卸和装复符合制造商的安全导则、船上须知、法规和安全规范。根据适合当时的环境和状况采取最合适的和恰当的行动使生活设备的控制和安全系统恢复原状 |
职能:控制船舶操作和关照船上人员 (操作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保证遵守防止污染要求 |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的知识 防止污染程序和所有相关设备 防止海洋污染的积极主动措施的重要性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培训 |
监督船上操作和保证遵守防污要求的程序得到全面遵守
采取行动以保证积极的环保声誉得以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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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防火、控制火灾和灭火 | 防火和灭火设备
组织消防演习的能力 火的种类及其化学性质的知识 灭火系统的知识 一旦失火时,包括涉及油类系统着火时应采取的行动 |
评估从第A-VI/3节第1至3款规定的经认可的消防培训中获得的证据 | 迅速确定问题的类型和范围,初始行动符合应急程序和船舶意外事故应急计划
撤离、应急关闭和分隔程序适合紧急情况的性质,并迅速实施 作出报告和通知船上人员的优先顺序、等级和时间范围与紧急情况的性质相适应并反映问题的紧急程度 |
操作救生设备 | 救生
组织弃船演习的能力和操作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其释放装置和布置,以及艇筏设备(包括无线电救生设备、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搜救雷达应答器、救生服和保温用具)的知识 |
评估从第AVI/2 节第1至4款规定的经认可的培训和实际经验中获取的证据 | 在弃船求生情况下采取的行动适合于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并符合公认的安全做法和标准 |
在船上应用医疗急救 | 医疗急救
实际应用医疗指南和无线电咨询,包括根据这种知识对船上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疾病采取有效行动的能力 |
评估从第AVI/4节第1至3款规定的经认可的培训中获取的证据 | 迅速确认伤病的可能原因、性质或程度,加以治疗以尽快减小对生命的直接威胁 |
领导才能和管理技能的运用 | 船上人员管理和培训的实用知识
应用任务和工作量管理的能力,包括: .1 计划和协调 .2 人员分派 .3 时间和资源的制约 .4 优先排序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培训 .2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3 实际演示 |
以适合有关个人的方式分配海员工作,并告知所期待的工作和行为标准
培训目标和培训活动以对目前适任性和能力的评估和操作要求为依据 |
应用有效的资源管理的知识和能力:
.1 资源的分配、分派和优先排序 .2 船上和岸上的有效交流 .3 决策反映出对团队经验的考虑 .4 决断力和领导才能,包括激励 .5 领悟并保持情景意识 运用决策技能的知识和能力: .1 局面和风险评估 .2 确定并形成选择项 .3 选择行动方式 .4 评价结果的有效性 |
操作是有计划的并根据需要按正确的优先顺序分配和分派资源,以执行必要的任务
语言交流清楚和无歧义 表明有效的领导行为 必要的团队小组成员分享对当前和预测的船舶和操作状态以及外部环境的准确理解 决策对于局面是最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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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 人员求生技能的知识
防火知识和灭火能力 基本急救的知识 人员安全和社会责任的知识 |
评估从第AVI/1节第2款规定的经认可的培训中获取的证据 | 正确使用适当的安全和防护设备
始终遵守为保护人员和船舶而设计的程序和安全工作做法 始终遵守为保护环境而设计的程序 碰到紧急情况的初始和后续行动符合已建立的应急反应程序 |
第A-III/7节
对电子技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适任标准
1 每位在主推进装置推进功率为750千瓦或以上的海船上服务的电子技工须按照表A-III/7第1栏的要求表明其承担支持级职能的适任能力。
2 对每位在主推进装置为750千瓦或以上的海船上服务的电子技工所要求的最低知识、理解和熟练列于表A-III/7第2栏中。
3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按照表A-III/7第3栏和第4栏所指定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提供已达到适任标准的证据。
表A-III/7
电子技工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职能: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支持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 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操作,包括:
.1 开始工作或修理前的安全预防措施 .2 隔离程序 .3 应急程序 .4 船上各种电压 触电的原因和为防止触电而采取的预防措施的知识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理解并遵循电气设备和机械的安全规定
识别并报告电气危险和不安全设备 理解手持设备的安全电压 理解与高压设备和船上工作有关的危险 |
致力于电气系统和机械操作的监控 | 机械工程系统操作的基本知识,包括:
.1 原动机,包括主推进装置 .2 机舱辅助机械 .3 操舵系统 .4 装卸货系统 .5 甲板机械 .6 生活系统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确保以下两项的知识:
.1 设备和系统的操作符合操作手册 .2 性能等级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
致力于电气系统和机械操作的监控(续) | 基本知识:
.1 电子技术和电气机械理论 .2 配电板和电气设备 .3 自动化、自动控制系统和技术的基本原理 .4 仪表、警报和监测系统 .5 电力驱动 .6 电子-液压和电子-气动控制系统 .7 发电机并车、负载分配和切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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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手动工具、电气和电子测量设备进行故障检查、维护和修理作业 | 船上电气系统操作的安全要求
安全工作做法的应用 基本知识: .1 船上交流电和直流电系统和设备的构造和操作特性 .2 测量仪表、机械工具和手动与电动工具的使用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车间技能培训 .2 经认可的实际经历和测试 |
安全程序的执行是令人满意的
正确地选择和使用测试设备,准确地解读其结果 对维护和修理工作程序的选择与手册和良好的做法相一致 |
职能:维护和修理 (支持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致力于船上维护和修理 | 使用润滑、清洁材料和设备的能力
安全处置废料的知识 理解和执行日常维护和修理程序的能力 理解制造商的安全导则和船上须知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维护工作符合技术、安全和程序的规范
正确地选择和使用设备和工具 |
致力于船上电气系统和机械的维护和修理 | 安全和应急程序
电气技术图纸,以及在允许人员维护和修理前,安全隔离设备和相关系统的基本知识 测试、故障检测和维护并使电气控制设备和机械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在易燃区域进行电气和电子设备的操作 船上探火系统基础知识 执行安全维护和修理的程序 检测机械故障、确认故障点和防止机械损坏的措施 维护和修理固定照明设备和供电系统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4 经认可的实验室设备培训 |
准确识别相关机械和系统的故障的影响,正确解读船舶的技术图纸,正确使用测量和校准仪表并采取正确的方法
装置和设备的隔离、拆卸和装复符合制造商的安全导则和船上须知。 |
职能:控制船舶操作和关照船上人员 (支持级)
第 1栏 | 第 2栏 | 第 3栏 | 第 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致力于物料装卸 | 物料的安全装卸、存放和系固程序的知识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物料贮藏符合已建立的安全做法和设备操作须知
危险和有害物料的装卸符合已建立的安全做法 在操作人员的职责范围进行顺利的语言交流 |
采取预防措施和致力于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知识
防污染设备/化学药剂的使用和操作的知识 处置海洋污染物的经认可方法的知识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始终遵循保护海洋环境的程序 |
应用职业健康和安全程序
应用职业健康和安全程序(续) |
安全工作做法和船上人身安全的实用知识,包括:
.1 电气安全 .2 锁定/挂牌 .3 机械安全 .4 许可证制度 .5 高空作业 .6 封闭场所作业 .7 升举技巧和防止背伤的方法 .8 化学品和生物危害的安全 .9 人员安全设备 |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实际培训 .3 考试 .4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
始终遵循人员和船舶安全保护的程序
遵循安全工作做法,始终正确使用合适的安全和保护设备 |
第IV章
关于无线电操作员的标准
第A-IV/1节
适用范围
(无条文)
第A-IV/2节
对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适任标准
1 对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发证所要求的最低知识、理解和熟练程度,须足以能使无线电操作员履行其无线电职责。获取《无线电规则》所规定的各类证书的知识要求须符合该规则的规定。此外,每位证书申请人须表明承担表A-IV/2第1栏列出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能力。
2 根据本公约对按《无线电规则》规定签发的证书进行签注时,所要求的知识、理解和熟练程度列于表A-IV/2第2栏中。
3 表A-IV/2第2栏所列科目的知识水平,须足以能使证书申请人履行其职责。
-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通过下列各项提供已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明:
.1 按照表A-IV/2第3栏和第4栏所列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表明承担该表第1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2 考试或连续的评估,作为基于表A-IV/2第2栏所列内容的经认可的培训课程的组成部分。
表A-IV/2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职能:无线电通信(操作级)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使用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的子系统和设备发出和接收信息,并满足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的功能要求 | 除《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外,具有下列知识:
.1 搜救无线电通信,包括《国际航空和海上搜救手册》中的程序 .2 防止发射错误遇险报警的措施和减小此种报警影响的程序 .3 船舶报告制度 .4 无线电医疗服务 .5 使用《国际信号规则》和《海事组织标准海事通信用语》 .6 交流有关海上人命安全的信息所用的英语书面语和口语 注:如系限用无线电操作员证书,可以降低这项要求 |
考试并评估从使用下列各项设备进行操作程序的实际演示中所获得的证据:
.1 经认可的设备 .2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通信模拟器,如适合 .3 无线电通信实验室设备 |
收发通信符合国际规则和程序,并且得以充分和有效地进行
正确处理有关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英文电文 |
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无线电服务 | 在如下紧急情况下提供无线电服务:
.1 弃船 .2 船上失火 .3 无线电装置部分或全部损坏 与无线电设备危害(包括电气的非电离辐射)相关的船舶和人员安全保护措施 |
考试并评估从使用下列各项设备进行操作程序的实际演示中所获得的证据:
.1 经认可的设备 .2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通信模拟器,如适合 .3 无线电通信实验室设备 |
充分有效地作出反应 |
第V章
关于特定类型船舶海员的特殊培训要求
第A-V/1-1节
对油船和化学品船船长、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适任标准
1 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作业基本培训证书的申请人须:
.1 表明其承担表A-V/1-1-1第1栏中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能力;以及
.2 提供其已经获得或达到以下两项的证据:
.2.1 列于表A-V/1-1-1中第2栏的最低要求的知识、理解和熟练的内容,以及
.2.2 列于表A-V/1-1-1中第3和4栏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估适任的标准中所要求的能力标准。
2 油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证书的申请人须按要求:
.1 表明其承担表A-V/1-1-2第1栏中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能力;以及
.2 提供其已经获得或达到以下两项的证据:
.2.1 列于表A-V/1-1-2中第2栏的最低要求的知识、理解和熟练的内容;以及
.2.2 列于表A-V/1-1-2中第3和4栏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估适任的标准中所要求的能力标准。
3 化学品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证书的申请人须:
.1 表明其承担表A-V/1-1-3第1栏中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能力;以及
.2 提供其已经获得或达到以下两项的证据:
.2.1 列于表A-V/1-1-3中第2栏的最低要求的知识、理解和熟练的内容;以及
.2.2 列于表A-V/1-1-3中第3和4栏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估适任的标准中所要求的能力标准。
表 A-V/1-1-1
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作业基础培训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估适任的标准 |
致力于进行油船和化学品船的安全货物作业 | 液货船的基本知识:
.1 油船和化学品船的类型 .2 总体布置和结构 货物作业的基本知识: .1 管系和阀门 .2 货泵 .3 装货和卸货 .4 洗舱、净化、除气和惰化 油品和化学品物理性质的基本知识: .1 压力和温度,包括蒸汽压力和温度的关系 .2 静电电荷发生类型 .3 化学符号 液货船安全文化和安全管理的知识和理解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责任范围内的沟通是清晰和有效的
货物作业符合公认的原理和程序,以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危害 | 有关液货船操作危害的基本知识,包括:
.1 健康危害 .2 环境危害 .3 反应性危害 .4 腐蚀性危害 .5 爆炸性和易燃性危害 .6 着火源,包括静电危害 .7 毒性危害 .8 蒸汽泄漏和蒸发汽团 危害控制的基本知识: .1 惰化、水隔离、干燥剂和监测技术 .2 抗静电措施 .3 通风 .4 隔离 .5 货物抑制 .6 货物兼容性的重要性 .7 空气控制 .8 气体检测 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信息的理解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正确识别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上与船舶和人员有关的货物危害,并采取符合已建立的程序的适当行动
识别并对意识到即将来临的危害局面采取的行动符合已建立的程序以及与最佳做法相一致 |
应用职业健康与安全预防措施 | 气体测量仪和类似仪表的功能和正确使用
安全设备和防护装置的正确使用,包括: .1 呼吸器具和货舱撤离设备 .2 防护服和防护设备 .3 复苏器 .4 救助和逃生设备 对符合法律及行业导则的安全做法和程序及与油船和化学品船相关的船上人员安全的基本知识: .1 在进入封闭处所时采取的预防措施 .2 在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之前和期间采取的预防措施 .3 热工和冷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4 电气安全 .5 船/岸安全检查表 参照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进行急救的基本知识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遵循进入封闭处所的程序
始终遵循用于保护人员和船舶的程序和安全做法 正确使用适当的安全和保护设备
熟悉急救规则 |
执行消防操作 | 液货船火灾反应的组织和行动
货物作业以及散装有毒有害液体货物装卸引起的火灾危害 适用于油品和化学品火灾的灭火剂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操作 便携式泡沫灭火器的操作 固定干粉灭火器的操作 与消防操作有关的溢漏抑制 |
实际演练和在经认可的真实培训条件下(如模拟船上条件)的训练,并在可能和可行的情况下进行夜间训练 | 当意识到即将来临的船上火灾时采取的最初行动和接下来的行动符合已建立的做法和程序
在识别出集合信号时采取的行动符合所示的紧急情况并与已建立的程序相一致 防护服和设备与消防操作的性质一致 每项行动的时机和顺序符合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采用合适的程序、手段和灭火剂完成灭火 |
应急反应 | 包括紧急关断的应急程序的基本知识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迅速识别出紧急情况的类型和影响并采取符合应急程序和应急计划的行动 |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品或化学品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 | 油类和化学品污染对人类和海洋生物影响的基本知识
船上防污染程序的基本知识 对泄漏事件采取行动的基本知识,包括: .1 向责任人报告相关信息 .2 协助执行船上溢漏抑制程序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始终遵循用于保护环境的程序 |
表 A-V/1-1-2
油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估适任的标准 |
安全作业和监管所有货物作业的能力 | 油船的设计和特点
油船设计、系统和设备的知识,包括: .1 总体布局和构造 .2 泵系布置和设备 .3 油舱布置、管系和油舱通风的布置 .4 测量系统和报警装置 .5 货物加热系统 .6 洗舱、除气和惰化系统 .7 压载系统 .8 货舱区域透气和起居舱室通风 .9 污水柜布置 .10 油气回收系统 .11 货物相关电气和电子控制系统 .12 环境保护装置,包括排油监控装置(ODME)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沟通是清晰、易懂和成功的
货物作业在考虑到油船的设计、系统和设备的同时以安全方式进行 货物作业是有计划的、有风险管理的,并按照公认的原理和程序进行,以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识别并纠正潜在的不符合货物作业相关程序的事项 恰当地装货、配载和卸货,从而确保船舶稳性和应力状况始终保持在安全限定的范围内 正确运用采取的行动和遵循的程序,恰当地使用船上与货物相关的设备 监控装置和气体探测设备的测定及使用符合操作做法和程序
|
安全操作和监管所有货物作业的能力(续) | .13 油舱涂层
.14 油舱温度和压力控制系统 .15 消防系统 泵的理论和特性知识,包括货油泵的类型以及其安全操作 熟悉油船安全文化和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 包括紧急关断在内的监控和安全系统的知识和理解 货油装卸、照管和处理 货物测量和计算的能力 散装液体货物对船舶纵倾、稳性和结构完整性影响的知识 货油相关操作的知识和理解,包括: .1 装卸计划 .2 压载和卸压载 .3 洗舱作业 .4 惰化 .5 除气 |
监控和安全系统的程序确保迅速探测到所有报警,并按照已建立的应急程序采取行动 | |
安全作业和监管所有货物作业的能力(续) | .6 过驳作业
.7 顶装法 .8 原油洗舱 货物相关操作计划、程序和检查表的制定和应用 校正及使用气体探测和监控系统、仪器和设备的能力 管理和指导负有货物相关责任的人员的能力 |
以适合有关个人的方式和按照安全操作的做法分配海员工作,并告知要遵循的工作程序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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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油船货物的物理和化学特性 | 油船货物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的知识和理解
理解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中包含的信息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有效利用信息资源,以识别油船货物和相关气体的特性和特点,及其对安全、环境和船舶运营的影响 |
采取防止危害的预防措施 | 与油船货物作业相关的各类危害和控制措施的知识和理解,包括:
.1 毒性 .2 易燃性和易爆性 .3 健康危害 .4 惰性气体成分 .5 静电危害 对不遵守相关法规/规则要求的危险的知识和理解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正确识别与油船货物作业相关的、由货物引起的、对船舶和人员造成的危害,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
应用职业健康和安全预防措施 | 安全工作做法、包括与油船相关的风险评估和船上人员安全的知识和理解:
.1 在进入封闭处所时采取的预防措施,包括不同呼吸器具的正确使用 .2 在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之前和期间采取的预防措施 .3 热工和冷工作业的预防措施 .4 电气安全预防措施 .5 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设备(PPE)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始终遵循保护人员和船舶的程序
遵循安全工作做法,正确使用合适的安全和防护设备 工作做法符合法律要求、实用规则、工作许可,以及对环境的关切 正确使用呼吸器具 遵循进入封闭处所的程序 |
应急反应 | 油船应急程序的知识和理解,包括:
.1 船舶应急反应计划 .2 货物作业的紧急关断 .3 在货物有关的重要系统或服务(设施)失效时所采取的行动 .4 油船消防 .5 封闭处所救助 .6 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的使用 在碰撞、搁浅或溢油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了解油船船上急救医疗程序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迅速识别紧急情况的类型和影响,应急行动符合应急程序和应急计划
作出报告及通知船上人员的优先顺序、级别和时间要求适合应急事件的性质,并能反映问题的紧迫程度 撤离、紧急关断和隔离程序适合紧急事件的性质并立即实施 医疗急救的情况识别及采取的做法符合经认可的急救做法和国际导则 |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 理解防止大气和环境污染的程序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按照所接受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防止环境污染 |
监督和控制对立法要求的遵守 | 经修订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以及其他普遍采用的相关的国际海事组织文书、行业规定和港口法规的知识和理解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货物作业符合相关的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文书、已建立的行业标准和安全工作做法 |
表 A-V/1-1-3
化学品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估适任的标准 |
安全执行和监管所有货物作业的能力 | 化学品船的设计和特点
化学品船设计、系统和设备的知识: .1 总体布置和构造 .2 泵系布置和设备 .3 货舱内构造和布置 .4 管道和排水系统 .5 货舱和货物的管道压力和温度控制系统以及报警装置 .6 测量控制系统和报警装置 .7 气体探测系统 .8 货物加热和冷却系统 .9 洗舱系统 .10 货舱环境控制系统 .11 压载系统 .12 货舱区域透气和生活区通风 .13 气体回收系统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沟通是清楚、易懂和成功的
货物作业在考虑到化学品船的设计、系统和设备的情况下安全进行 货物作业是有计划的、有风险管理的,并符合所接受的原则和程序,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
安全执行和监管所有货物作业的能力(续) | .14 消防系统
.15 货舱、管道、属具的材料和涂层 .16 污水管理 对泵的理论和特点的知识,包括货泵的类型以及其安全操作 熟悉化学品船安全文化和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 监控和安全系统,包括紧急关断的知识和理解
化学品的装卸、照管和处理 执行货物测量和计算的能力 散装液体货物对船舶纵倾、稳性和结构完整性影响的知识 化学品货物相关作业的知识和理解,包括: .1 装卸计划 .2 压载和卸压载 .3 洗舱作业 .4 货舱空气控制 |
监控和安全系统的程序确保迅速探测到所有警报,并按照已建立的应急程序采取行动 恰当地装货、配载和卸货,从而确保稳性和应力条件总是保持在安全限定的范围内 识别并纠正潜在的不符合要求的货物作业相关程序 正确识别所采取的行动和遵循的程序,恰当地使用船上与货物相关的合适设备 |
|
安全作业和监管所有货物作业的能力(续) | .5 惰化
.6 除气 .7 过驳作业 .8 抑制及稳定要求 .9 加热、冷却要求以及对邻近货物的影响 .10 货物的兼容性与分隔 .11 高粘度货物 .12 货物残渣处理 .13 因作业进入货舱 货物相关操作计划、程序和检查表的制定和应用 监控装置和气体探测系统、仪器和设备的校正及使用能力 管理和指导负有货物相关责任的人员的能力 |
监控装置和气体探测设备的校正及使用符合安全操作实践和程序 以适合有关个人特点的方式和按照安全作业做法分配人员职责,并告知应遵循的工作程序和标准 |
|
熟悉化学品船货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 | 有害液体物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的知识和理解,包括:
.1 化学品货物类型(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和易爆性) .2 化学品分类和工业用途 .3 货物的反应性 理解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中包含的信息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有效使用信息资源,以识别有毒液体物质和相关气体的属性和特性,及其对安全、环境保护和船舶运行的影响 |
采取防止危害的预防措施 | 与化学品船货物作业相关的各类危害和控制措施的知识和理解,包括:
.1 易燃性和爆炸 .2 毒性 .3 健康危害 .4 惰性气体成分 .5 静电危害 .6 反应性 .7 腐蚀性 .8 低沸点货物 .9 高密度货物 .10 易固化货物 .11 易聚合货物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带来的危害性的知识和理解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正确识别与化学品船货物作业相关的对船舶和人员造成的有关货物性危害,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
应用职业健康和安全预防措施 | 安全工作做法(包括与化学品船相关的风险评估和船上人员安全)的知识和理解:
.1 在进入封闭处所时采取的预防措施,包括正确使用各种呼吸器具 .2 在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之前和期间采取的预防措施 .3 热工和冷工作业的预防措施 .4 电气安全预防措施 .5 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设备(PPE)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始终遵循保护人员和船舶的程序
遵循安全工作做法,正确使用合适的安全和防护装置 工作做法符合法律要求、实用规则、工作许可和对环境的关切 正确使用呼吸器具 遵循进入封闭处所的程序 |
应急反应 | 化学品船应急程序的知识和理解,包括:
.1 船舶应急反应计划 .2 货物作业紧急关断 .3 对系统或货物重要服务(设施)失效所采取的行动 .4 化学品船的消防 .5 封闭处所救助 .6 货物反应性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迅速识别紧急情况的类型和影响而且采取的行动符合应急程序和应急计划
作出报告及通知船上人员的优先顺序、级别、时间要求适合紧急事件的性质,且反应问题的紧迫程度 |
应急反应(续) | .7 抛弃货物
.8 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的使用 在发生碰撞、搁浅或溢漏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了解化学品船上的急救医疗程序,参考《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 |
撤离、紧急关断和隔离程序适合紧急情况的性质,并立即实施
医疗急救的情况识别及采取的做法符合经认可的急救做法和国际导则 |
|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 理解防止大气和环境污染的程序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按照所接受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以防止环境污染 |
监视和控制对立法要求的遵守 |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以及其他普遍适用的、相关的国际海事组织文书、行业导则和港口规则的知识和理解
熟练使用《国际散化规则》和相关的文件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货物作业符合相关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的文件,以及安全工作实践中建立的行业标准和规定 |
第A-V/1-2节
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适任标准
1 每位液化气体船货物作业基本培训证书的申请人须:
.1 表明具有承担表A-V/1-2-1第1栏中所列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以及
.2 提供其已经获得或达到以下两项的证据:
.2.1 列于表A-V/1-2-1中第2栏的最低要求的知识、理解和熟练的内容;以及
.2.2 列于表A-V/1-2-1中第3和4栏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中所要求的能力标准。
2 每位液化气体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证书的申请人须:
.1 表明具有承担表A-V/1-2-2第1栏中所列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以及
.2 提供其已经获得或达到以下两项的证据:
.2.1 列于表A-V/1-2-2中第2栏的最低要求的知识、理解和熟练的内容;以及
.2.2 列于表A-V/1-2-2中第3和4栏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估适任的标准中所要求的能力标准。
表 A-V/1-2-1
液化气体船货物作业基础培训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估适任的标准 |
致力于液化气体船的安全货物作业 | 液化气体船的设计和操作特点:
液化气体船的基本知识: .1 液化气体船的类型 .2 总体布置和构造 货物作业的基本知识: .1 管系和阀门 .2 货物作业设备 .3 装货、卸货和运输中货物照管 .4 紧急关断系统(ESD) .5 洗舱、净化、除气和惰化 关于液化气物理性质的基本知识,包括: .1 属性和特性 .2 压力和温度,包括蒸汽压力和温度的关系 .3 静电电荷产生的类型 .4 化学符号 对液化气体船安全文化和安全管理的知识和理解 |
考试并评估从下列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责任范围内的沟通是清楚和有效的
按照所接受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货物作业,以确保作业安全 |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危害 | 有关液化气体船操作中危险事项的基本知识,包括:
.1 健康危害 .2 环境危害 .3 反应性危害 .4 腐蚀危害 .5 爆炸及易燃性危害 .6 着火源 .7 静电危害 .8 毒性危害 .9 蒸汽泄漏以及蒸发汽团 .10 极低的温度 .11 压力的危害 有关控制危害的基本知识: .1 惰化、干燥和监测技术 .2 抗静电措施 .3 通风 .4 隔离 .5 货物抑制 .6 货物兼容性的重要性 |
考试并评估从以下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根据物质安全数据表准确识别由货物引起的、对船舶和人员的有关危害,并且按照已建立程序采取适当行动。
对危险情况的识别和意识到危险情况后的行动符合与最佳做法相一致的已建立程序。 |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危害(续) | .7 空气控制
.8 气体检测 理解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中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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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职业健康与安全预防措施和措施 | 掌握气体测量仪器及类似设备的功能及正确的使用方式
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保护装置,包括: .1 呼吸器具与液化气体船撤离装置 .2 防护服及装备 .3 复苏器 .4 救援及逃生设备 与液化气体船相关的符合立法和行业导则的安全做法和程序以及船上人员安全的基本知识,包括: .1 在进入封闭处所时采取的预防措施 .2 在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之前和期间采取的预防措施 .3 热工和冷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
考试并评估从以下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遵守进入封闭处所的程序 始终遵守旨在保护人员和船舶安全的程序和安全工作做法。 正确使用合适的安全和保护设备 |
实行职业健康与安全预防措施(续) | .4 电气安全
.5 船/岸安全检查表 参考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的急救基本知识 |
熟悉急救规则 | |
开展灭火行动 | 液化气体船的消防组织及应采取的行动
散装液化气体在处理和运输中会引起的特殊危害 扑灭气体火灾的灭火剂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操作 便携式泡沫灭火器的操作 固定式干粉化学灭火系统的操作 与消防操作有关的溢漏抑制 |
实际演练和在经认可的真实培训条件下(如模拟船上条件)的训练,并在可能和可行的情况下进行夜间训练 | 在发现紧急情况时采取的初步行动和后续行动符合已建立的做法和程序。
识别集合信号后采取的行动适合显示出的紧急情况并与已建立的程序一致 防护服和设备适合消防操作的性质 每项行动的时机和顺序适合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采用合适的程序、手段、灭火剂完成灭火 |
应对突发事件 | 应急程序的基本知识,包括紧急关断 | 考试并评估从以下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及时识别紧急情况的类型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应急行动符合应急程序和应急计划 |
采取措施预防因液化气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 污染对人类和海洋生物的影响的基本知识
船舶的防污染程序的基本知识 掌握应对泄漏的基本措施,包括需要: .1 向有关负责人员报告相关信息 .2 协助执行船舶溢漏抑制程序 .3 防止脆性断裂 |
考试并评估从以下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始终遵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已建立程序 |
表 A-V/1-2-2
液化气体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估适任的标准 |
安全实施和监管所有货物操作的能力 | 液化气体船的设计和特点
液化气体船的设计、系统和设备的知识,包括: .1 液化气体船的种类和液货舱的结构 .2 总体布局和构造 .3 货物围护系统,包括构造和隔热材料 .4 货物作业设备和仪器,包括: .1 货泵和泵系布置 .2 货物管系和阀门 .3 膨胀装置 .4 火星防护网 .5 温度监控系统 .6 货舱液位计系统 .7 货舱压力监测和控制系统 .5 货物温度保持系统 .6 货舱空气控制系统(惰性气体,氮),包括:储存,产生和分配系统 |
考试并评估从以下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沟通明确,易懂,顺利
根据液化气体船的设计、系统和设备,安全开展货物的作业 按照所接受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货物的种类进行泵浦操作 货物装卸有计划和风险管理,按照所接受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操作安全并避免污染海洋环境 |
安全地执行和检测所有货物装卸作业(续) | .7 隔离舱加热系统
.8 气体探测系统 .9 压载系统 .10 蒸发系统 .11 再液化系统 .12 货物紧急关断系统(ESD) .13 监护驳运系统 关于泵的理论和特点,包括有关货泵的种类和安全操作的知识 货物装卸、照管和处理 有关散装液体货对船舶纵倾、稳性和结构完整性影响的知识 精通液化气体船安全文化和落实安全管理的要求 |
正确地装卸、配载液化气体,确保船舶的稳性和应力始终都维持在安全极限之内。 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不符合货物相关程序的操作。 采取的行动和遵循的程序正确识别和充分利用合适的船上设备 |
|
安全地执行和检测所有货物装卸作业(续)
安全地执行和检测所有货物装卸作业(续) |
在所有下列货物作业中熟练运用安全准备措施、程序和检查表,包括:
.1 靠泊后及装载时: .1 货舱检查 .2 惰化(降低氧气量、露点) .3 加气 .4 冷却 .5 装载 .6 卸压载 .7 取样,包括闭环取样 .2 航行中: .1 冷却 .2 压力维持 .3 蒸发损耗 .4 抑制 .3 卸载: .1 卸载 .2 压载 .3 扫舱和清洗系统 .4 货舱干燥系统 .4 船舶靠码头前的准备工作: .1 暖舱 .2 惰化 .3 除气 .5 船到船过驳 熟练进行有关货物测量和计算,包括: .1 液相 .2 气相 .3 船上载有量 .4 船上余量 .5 蒸发损耗货物的计算 熟练掌握对货物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
对监测和气体探测设备的校正和使用,符合安全操作做法和程序
监控和安全系统的程序确保迅速探测到所有警报,并按照已建立的应急程序采取行动
以适合有关个人的方式和按照安全操作的做法分配海员工作,并告知要遵循的工作程序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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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液化气体货物的物理和化学属性 | 船舶安全运输散装液化气体的基本化学和物理学以及相关定义的知识和理解,包括
.1 气体的化学结构 .2 液化气体(包括二氧化碳)及其蒸汽的属性和特性,包括: .1 简单气体定律 .2 物质状态 .3 液体和蒸汽密度 .4 气体的扩散和混合 |
考试并评估从以下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有效利用信息资源,以判断液化气体的属性以及它们对安全、环境保护和船舶运行的影响 |
熟悉液化气体货物的物理和化学属性(续) | .5 气体压缩
.6 气体再液化和制冷 .7 气体的临界温度和压力 .8 闪点、爆炸上限和下限,自燃温度 .9 气体的兼容性、反应性和正隔离 .10 聚合 .11 饱和蒸汽压力/参考温度 .12 露点和沸点 .13 压缩机的润滑 .14 水合物的形成 .3 单一液体的性质 .4 溶液的性质和特点 .5 热力单位 .6 热力学基本定律和图表 .7 材料特性 .8 低温的影响-脆性断裂 理解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中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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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防止危害的预防措施 | 液化气体船货物作业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及其控制措施的知识和理解,包括:
.1 易燃性 .2 爆炸 .3 毒性 .4 反应性 .5 腐蚀性 .6 健康危害 .7 惰性气体组成 .8 静电危害 .9 聚合货物 熟练校正和使用监测及气体探测系统、仪器和设备 对不遵守相关法规造成的危险性的知识和理解 |
考试并评估从以下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正确识别在液化气体船货物作业中因液化气体引起的对船只和人员的危害,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按照手册和良好的做法使用气体检测设备 |
应用职业健康和安全预防措施
应用职业健康和安全预防措施(续) |
安全工作做法(包括与液化气体船相关的风险管理和船上人员安全)的知识和理解:
.1 在进入封闭处所(如压缩机房)时采取的预防措施,包括正确使用各种呼吸器具 .2 在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之前和期间采取的预防措施 .3 热工和冷工作业的预防措施 .4 电气安全预防措施 .5 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设备(PPE) .6 防止冻伤及冰冻的预防措施 .7 正确使用个人毒气监测装置 |
考试并评估从以下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始终遵循保护人员和船舶的程序
遵循安全工作做法,正确使用合适的安全和防护装置
工作做法须符合法律要求、实用规则和工作许可,并考虑环境的影响 正确使用呼吸器具 |
应急反应 | 液化气体船应急程序的知识和理解,包括:
.1 船舶应急反应计划 .2 货物作业紧急关断程序 .3 货物阀的应急操作 .4 对系统或货物重要服务(设施)失效所采取行动 .5 液化气体船消防 .6 抛弃货物 .7 封闭处所救助 |
考试并评估从以下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迅速识别紧急情况的类型和影响,采取的行动符合应急程序和应急计划
作出报告及通知船上人员的优先顺序、级别、时间要求适合于应急事件的性质,且反映问题的紧迫程度 撤离、紧急关断和隔离程序适合应急性质并立即实施 |
应急反应(续) | 在发生碰撞、搁浅、溢油及船舶被毒气或可燃性气体包围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参考《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理解液化气体船上的急救医疗程序和解毒剂 |
医疗急救的情况识别及采取的做法符合经认可的急救做法和国际导则 |
|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 理解防止环境污染的程序 | 考试并评估从以下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按照所接受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以防止环境污染 |
监督和控制对立法要求的遵守 |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以及其他普遍应用的相关的国际海事组织文书、行业导则和港口规则的知识和理解
熟练使用《国际散化规则》和《国际气体规则》和相关文件 |
考试并评估从以下一项或多项中获取的证据:
.1 经认可的工作经历 .2 经认可的培训船经历 .3 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4 经认可的培训计划 |
液化气体货物作业符合相关的国际海事组织文书以及已建立的行业标准和安全工作实用规则 |
第 A-V/2节
对客船船长、高级海员、普通海员及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密集人群管理
1 规则第 V/2条第4款中对于应急部署表上指定的在紧急情况下协助旅客的人员的密集人群管理培训,须包括,但不一定限于:
.1 了解救生设备和控制计划,包括
.1.1 应急部署表和应急须知的知识;
.1.2 紧急出口的了解;和
.1.3 使用电梯的限制;
.2 协助旅客集合并将其带到登乘地点的能力,包括:
.2.1 能够下达明确的安抚指令;
.2.2 控制走廊、楼梯和通道里的旅客;
.2.3 保持撤离通道畅通;
.2.4 帮助残障人员或其他需要特殊帮助的人员的撤退方法;和
.2.5 检查起居舱室;
.3 集合的程序,包括:
.3.1 保持秩序的重要性;
.3.2 运用程序来减少或避免恐慌的能力;
.3.3 合适的时候,使用旅客清单进行撤离人数统计的能力;和
.3.4 确保旅客适当着装并正确穿戴救生衣的能力。
在旅客舱室直接为旅客服务的人员的安全培训
2 规则第V/2条第5款规定的附加安全培训,须至少能保证人员能获得以下几项能力:
沟通
.1 能在紧急情况下和旅客进行沟通,并考虑到以下几点:
.1.1 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适合特定航线上主要国籍的旅客;
.1.2 不管旅客和海员是否使用同一种语言,使用基本英语词汇对需要协助的旅客进行说明和指示的能力的可能性;
.1.3 当口头沟通无法进行时,可能需要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沟通,例如通过示范、手势、或提醒旅客注意指示牌、集合点、救生设备、疏散通道的位置;
.1.4 尽可能用旅客的母语或其他语言向其传达安全指令;和
.1.5 在紧急情况或是演习中通过广播向旅客传达重要指令和便利海员帮助旅客时所使用的语言。
救生设备
.2 能够向旅客示范个人救生设备的使用方式。
登船程序
.3 安排旅客上下船,并特别注意残障人员和需要协助的旅客。
危机管理和行为训练
3 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及其他任何在紧急情况中对旅客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须:
.1 根据表A-V/2中所要求的能力、职责和责任,已完成规则第V/2条第6款中规定的经认可的危机管理和行为训练;和
.2 按要求提供表明已经达到符合表A-V/2中第3和4栏规定的技能评定方法和标准的能力水平的证明。
旅客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的培训
4 规则第V/2条第7款规定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以及直接负责旅客上船和下船、滚装客船的货物装卸或系固或关闭船体开口装置的人员,其旅客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方面的培训须至少能够保证获得适合其职责和责任的如下能力:
装载和登船程序
.1 能够合理运用以下为船舶建立的程序:
.1.1 装载和卸载车辆、轨道车辆和其他货物运输单元,包括相关的通信;
.1.2 下降和升起跳板;
.1.3 放出和收回可收放的车辆甲板;和
.1.4 安排旅客上下船,特别注意那些残障人员和需要协助的人员。
危险品运输
.2 当滚装客船上装有危险物品时,能够应用所有的特别安全措施、程序和要求。
货物系固
.3 能够:
.3.1 针对车辆、轨道车辆以及其他货物运输单元,正确适用《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实用规则》的规定;和
.3.2 正确使用货物系固装备和其他所提供的材料,同时考虑到其局限性。
稳性、吃水差、应力计算
.4 能够:
.4.1 合理利用所提供的稳性和应力信息;
.4.2 运用所提供的稳性计算仪或计算机程序对不同装载条件下的稳性和吃水差进行计算;
.4.3 计算甲板负载因数;和
.4.4 计算压载和燃油转驳对稳性、吃水差和应力的影响。
打开、关闭和紧固船体开口
.5 能够:
.5.1 正确使用已建立程序打开、关闭、紧固船首门、船尾门、侧门和跳板和正确操作相关系统;和
.5.2 对密封处进行检查。
滚装甲板舱内空气
.6 能够:
.6.1 如有携带,使用设备检测滚装甲板货舱的空气;和
.6.2 在航行中和紧急情况下进行装载和卸载车辆时,正确使用已建立程序对滚装甲板货舱进行通风。
表 A-V/2
危机管理和人的因素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估适任的标准 |
组织船上应急程序 | 以下知识:
.1 船舶的总设计和布置 .2 安全规章 .3 紧急计划和程序 专门为船舶制定应急程序的原则的重要性,包括: .1 船舶应急程序的预计划和演习的必要性 .2 所有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知道并严格遵守应急程序的必要性 |
评估从一个或多个经认可的预定的应急计划培训和演习以及实际示范中获取的证据 | 船上的应急程序能确保应对紧急情况的戒备状态 |
优化资源利用 | 优化资源利用的能力,考虑到以下几种情况:
.1 在紧急情况下,资源的利用可能受到限制 .2 充分利用可立即使用的人员和设备的重要性,必要时,可临时准备 能够组织符合实际的演习,以保持戒备状态,应考虑到过去的客船事故的经验教训;演习后进行总结 |
评估从经认可的培训、实际示范,以及在船培训和应急程序演习中获取的证据 | 拥有优化现有资源利用的应急计划
根据已知的个人能力分配任务和责任 明确团队和个人的任务和责任 |
应急反应控制 | 能够作出初步评估,根据已建立程序进行有效的应急反应
领导技能 能在紧急情况下领导和指挥他人,包括以下必要性: .1 在紧急情况中树立榜样 .2 鉴于在紧急情况下要求迅速采取行动,集中思想做出决定 .3 能激发、鼓励、稳定旅客和其他人员 应对压力 能够识别个人以及应急小组内其他成员出现过度压力的症兆 理解紧急情况所带来的压力会影响到个人的表现,及其按照指示和程序行动的能力 |
评估从经认可的培训、实际示范以及在船培训和应急程序演习中获取的证据 | 船上危机管理的程序和采取的行动符合已建立的原则和计划
所制定的目标和采取的对策适合紧急情况的特点,考虑到突发性因素,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 海员的行动有助于维持秩序和控制现场 |
紧急情况中对旅客和其他人员的控制 | 人的行为和反应
能在紧急情况中对旅客和其他人员进行控制,包括: .1 了解旅客和其他人员在紧急情况中产生的一般反应模式,包括以下可能性: .1.1 通常人们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接受已发生紧急情况的事实 .1.2 有些人会感到恐慌并不能做出正常的理性行为,导致他们的理解能力减弱并且不能像在正常情况下对指令做出响应 .2 了解旅客和其他人员可能会出现的情况, 包括如下: .2.1 在问题出现时,他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开始寻找自己的亲人,朋友或是个人物品 |
评估从经认可的培训、实际示范以及在船培训和应急程序演习中获取的证据 | 海员的行动有助于维持秩序和控制现场 |
紧急情况中对旅客和其他人员的控制(续) | .2.2 在其船舱或他们认为能逃脱危险的船上其它地方寻求安全
.2.3 当船发生倾斜时,人们都想往船的上侧移动 .3 理解由于家庭分离所带来的可能的恐慌问题 |
||
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沟通 | 能够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沟通,包括:
.1 清晰和简明的说明和报告的重要性 .2 鼓励与旅客和其他人员进行信息沟通,并从他们那里得到反馈信息 在紧急情况中能向旅客和其他人员提供相关信息,让其了解总体情况,并向其传达其所要配合的行动,考虑到以下几点: .1 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适用于特定航线上主要国籍的旅客 |
评估从经认可的培训、演习和实际示范中获取的证据 | 尽快获取、评价和证实来自一切可利用渠道的信息并在整个紧急事件中加以审核
传达给个人、应急小组以及旅客的信息应准确、相关和及时 根据紧急情况的性质,随时向旅客提供相关信息以及需要旅客采取的行动 |
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沟通(续) | .2 当口头沟通无法进行时,可能需要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沟通,例如通过示范、手势、或提醒旅客注意指示牌、集合点、救生设备、疏散通道的位置
.3 在紧急情况或是演习中通过广播向旅客传达重要指令并便利海员帮助旅客时所使用的语言 |
第VI章
关于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救生职能的标准
第A-VI/1节
对所有海员的安全熟悉和基本培训及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安全熟悉培训
1 除旅客外,所有受雇于海船上或从事海船工作的人员,在被指派船上职责之前,应接受经认可的有关个人求生技能的熟悉培训或得到足够的资料和训练,并考虑到B部分给予的指导,以能够:
.1 就基本的安全事宜与船上其他人员交流,并理解安全信息的符号、标记和报警信号;
.2 了解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如何行事:
.2.1 人员落水,
.2.2 发现火情或烟雾,或
.2.3 响起火情警报或弃船警报;
.3 明确集合地点和登艇地点及紧急逃生路线;
.4 找到并穿戴救生衣;
.5 启动报警装置并具有使用手提式灭火器的基本知识;
.6 在遇到事故或其他医疗紧急情况时,在寻求船上进一步医疗救助前采取应急行动;以及
.7 关闭和开启特定船上装配的除船体开口以外的防火、风雨密和水密门。
基本培训
2 作为船舶在编人员并被指派在船舶操作中负有安全或防止污染职责而受雇于船上或从事船上工作的任何职务的海员,在其任职之前,须:
.1 接受如下适当并经认可的基本培训或训练:
.1.1 表A-VI/1-1所列的个人求生技能;
.1.2 表A-VI/1-2所列的防火和灭火;
.1.3 表A-VI/1-3所列的简单急救;以及
.1.4 表A-VI/1-4所列的人员安全和社会责任;
.2 通过下列方法,提供已达到按表A-VI/1-1、A-VI/1-2、A-VI/1-3和A-VI/1-4第1栏列出的所承担的任务、职责和责任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2.1 按照上述各表第3栏和第4栏所列的评价适任的方法和标准,表明适任能力;以及
.2.2 考试或连续的评估,作为上述各表第2栏所列科目的经认可的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
3 按照基本培训第2款具有资格的海员须按要求每5年提供证明以表明保持了承担表A-VI/1-1 和表A-VI/1-2第一栏所列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4 在以下方面,缔约国可以接受在船培训和资历为等同于保持所要求的适任标准:
.1 表A-VI/1-1中设定的个人求生技能:
.1.1 穿戴救生衣;
.1.2 当穿着救生衣时,从船上登上救生艇筏;
.1.3 登艇时采取初步行动以增加获救机会;
.1.4 抛放救生艇浮锚或海锚;
.1.5 操作救生艇筏设备;和
.1.6 操作定位仪器,包括无线电设备;
.2 表格A-VI/1-2中设定的防火和灭火;
.2.1 使用自给式呼吸器;和
.2.2 佩戴呼吸器,使用经认可的船上烟雾发生装置,在充满烟雾的处所中施救。
免除
- 对于除液货船和500总吨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以外的船舶,主管机关如果认为某一船舶的船舶尺度和航次长短或性质会使执行本节的全部要求为不尽合理或不可行时,可在充分考虑到船上人员、船舶和财产安全及保护海洋环境的情况下,对该船或该类船舶上的海员免除部分要求。
表A-VI/1-1
个人求生技能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估适任的标准 |
弃船时的海上逃生 | 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类型,如碰撞、失火、搁浅
船舶通常携带的救生设备的类型 救生艇筏内的设备 个人救生设备的位置 逃生原则,包括: .1 培训和演习的价值 .2 个人保护服装和设备 .3 准备应付紧急情况的必要性 .4 被召唤到救生艇筏站时应采取的行动 .5 需弃船时应采取的行动 .6 在水中时应采取的行动 .7 在救生艇筏中应采取的行动 .8 对幸存者的主要危险 |
评估从从经认可的训练或在经认可的课程的学习期间或经认可的在职经验和考核中取得的证据,包括实际示范下列适任能力:
.1 穿戴救生衣 .2 穿戴和使用保暖救生服 .3 从某一高度上安全跳入水中 .4 穿戴救生衣扶正翻转的救生筏 .5 穿戴救生衣游泳 .6 在没穿救生衣的情况下保持浮起状态 .7 穿戴救生衣从船上和水中登上救生艇筏 .8 登上救生艇筏时采取初步行动,以提高逃生机会 .9 放浮锚或海锚 |
在识别集合信号时所采取的行动适合于指明的紧急情况并符合规定的程序
各项行动的时机和顺序适合于当时的情况和状况并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对逃生的潜在危险和威胁 登上救生艇筏的方法是适当的,避免了对其他幸存者的危险 离船后的初步行动和在水中的程序和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对逃生的威胁 |
弃船时的海上逃生(续) | .10 操作救生艇筏设备
.11 操作定位装置,包括无线电设备 |
表A-VI/1-2
防火和灭火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估适任的标准 |
最大程度地减少失火风险并保持应付火灾紧急情况的准备状态 | 船上消防的组织
消防设备的位置和紧急脱险路线 火灾和爆炸的基本要素(火灾三角形) 着火类型和着火源 易燃材料、火灾危害和火的蔓延 保持警惕的必要性 船上应采取的行动 火和烟的探测和自动警报系统 火的分类和适用的灭火剂 |
评估从经认可的教学或经认可课程的学习中取得的证据 | 意识到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初步行动符合公认的做法和程序
识别集合信号时采取的行动适合于指明的紧急情况并符合规定的程序 |
消防和灭火 | 消防设备及其在船上的位置
下述方面的指导: .1 固定式装置 .2 消防员装备 .3 个人装备 |
评估从经认可的训练或经认可课程的学习期间取得的证据,包括在具有真实培训状况(如模拟的船上状况)的处所中,及在可能和可行时,在黑暗中实际证实下述能力: | 服装和设备适用于消防作业的性质
每一行动的时机和顺序适合于主要的情况和状况 使用适当程序、技术和灭火剂熄灭火灾 |
消防和灭火(续) | .4 消防装置和设备
.5 消防方法 .6 灭火剂 .7 消防程序 .8 佩戴呼吸装置灭火和施救 |
.1 使用各种便携式灭火器
.2 使用独立的呼吸装置 .3 熄灭小火,如:电气火、油火、丙烷火 .4 使用水枪和喷淋式喷咀熄灭大火 .5 使用泡沫、粉末或任何其他适当化学剂灭火 .6 带着救生索但不带呼吸装置进入和通过喷有高倍膨胀泡沫的舱室 .7 佩戴自给式呼吸装置在有烟气的围蔽处所内灭火 .8 使用水雾或其他任何适用灭火剂在起火和冒出浓烟的住舱或模拟的机舱中灭火 |
呼吸装置的程序和技术符合所接受的做法和程序 |
消防和灭火(续) | .9 使用喷雾器和喷淋式喷咀、化学干粉或泡沫装置扑灭油火
.10 佩戴呼吸装置在有烟气的处所中实施救助 |
表A-VI/1-3
简单急救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估适任的标准 |
遇到事故或其它急救情况时立即采取行动 | 对伤员的需要和自身安全面临的威胁的评估
对人体结构和功能的了解 对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采取的措施的理解,包括下述能力: .1 确定伤员的位置 .2 应用复苏技术 .3 止血 .4 应用适当的基本休克处理措施 .5 应用适当措施处理烧伤和烫伤,包括电流造成的事故 .6 救助和转移伤员 .7 临时扎上绷带和使用急救箱中的器材 |
评估从经认可的训练或经认可的课程的学习期间中取得的证据 | 发出警报的方式和时机适合于事故或急救的情况
对受伤的可能原因、性质和程度的识别是迅速和完整的,行动的优先和顺序与生命面临的任何潜在威胁相称 始终将对自己和伤员的进一步损害的风险降至最低程度 |
表A-VI/1-4
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估适任的标准 |
遵守应急程序 | 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种类、如碰撞、失火、搁浅
对应付紧急情况的船上应急计划的知识 紧急信号和集合部署表中为海员指定的具体职责;集合站;正确使用个人安全设备 在发现潜在紧急情况(包括失火、碰撞、搁浅和船舶进水)时应采取的行动 听到紧急报警信号时应采取的行动 培训和演习的价值 对脱险路线、内部通信和警报系统的知识 |
评估从经认可的训练或经认可的课程的学习期间取得的证据 | 意识到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初步行动符合已建立的应急程序
启动警报时提供的资料是迅速、准确、完整和清楚的 |
采取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预防措施 | 航运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以及操作性或事故性污染对海洋环境危害的基本知识
环境保护的基本程序 海洋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基本知识 |
评估从经认可的训练或经认可的课程的学习期间取得的证据 | 始终遵守保护海洋环境的组织程序 |
遵守安全工作做法 | 始终遵守安全工作做法的重要性
为防备船上潜在危害而提供的安全和保护装置 进入围蔽处所前的注意事项 通晓有关防止事故和职业健康的预防措施 |
评估从经认可的训练或经认可的课程的学习期间取得的证据 | 安全工作做法始终得到遵守,适当的安全和保护设备始终得到正确使用 |
致力于船上有效的沟通 | 对船上个体或团队之间有效沟通的原则和障碍的理解
建立和保持有效沟通的能力 |
评估从经认可的训练或经认可的课程的学习期间取得的证据 | 通信始终是清楚和有效的 |
致力于船上有效的人际关系 | 保持船上良好的人际和工作关系的重要性
团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做法,包括冲突的解决 社会责任;雇用条件;个人权利和义务;滥用毒品和酒精的危险 |
评估从经认可的训练或经认可的课程的学习期间取得的证据 | 始终遵守要求达到的工作和行为标准 |
理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疲劳 | 得到必要休息的重要性
睡眠、作息时间与生理节奏对疲劳的影响 身体紧张性刺激对海员的影响 船舶内外环境的紧张性刺激对海员的影响及其危害 作息时间的改变对海员疲劳的影响 |
评估从经认可的训练或从参加的经认可的课程中获取的证据 | 始终遵循疲劳管理的做法及采取适当的措施 |
第A-VI/2节
对签发救生艇筏、救助艇和快速救助艇熟练操作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熟练操作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以外的救助艇
适任标准
1 每位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外的救助艇熟练操作证书的申请人须表明承担表A-VI/2-1第1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2 表A-VI/2-l第2栏所列科目的知识水平,须足以能使证书申请人在各种紧急情况下释放并负责救生艇筏或救助艇。
3 为达到所需理论知识、理解和熟练水平的培训和经验,须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给予的指导。
4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通过下列方法提供其业已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1 按表A-VI/2-1第3栏和第4栏所列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估适任的标准,表明承担表A-VI/2-1第1栏中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以及
.2 考试或连续的评估,作为涵盖表A-VI/2-1第2栏所列材料的经认可的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
5 按照第4款具有熟练操作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外的救助艇资格的海员,须按要求每5年提供证据,表明保持了承担表A-VI/2-1第1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6 就下列科目,缔约国可以接受船上培训和经验记录,作为保持表A-VI/2-1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1 负责释放时及释放后的救生艇筏:
.1.1 解释救生艇筏上用于表明乘载人员数目的标志;
.1.2 正确指挥救生艇筏的释放和登艇,驶离船舶,操纵及人员下艇(筏);
.1.3 救生艇筏释放准备和安全下水,迅速驶离船舶;和
.1.4 安全地回收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2 弃船后对幸存者和救生艇筏的管理:
.2.1 划桨和驾艇以及运用罗经驾艇;
.2.2 使用救生艇筏各项设备,烟火除外;和
.2.3 安装设备以帮助定位;
.3 使用定位设备,包括通信和信号设备:
.3.1 使用救生艇筏的便携式无线电设备;和
.4 对幸存者进行急救。
熟练操作快速救助艇
适任标准
7 每位快速救助艇熟练操作证书的申请人须表明其承担表A-VI/2-2第l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8 表A-VI/2-2第2栏所列材料的知识水平,须足以能使证书申请人在各种紧急情况下释放并负责快速救助艇。
9 为达到所需理论知识、理解和熟练水平的培训和经验,须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给予的指导。
10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通过下列方法提供其业已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1 按表A-VI/2-2第3栏和第4栏中所列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表明承担表A-VI/2-2第1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和
.2 考试或连续的评估,作为涵盖表A-VI/2-2第2栏所列材料的经认可的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
11 按照第10段具有熟练操作快速救助艇资格的海员,须按要求每5年提供证据,表明保持了承担表A-VI/2-2第一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12 就下列科目,缔约国可以接受船上培训和经验记录,作为保持表A-VI/2-2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1 负责释放时和释放后的快速救助艇:
.1.1 控制快速救助艇的安全释放和回收;
.1.2 在当时的天气和海况下操纵快速救助艇;
.1.3 使用在快速救助艇与直升飞机和船舶之间进行联系的通信和信号设备;
.1.4 使用所携带的应急设备;和
.1.5 结合环境因素实施搜救模式。
表A-VI/2-1
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外的救助艇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估适任的标准 |
在释放过程中和释放后负责救生艇筏或救助艇 | 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构造和装备及其各项设备
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特点和设施 用于释放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各种装置 在恶劣海况下释放救生艇筏的方法 回收救生艇筏的方法 弃船后应采取的行动 在恶劣海况下释放和回收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方法 与使用承载释放装置有关的危险 有关维护保养程序的知识 |
评估从下列表明能力的实际演示中取得的证据:
.1 穿戴救生衣扶正翻转的救生筏 .2 解释救生艇筏上有关救助艇筏额定乘员数目的标志 .3 发出降放和登上救助艇筏、驶离船舶、操作救生艇筏和让人员离开救生艇筏的正确指令 .4 准备并安全降放救生艇筏并迅速驶离船舷以及操作卸载和承载释放装置 .5 安全回收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包括对卸载和承载释放装置的正确重新设置 |
救生艇筏的准备、登乘和降放在设备的限度内并使救生艇筏能安全驶离船舶
弃船时的初步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对逃生的威胁 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回收在设备的限度内 根据制造商关于释放和重置的说明书进行操作 |
在释放过程中和释放后负责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续) | 使用:装有舷内发动机的气胀式救生筏和开敞或封闭式救生艇或经认可的模拟器培训,如适合 | ||
操作救生艇筏发动机 | 启动和操作救生艇筏发动机及其辅助装置的方法以及所载灭火机的使用 | 评估从启动和操作开敞或封闭式救生艇发动机的表明能力的实际演示中取得的证据 | 根据操纵的需要提供并保持推进 |
在弃船后对幸存者和救生艇筏进行管理 | 在恶劣天气操作救生艇筏
系艇索、海锚和所有其它设备的使用 救生艇筏内食物和水的配给 为尽量增大救生艇筏被探测到和被找到的可能性而采取的行动 直升飞机救助的方法 低温的影响及其预防;保护被服的使用,包括保暖救生服和保温器具 使用救助艇和机动救生艇集结救生筏和救助海上幸存者和人员 救生艇筏的抢滩 |
评估从下列表明能力的实际演示中取得的证据:
.1 划艇和驾驶艇和使用罗经驾驶 .2 使用救生艇筏的各项设备 .3 安装设备以帮助定位 |
逃生管理适合于当时的情况和状况 |
使用定位装置,包括通信和信号装置和烟火信号 | 救生艇筏中携带的无线电救生设备,包括卫星无线电应急示位标和搜救应答器
烟火遇险信号 |
评估从下列表明能力的实际演示中取得的证据:
.1 使用便携式救生艇筏无线电设备 .2 使用信号设备,包括烟火信号 |
对通信和信号装置的使用和选择适合当时的情况和状况 |
对幸存者实施急救 | 急救箱和复苏技术的使用
伤员管理,包括控制出血和休克 |
评估使用急救箱和复苏技术的、表明在弃船期间和之后处理伤员的能力的实际演示中取得的证据 | 对伤情或病情的可能原因、性质和程度的识别是迅速和准确的
治疗的优先性和顺序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生命的任何威胁 |
表A-VI/2-2
快速救助艇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估适任的标准 |
懂得快速救助艇的构造、保养、维修和装备 | 快速救助艇的构造和装备及其各项设备
快速救助艇的保养、应急维修和气胀式快速救助艇气室的正常充气和放气知识 |
评估从实际教学中获得的证据 | 进行日常保养和应急维修的方法
识别高速救助艇的组件及所需的设备 |
在降放和回收过程中负责通常配置的放艇设备和装置 | 为立即降放和操作快速救助艇而对降放设备和降放装置的准备情况进行评估
懂得绞车、刹车、车索、艏缆、运动补偿和其它常配设备的操作和限制降放和回收快速救助艇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在当时和不利天气和海况中降放和回收快速救助艇 |
评估从表明安全降放和回收快速救助艇(连同安装的设备)的控制能力的实际演示中获得的证据 | 在降放和回收高速救助艇过程中准备和负责降放设备和装置的能力 |
在降放和回收过程中负责通常配置的快速救助艇 | 为立即降放和操作而对快速救助艇及其相关设备的准备情况进行评估
降放和回收快速救助艇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在当时和不利天气和海况中降放和回收快速救助艇 |
评估从表明安全降放和回收快速救助艇(连同安装的设备)的控制能力的实际演示中获得的证据 | 在降放和回收过程中负责快速救助艇的能力 |
负责降放后的快速救助艇 | 快速救助艇的具体特点、设施和限制
扶正翻转的快速救助艇的程序 如何在当时和不利天气和海况中操作快速救助艇 在快速救助艇中可使用的导航和安全设备 搜寻方式和影响其实施的环境因素 |
评估从下列实际能力演示中获得的证据:
.1 扶正翻转的快速救助艇 .2 在当时天气和海况中操作快速救助艇 .3 佩戴特殊设备游泳 .4 使用在快速救助艇与直升飞机和船舶之间进行联系的通信和信号设备 .5 使用所载的应急设备 .6 从水中营救伤员及把伤员送上救助直升飞机、船舶或安全地点 .7 根据环境因素实施搜寻模式 |
在当时天气状况中在设备极限内操作快速救助艇的演示 |
操作快速救助艇的发动机 | 启动和操作快速救助艇的发动机及其附属装置的方法 | 评估从启动和操作快速救助艇发动机的实际能力演示中获得的证据 | 按操纵要求启动和操作机器 |
第A-VI/3节
高级消防培训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适任标准
1 被指定控制消防作业的海员须圆满完成着重于消防组织、策略和指挥方面的消防技术的高级培训,并须表明承担表A-VI/3第1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2 表A-VI/3第2栏所列科目的知识和理解水平,须足以有效地控制船上的消防作业。
3 为达到所需理论知识、理解和熟练水平的培训和经验,须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给予的指导。
4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按表A-VI/3第3栏和第4栏中所列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提供业已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5 按照第4段具备高级消防资格的海员,须按要求每5年提供证据,表明保持了承担表A-VI/3第一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6 就下列科目,缔约国可以接受船上培训和经验记录,作为保持表A-VI/3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1 控制船上消防作业;
.1.1 以消防组织、策略和指挥为重点的海上和港内船舶消防程序;
.1.2 消防作业中的通信和协调;
.1.3 通风控制,包括排烟;
.1.4 燃油和电气系统的控制;
.1.5 灭火过程中的危险(干馏、化学反应、锅炉上气道、火);
.1.6 与储存和处置物料有关的火灾预防措施和危害;
.1.7 对伤员的管理和控制;和
.1.8 与岸基消防队员协调的程序。
表A-VI/3
高级消防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估适任的标准 |
管理船上消防作业 | 海上和港口中的消防程序,重点是组织、策略和指挥
使用水进行灭火、对船舶稳性的影响、注意事项和矫正程序 消防作业期间的通信和协调 透风控制,包括排烟 燃料和电气系统的控制 消防过程的危害(干馏、化学反应、锅炉上气道、火等等) 涉及危险货物的消防 消防注意事项和材料(油漆等等)的积载和搬运有关的危害 伤员的管理和控制 与岸上消防人员进行协调的程序 |
实际演习和在经认可的真实培训条件(如模拟的船上条件)下的训练,在可能和可行时,在黑暗中进行 | 为控制火灾采取的行动以对事故的准确评估为依据,并使用所有可利用的资料源
行动的优先顺序、时机和次序适合事故的总需求并尽量减少船舶的损坏或潜在损坏、对人的损伤和对船舶操作有效性的影响 资料的传输是迅速、准确、完整和清楚的 在火灾控制活动过程中,人身安全始终得到保护 |
组织和培训消防队 | 应急计划的制定
消防队人员的构成和分配 控制船舶各部分的火灾的战略和策略 |
实际演习和在经认可的真实培训条件(如模拟的船上条件)下进行的训练 | 消防队的构成和组织确保应急计划和程序的迅速和有效实施 |
检查和检修探火和灭系统和设备 | 探火系统;固定式灭火系统;便携式和移动式灭火设备,包括装置、泵和救助、救捞、生命保障、个人保护和通讯设备
法定和入级检验的要求 |
在现实的培训环境中使用经认可的设备和系统的实际演习 | 所有探火和灭火系统和设备的操作有效性始终按性能规范和法规要求得到保持 |
调查和编辑火灾事故报告 | 评估火灾事故原因 | 在现实培训环境中的实际演习 | 失火原因被查明,防御措施的有效性得到评估 |
第A-VI/4节
急救和医护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被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海员的适任标准
1 每位被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海员须表明承担表A-VI/4-1第1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2 表A-VI/4-1第2栏所列科目的知识水平,须足以能使被指定的海员在船上一旦发生可能的事故或疾病时立即采取有效的行动。
3 规则第VI/4条第1款规定的每位证书申请人须按照表A-VI/4-1第3栏和第4栏所列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提供已达到所要求适任标准的证据。
被指定在船上负责医护的海员的适任标准
4 每位被指定在船上负责医护的海员须表明承担表A-VI/4-2第1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5 表A-VI/4-2第2栏所列科目的知识水平,须足以能使被指定的海员在船上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时立即采取有效的行动。
6 规则第VI/4条第2款规定的每位证书申请人须按照表A-VI/4-2第3栏和第4栏所列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提供已达到适任标准的证据。
表A-VI/4-1
急救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估适任的标准 |
在船上发生事故或疾病时立即实施急救 | 急救箱
身体的构造和功能 船上的毒性危害,包括使用《危险品事故医疗急救指南》(《急救指南》)或其国家等效规定 对伤病员的检查 脊椎损伤 烧伤、烫伤和冷、热影响 骨折、脱臼和肌肉损伤 获救人员的医护 无线电医务咨询 药理学 消毒 心脏停跳、溺水和窒息 |
评估从实际教学中取得的证据 | 对受伤的可能原因、性质和程度的识别是迅速、完整的,并符合现行的急救做法
始终将对自身和他人的损害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对伤病员状况的治疗是适当的,并符合公认的急救做法和国际导则 |
表A-VI/4-2
医护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估适任的标准 |
向船上的伤病员提供治疗 | 下列损伤的治疗:
.1 头和脊椎损伤 .2 耳、鼻、喉、眼的损伤 .3 外部和内部出血 .4 烧伤、烫伤和冻伤 .5 骨折、脱臼和肌肉损伤 .6 伤口、伤口愈合和感染 .7 止痛 .8 缝合和上夹板技术 .9 急性腹痛处理 .10 小的外科治疗 .11 包扎和上绷带 护理: .1 一般原则 .2 护理 疾病,包括: .1 病情和紧急情况 .2 性病 .3 热带病和传染病 酒精和毒品滥用 |
评估从实际训练和演示中取得的证据
可行时,在医院或类似机构的经认可的经验 |
对症状的识别系根据临床检查和病史的概念
预防感染和传染的工作是完整和有效的 个人态度平静、自信和使人放心 对损伤和病情的治疗是适当的,并符合所接受的医务做法及有关的国家和国际医疗指南 药的剂量和使用及药物治疗符合厂家的建议和所接受的医疗做法 迅速认识到病员病情变化的重要性 |
向船上的伤病员提供治疗(续) | 牙病治疗
妇科病、怀孕和分娩 对获救人员的治疗 海上死亡 卫生 疾病预防,包括: .1 消毒、杀虫、灭鼠 .2 接种 记录和适用规章副本的保管: .1 进行医疗记录 .2 国际和国家的海上医务规章 |
||
参加经协调的船舶医疗援助方案 | 外部援助,包括:
.1 无线电医务咨询 .2 伤病员的运输,包括使用直升机撤离伤病员 .3 在港口卫生当局或港口门诊部合作下对患病海员的治疗 |
临床检查程序是完整的,并符合收到的指示
撤离伤病员的方法和准备工作符合经认可的程序,并旨在最大程度地增加病人的康乐 无线电医务咨询的程序符合已建立的做法和建议 |
第A-VI/5节
签发船舶保安员熟练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适任标准
1 每位船舶保安员熟练证书的申请人,须表明承担表A-VI/5第1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2 表A-VI/5第2栏所列科目的知识水平须足以能使申请人担任被指定的船舶保安员。
3 为达到所需理论知识、理解和熟练水平的培训和经验,须考虑到本规则第B-VI/5节的指导。
4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依照表A-VI/5第3栏和第4栏所列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价适任的标准,提供已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表A-VI/5
船舶保安员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估适任的标准 |
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 | 国际海上保安政策和政府、公司及被指定人员的责任的知识,包括与海盗及武装抢劫有关的要素
船舶保安计划、相关程序及保持记录的目的和要素的知识,包括那些与海盗及武装抢劫有关的内容 实施船舶保安计划和报告保安事故的程序的知识 海上保安等级和船上及港口设施环境中的相应保安措施和程序的知识 进行船舶保安计划规定的内部审核、现场检查、监督和监控保安活动的要求和程序的知识 关于向公司保安员报告内部审核、定期审核和保安检查期间发现的任何缺陷和不符合项的要求和程序的知识 |
评估从经认可的培训中获得的证据或考试 | 程序和行动符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确定的原则
正确认定与保安有关的法规要求 对海上保安等级的变化实现即时应对状态的程序 船舶保安员责任区内的通信清楚明了 |
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续) | 修改船舶保安计划所用的方法和程序的知识
与保安有关的应急计划和应对保安威胁或保安违规(包括维持船/港界面关键性作业的规定)的反应程序的知识,还包括与海盗及武装抢劫有关的要素 对海上保安术语和定义的使用知识,包括与海盗及武装抢劫有关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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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保安风险、威胁和弱点 | 风险评估和评估工具的知识
保安声明在内的保安评估文件的知识 用以规避保安措施的技术的知识,包括海盗及武装抢劫分子使用的技术 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识别可能对保安有潜在风险的人员的知识 识别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及其能导致的损害的知识 密集人群管理和控制技术的知识,如适用 |
评估从经认可的培训中获得的证据,或经认可的经历和考试,包括展示以下方面的能力的实际演示:
.1 进行搜身 .2 进行非侵入性检查 |
程序和行动符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确定的原则
对海上保安等级的变化实现即时应对状态的程序 船舶保安员责任区内的通信清楚明了 |
评估保安风险、威胁和弱点(续) | 处理敏感的保安信息和保安通信的知识
实施和协调搜查的知识 搜身和使用非侵入性检查方法的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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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进行例行检查,以确保适当的保安措施得到实施和保持 | 指定和监测限制区域的要求的知识
控制船舶和船上限制区域的进出通道的知识 对甲板区和船舶周围区域进行有效监控的方法的知识 与船上其他人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处理货物和船舶物料有关的保安方面的知识 人员及其物品上下船和在船上的进出口通道的控制方法的知识 |
评估从经认可的培训中取得的证据或考试 | 程序和行动符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确定的原则
对海上保安等级的变化实现即时应对状态的程序 船舶保安员责任区内的通信清楚明了 |
确保适当地操作、测试和校准保安设备和系统(如有) | 各种保安设备和系统及其局限性的知识,包括那些在发生海盗及武装抢劫事件时可以使用的设备和系统
使用船舶保安报警系统的程序、说明和指南的知识 |
评估从经认可的培训中取得的证据或考试 | 程序和行动符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确定的原则 |
确保适当地操作、测试和校准保安设备和系统(如有) (续) |
测试、校准和维护保安系统和设备的方法(尤其是在海上)的知识 | ||
鼓励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 相关公约、规则及海事组织通函中有关防海盗及武装抢劫的培训、演练和演习要求的知识
加强船上保安意识和警惕性的方法的知识 评估演练和演习效果的方法的知识 |
评估从经认可的培训中取得的证据或考试 | 程序和行动符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确定的原则
船舶保安员责任区内的通信清楚明了 |
第A-VI/6节
对所有海员与保安有关的培训和指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培训的适任标准
1 在按要求需遵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海船上受雇或工作的所有非旅客人员,在被指派船上职责之前,须接受经认可的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培训,并考虑到B部分给予的指导,以便能够:
.1 报告保安事件,包括海盗或武装抢劫的威胁或袭击;
.2 知道在确认存在保安威胁时要遵循的程序;和
.3 参加与保安有关的应急和紧急程序。
2 在海船上工作或受雇的、承担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在被指派该职责之前,须接受与其职责和责任相关的保安方面的熟悉培训,并考虑到B部分给予的指导。
3 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培训须由船舶保安员或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员实施。
保安意识培训的适任标准
- 在按要求需遵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与其业务有关的规定的海船上受雇或工作的、作为船舶在编人员但不承担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在被指派船上职责之前,须:
.1 接受表A-VI/6-1列出的保安意识方面的、经认可的适当培训或训练;
.2 按要求通过以下方式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以承担表A-VI/6-1第1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
.2.1 按照表A-VI/6-1第3栏和第4栏所列的评价适任的方法和标准,表明适任能力;以及
.2.2 考试或连续评估,作为表A-VI/6-1第2栏所列科目的经认可的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
过渡性规定
5 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在本节生效前已经开始经认可的海上服务的海员,须能够通过下列各项确定他们满足第4款的要求:
.1 在前三年内至少共有6个月的时间以船上人员的身份从事经认可的海上服务;或
.2 履行过被认为等效于第5.1项所要求的海上服务的保安职能;或
.3 通过经认可的测试;或
.4 成功地完成经认可的培训。
承担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的适任标准
6 每位被指定承担包括防海盗和防武装抢劫相关活动的保安职责的海员须表明承担表A-VI/6-2第1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7 表A-VI/6-2第2栏所列科目的知识水平须足以使每位证书申请人能够执行船上指定的保安责任,包括防海盗和防武装抢劫相关的活动。
8 每位证书申请人须依据下列各项提供已经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1 按表A-VI/6-2第3栏和第4栏所列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估适任的标准,提供具有执行表A-VI/6-2第1栏列出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并且
.2 考试或连续的评估,作为涵盖表A-VI/6-2第2栏所列材料的经认可的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
过渡性规定
9 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在本节生效前已经开始经认可的海上服务的、承担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须能够通过下列各项表明承担表A-VI/6-2第1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1 在前三年内至少共有6个月的时间以船上人员的身份从事经认可的海上服务;或
.2 履行过被认为等效于第9.1项所要求的海上服务的保安职能;或
.3 通过经认可的测试;或
.4 成功地完成经认可的培训。
表A-VI/6-1
保安意识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估适任的标准 |
通过增强意识来加强海上保安 | 海上保安术语和定义的基本使用知识,包括可能与海盗和武装抢劫有关的海上保安术语和定义的基本使用知识
国际海上保安政策和政府、公司及个人责任的基本知识 海上保安等级和它们对在海上和港口设施采取海上保安措施和程序的影响的基本知识 保安报告程序的基本知识 与保安相关的应急计划的基本知识 |
评估从经认可的培训或经认可的课程测试中获取的证据 | 正确地确定有关增强海上保安的要求 |
识别保安威胁 | 规避保安措施的技术的基本知识
能够确认包括海盗和武装抢劫有关的事项在内的潜在保安威胁的基本知识 能够帮助识别武器、危险物质和设备的基本知识,并清楚它们能够造成的损坏 处理保安相关信息和保安相关通信的基本知识 |
评估从经认可的训练或经认可课程的学习期间获取的证据 | 正确地确定海上保安威胁 |
理解保持保安意识和警惕性的必要性和方法 | 有关的公约、规则和海事组织通函中关于培训、演练和演习要求的基本知识,包括与防海盗和防武装抢劫有关的知识 | 评估从经认可的训练或经认可课程的学习期间获取的证据 | 正确地确定与增强海上保安有关的要求 |
A-VI/6-2
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的最低适任标准规范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第4栏 |
适任 | 知识、理解和熟练 | 表明适任的方法 | 评价适任的标准 |
保持船舶保安计划所设定的状态 | 海上保安术语和定义的使用知识,包括可能与海盗和武装抢劫有关的术语的使用知识
国际海上保安政策和政府、公司及个人的职责的知识,包括可能与海盗和武装抢劫有关的部分的使用知识 海上保安的级别和因此而对船上以及港口设施中保安措施和程序造成的影响的知识 保安报告程序的知识 有关公约、规则和海事组织通函规定的演练和演习的程序和要求的知识,包括与防海盗和防武装抢劫等有关的使用知识 执行检查和检验、控制并监控船舶保安计划列明的保安活动的程序的知识 保安相关的应急计划和应对保安威胁或保安违规(包括保持船/岸界面关键操作的规定)的程序的知识,也包括那些可能与海盗和武装抢劫有关的使用知识 |
评估从经认可的训练或经认可课程的学习期间获取的证据 | 程序和措施符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要求
正确确定与保安相关的法规要求 职责范围内的交流清楚明了 |
识别安全风险和威胁 | 保安文件的知识, 包括保安声明
规避保安措施的技术的知识,包括海盗和武装抢劫分子使用的技术的知识 识别潜在保安危险的知识 识别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的知识,并清楚它们能够造成的损坏 密集人群管理和控制技巧的知识(如适用) 处理与保安相关的信息和保安通信的知识 搜身和使用非侵入性检查方法的知识 |
评估从经认可的训练或经认可课程的学习期间获取的证据 | 程序和措施符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要求 |
对船舶进行定期的保安检查 | 监控限制区域的技术的知识
控制上船通道和船上限制区域的知识 有效监控甲板区域和船舶周围环境的方法的知识 与货物和船舶物料相关的检查方法的知识 人员及其物品上下船和在船上的进出口通道的控制方法的知识 |
评估从经认可的训练或经认可课程的学习期间获取的证据 | 程序和措施符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经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要求 |
正确使用保安设备和系统(如有) | 包括发生海盗和武装劫匪攻击时可能使用的各种保安设备和系统及其局限性的一般知识
测试、校准和维护保安系统和设备的必要性的知识,特别是在海上的情况下 |
评估从经认可的训练或经认可课程的学习期间获取的证据 | 按照已建立的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和系统并考虑到其局限性
程序和措施符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要求 |
第VII章
关于可供选择的发证标准
第A-VII/1节
可供选择的证书的签发
1 每位本公约附则第VII章规定的操作级证书的申请人,须按要求完成相应的教育和培训,并达到表A-II/1或表A-III/1中规定的所有职能的适任标准。只要申请人相应地完成有关的附加教育和培训,并达到表中所规定的有关职能的适任标准,可以增加表A-II/1或表A-III/1分别规定的职能。
2 每位负责指挥500总吨或以上船舶,或一旦指挥者不能履行职责时将代其指挥船舶的管理级证书的申请人,除须符合表A-II/1规定的适任标准外,须完成相应的教育和培训,并达到表A-II/2规定的所有职能的适任标准。只要证书申请人完成相关的附加教育和培训并达到本部分第III章各表中规定的有关职能的适任标准,可以增加各表中所规定的职能。
3 每位负责主推进装置为750千瓦或以上的船舶推进机器的管理级证书的申请人,或一旦负责推进机器的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将代其履行此职责的管理级证书的申请人,除须符合表A-III/1规定的适任标准外,须完成有关的教育和培训,并相应地达到表A-III/2规定的所有职能的适任标准。只要证书申请人完成相关的附加教育和培训,并达到本部分第II章各表中规定的有关职能的适任标准,可以增加各表中所规定的职能。
4 每位支持级证书的申请人:
.1 航行或轮机工程支持级证书的申请人须完成相应的培训,并达到表A-II/4或表A-III/4分别述及的职能适任标准。如申请人完成适当和相关的附加培训,并达到表A-III/4或A-II/4所述的相关职能适任标准,可增加相应表中所规定的职能。
.2 申请高级值班水手,除须符合表A-II/4规定的适任标准外,还须完成相关培训,并达到表A-II/5述及的所有职能的适任标准。如申请人完成适当和相关的附加培训,并达到表A-III/4或A-III/5规定的相关职能的适任标准,可增加相应表中所规定的职能。
.3 申请高级值班机工,除符合表A-III/4规定的适任标准外,还须完成相关培训,并符合表A-III/5述及的所有职能的适任标准。如申请人完成适当和相关的附加培训,并达到表A-II/4或A-II/5规定的职能适任标准,可增加相应表中所规定的职能。
第A-VII/2节
对海员的发证
1 根据规则第VII/1条第1.3款的要求,每位按照第VII章规定申请表A-II/1和表A-III/1所列职能的操作级证书的申请人须:
.1 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该资历须包括在合格的轮机部高级海员监督下至少6个月的机舱值班,如果要求航行职能,则须包括在合格的驾驶台值班高级海员监督下至少6个月的驾驶台值班资历;并且
.2 在此服务期间,完成了经认可的、满足第A-II/1和A-III/1节有关要求的船上培训计划,并在经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中记载。
2 每位按照第VII章规定申请表A-II/2和表A-III/2所列的组合职能的管理级证书的申请人,须具有下述与证书签注上载明的职能有关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
.1 对于指挥船舶或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外的人员—履行与规则第III/2条或规则第III/3条有关的操作级职责12个月;如要求有管理级的航行职能,则要有至少12个月履行操作级的驾驶台值班职责;
.2 对于指挥船舶和负责船舶机械推进的人员—作为持证高级海员,履行包括本节第2.1项的规定在内的与证书签注上载明的职能有关的职责不少于48个月;其中24个月须履行表A-III/1所列的职能,24个月须履行表A-III/1和A-III/2所列的职能。
3 根据规则第VII/1条第1.3款要求,每位按照第VII章规定申请表A-II/4和表A-III/4中所列职能的支持级证书申请人须具有:
.1 不少于12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包括:
.1.1 不少于6个月的航行值班资历,和
.1.2 不少于6个月的机舱值班资历;或
.2 在上船前或在船上完成特殊培训,并具有不少于4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包括:
.2.1 不少于2个月的航行值班资历,和
.2.2 不少于2个月的机舱值班资历;
.3 第3.1款或3.2款要求的海上服务、培训、资历须在具有相应资质的高级海员或普通海员的直接监督下进行。
4 根据规则第VII/1条第1.3款要求,每位根据第VII章规定申请表A-II/5和表A-III/5中所列职能的支持级证书申请人,在具有资格作为普通海员参与航行值班或机舱值班的同时,还须达到《培训规则》第A-II/5和第 A-III/5节规定的适任标准,并具有:
.1 不少于30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包括:
.1.1 不少于18个月的高级值班水手资历,和
.1.2 不少于12个月的高级值班机工资历;或
.2 完成经认可的培训计划,并具有不少于18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包括:
.2.1 不少于12个月的高级值班水手资历;和
.2.2 不少于6个月的高级值班机工资历;或
.3 完成经认可的甲板和机舱综合特殊培训计划,包括在甲板机舱综合部门不少于12个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包括:
.3.1 不少于6个月的高级值班水手资历;和
.3.2 不少于6个月的高级值班机工资历。
第A-VII/3节
关于签发可供选择的证书的原则
(无条文)
第VIII章
关于值班的标准
第A-VIII/1节
适于值班
- 主管机关须考虑到海员,特别是涉及船舶安全和保安操作职责的海员,由于疲劳所引发的危险。
- 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海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须不少于:
2.1 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以及
2.2 任何7天内77小时。
- 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须至少为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 在紧急或在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不必保持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关于休息时间的要求。紧急集合演练、消防和救生演练,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规定的演练,须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并不导致海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 主管机关须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于查看处。该值班安排表须按照标准格式使用船舶工作语言和英语制定。
- 当海员处于待命状态时,如机舱无人值守时,如果该海员的正常休息时间被临时工作所干扰,则须对其休息时间予以适当的补偿。
- 主管机关须要求使用船舶工作语言和英语按照标准格式保持对海员每天休息时间的记录,以监督和核实是否符合本节的规定。海员须得到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授权的人员以及海员自己所签注的与其有关的记录。
- 本节任何规定并不妨碍船长有权在本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出现紧迫安全情况下,或对遇险的他船或人员提供协助的情况下,要求海员进行任何必要时间长度的工作。因此,船长可以中止海员休息时间的安排并要求其进行任何必要时间长度的工作,直至恢复正常状态。一旦正常状态恢复后,如可行, 船长须尽快确保为在计划休息时间内工作的海员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
9 缔约国可允许上述第2.2项和第3款要求的休息时间的例外安排,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任何7天内70小时休息时间。
第2.2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安排不许持续两周以上。船上两个例外时间段的间隔不得短于例外安排时间段的两倍。
第2.1项规定的休息小时数可分为最多不超过三段,其中之一至少长达6小时,另外两段的任何一段不得少于1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的间隔不得短于14小时。在任何7天时间里,例外安排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的时间段。
例外安排须尽可能考虑到第B-VIII/1节有关防止疲劳的指导。
10 为防止酗酒,各主管机关须制定对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海员和其他海员的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或与该酒精浓度相当的酒精量的限制。
第 A-VIII/2节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第1部分 – 发证
- 负责航行或甲板值班的高级海员的资格须完全符合第II章或第VII章有关航行或甲板值班职责的相应规定。
-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的资格须完全符合第III章或第VII章有关轮机值班职责的相应规定。
第2部分 – 航次计划
一般要求
- 对预定的航次,须在研究所有相关资料后事先作出计划,并须在航次开始前对设定的任何航线进行核实。
- 轮机长须与船长协商,预先确定计划航次的需要,并考虑到对燃料、淡水、润滑油、化学品、消耗品和其它备件、工具、供应品的需要以及任何其它需要。
每一航次前的计划
- 每一航次前,各船船长须保证充分并恰当地运用本航次所必需的海图和其它航海出版物,对自出发港至第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作出计划,所述海图和航海出版物须包含永久性的或可预见的以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航行限制和危险的准确、完整和最新的资料。
计划航线的核实和标绘
- 在考虑了一切有关信息并核实了航线设计后,计划航线应清晰地标绘在相应的海图上,并在航行期间供值班高级海员随时使用,但他应在使用之前核实将选择的每一航向。
偏离计划航线
- 如果在航行期间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或者因其它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那么,应在大幅度地偏离原计划航线之前计划出经修改的航线。
第3部分 – 值班的一般原则
- 值班须基于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原则:
.1 须确保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人员;
.2 在安排值班人员时须考虑到当班人员的资格或体能的局限性;
.3 须确定值班人员对其个人角色、责任和团队角色的理解;
.4 船长、轮机长和负责值班的高级海员须保持适当的值班,并最有效地使用可利用资源,如信息、装置/设备和其他人员等;
.5 值班人员须熟悉装置/设备的功能和操作,并熟练使用之;
.6 值班人员须理解信息及如何回应来自每一工作站/装置/设备的信息;
.7 来自工作站/装置/设备的信息须由所有值班人员适当共享;
.8 值班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保持适当沟通方式的交流,以及
.9 对为安全而采取的行动产生任何怀疑时,值班人员应毫不犹豫地通知船长、轮机长和负责值班的高级海员。
第4部分海上值班
适用于值班的一般原则
- 缔约国须提请公司、船长、轮机长和值班人员注意遵守下列原则,以确保能始终保持安全值班。
- 各船船长有义务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航行值班或货物值班。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在他们值班期间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他们在这期间要特别关心避免碰撞和搁浅。
- 各船轮机长有义务与船长协商,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的轮机值班。
保护海洋环境
- 船长、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须了解操作性或事故性的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并须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防止这类污染,特别是有关国际规则和港口规章范围内的措施。
第4-1部分 – 航行值班中应遵循的原则
-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是船长的代表,并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和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瞭望
- 须遵照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5条的规定随时保持正规的瞭望,并须达到下列目的:
.1 针对操作环境中发生的重大变化,利用视觉和听觉以及所有其它可利用的手段保持连续戒备状态;
.2 全面判断局面和碰撞危险、搁浅和其它航行危险;以及
.3 探明遇险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沉船、残骸和其它碍航物。
- 瞭望人员必须全神贯注地保持正规瞭望,不得从事或分派给会影响瞭望的其它工作。
- 瞭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是分开的,舵工在操舵时不应被视为瞭望人员,除非在某些小船上,操舵位置具有四周无遮挡的视野并且没有夜视障碍或其它保持正规瞭望的妨碍。在下列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在白天可以是唯一的瞭望人员:
.1 对局面作了充分估计,确信无疑这样做是安全的;
.2 充分考虑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切相关因素:
− 天气情况;
− 能见度;
− 通航密度;
− 邻近的航行危险物;和
− 航行在分道通航制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意力;以及
.3 当局面发生任何变化而需要时,能立即召唤人员到驾驶台协助。
- 在判断航行值班的组成是否足以保证能连续保持正规瞭望时,船长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其中包括本规则本节所述的因素和以下因素:
.1 能见度,天气状况和海况;
.2 通航密度和发生在船舶航行区域内的其它活动;
.3 当航行在分道通航制内或附近或其它定线制水域内时必要的注意力;
.4 由船舶功能的性质、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所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5 应召并被指定为值班人员的任何海员适于值班的情况;
.6 船舶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的专业适任知识和自信心;
.7 每位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的经验和对船舶设备、规程和操纵能力的熟悉程度;
.8 任何特定时刻船上发生的活动,包括无线电通信活动,和必要时召唤人员立即到驾驶台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9 驾驶台的仪器和控制台(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10 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11 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12 驾驶台的结构,这种结构可能对值班人员利用视觉或听觉探测外部情况所造成的妨碍程度;以及
.13 本组织通过的涉及值班安排和适于值班的任何其它有关标准、程序和指南。
值班安排
- 在决定可能包括合格的普通海员在内的驾驶台值班组成时,须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1 在任何时候,驾驶台不许无人值守;
.2 天气情况、能见度以及是白天或是黑夜;
.3 接近航行危险物,可能需要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履行额外的航行职责;
.4 助航仪器,如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雷达或电子定位仪以及任何其它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5 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
.6 是否要履行无线电职责;
.7 装备在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UMS)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以及
.8 特殊的操作环境可能导致对航行值班的出乎寻常的任何要求。
交接班
-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如果有理由相信来接班的高级海员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则不应向其交班,在这种情况下须通知船长。
- 接班的高级海员须确保本班人员完全能履行他们的职责,特别是他们对夜视的适应。接班的高级海员在其视力未完全调节到适应光线条件以前,不得接班。
- 接班的高级海员在接班前,须彻底搞清本船的推算船位或真船位,并核实本船的计划航线、航向和航速以及无人机舱控制装置(如有),还应注意在他们值班期间预计可能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 接班的高级海员须亲自弄清以下有关情况:
.1 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2 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吃水;
.3 当时和预报的潮汐、潮流、气象和能见度以及这些因素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4 当主机在驾驶台控制时操纵主机的程序;以及
.5 航行局面,包括但不限于:
.5.1 正在使用或在值班期间有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5.2 电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5.3 看到或知道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5.4 在值班期间可能会遇到的有关情况和危险;以及
.5.5 船舶横倾、纵倾、水的密度及船体下坐可能对龙骨下富裕水深的影响。
-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换班时如果正在进行船舶操纵或其它避免危险的行动,则该高级海员的交班应推迟到这种操纵完成之后再进行。
履行航行值班
-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
.1 在驾驶台保持值班;
.2 在正式交班之前,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离开驾驶台;和
.3 即使船长在驾驶台,继续对船舶安全航行负责,直至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此责任并且双方都已相互理解为止。
- 在值班期间,应使用任何可利用的、必要的助航仪器,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对所航行的航向、船位和航速进行核对,以确保本船沿着计划航线航行。
-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充分了解船上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并须知道和考虑到这些设备在操作上的局限性。
-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不得被分派或担负任何妨碍船舶安全航行的职责。
- 在使用雷达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切记,在任何时候均须遵守适用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有关使用雷达的规定。
- 在需要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毫不犹豫地使用舵、主机和音响信号装置,但如有可能,须及时通知拟进行主机变速,或者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装配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主机控制器。
- 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知晓包括冲程在内的本船操纵性能,并须意识到其他船舶可能具有不同的操纵性能。
- 值班期间须保持对与航行有关的动态和活动的正规记录。
- 特别重要的是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要确保随时保持正规瞭望。在具有单独海图室的船上,必要时,为了履行必需的航行职责,该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可以短时间进入海图室。但是,他须首先确信这样做是安全的,并保持正规瞭望。
- 在条件允许和可行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危险状况预计影响航行之前,须对船上的航行设备在海上进行频繁的操作性测试。适当时须对这些测试做好记录。这种测试还须在到港前和出港前进行。
-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作定期检查,以确保:
.1 舵工或自动舵正操作在正确的航向上;
.2 标准罗经的误差每班至少测定一次,如可能,在任何大幅度改向后也应测定;标准罗经和陀螺罗经应经常进行核对,罗经复示仪应与主罗经同步;
.3 自动舵应至少每班手动测试一次;
.4 航行灯和信号灯及其它航行设备正常工作;
.5 无线电设备按照本节第86款规定正常工作;以及
.6 无人机舱(UMS)控制装置、报警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切记始终遵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适用规定的必要性。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考虑到:
.1 使舵工就位并及时改为手动操舵以使潜在的危险局面转危为安的必要性;以及
.2 使用自动舵的船舶,如让局面发展到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得不到帮助以致不得不中断瞭望而采取紧急措施,那是非常危险的。
- 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完全熟悉所装备的所有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其中包括其性能及局限性。适当时,须使用每一种助航仪器并须切记回声测深仪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助航仪器。
- 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以及在拥挤水域的全部时间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使用雷达,并注意其局限性。
-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确保所使用的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能及早地发现回波,须切记小的或微弱的回波有可能探测不到。
- 每当使用雷达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选择适当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并须确保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标绘或进行系统的分析。
- 在下列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立即通知船长:
.1 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
.2 对通航状况或他船的动态发生疑虑时;
.3 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时;
.4 到预定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标或测不到水深时;
.5 意外地看到陆地、航标或水深突然发生变化时;
.6 主机、推进机械的遥控装置、舵机或者任何重要的航行设备、报警或指示仪发生故障时;
.7 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时;
.8 在恶劣天气中,怀疑可能有天气损害时;
.9 船舶遇到任何航行危险时,诸如冰或海上弃船;以及
.10 其它紧急情况或感到怀疑时。
- 尽管在上述情况下要求立即通知船长,但在情况需要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为了船舶安全,须毫不犹豫地采取果断行动。
-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确保包括正规瞭望在内的安全值班得以保持。
在不同条件下和不同水域内的值班
良好天气
-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频繁地测定驶近船舶精确的罗经方位,以此作为及早发现碰撞危险的方法,并须切记有时方位变化明显但碰撞危险依然存在,特别是在驶近大型船舶或拖带船队时或是在近距离接近他船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还须按适用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早采取积极的行动,随后还须检查此种避碰行动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
- 天气良好时,只要有可能,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进行雷达操作。
能见度不良
- 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的首要职责是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相应条款,特别是有关鸣放雾号,以安全航速航行,并使主机处于立即可操作的准备状态的条款。此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还须:
.1 通知船长;
.2 布置正规的瞭望;
.3 显示航行灯;并且
.4 操作和使用雷达。
黑夜期间
- 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在安排瞭望时须充分考虑到驾驶台设备和可供使用的助航仪器及其局限性、程序和所实施的安全措施。
沿海和拥挤水域
- 须使用船上适合于该地区并依据最新资料改正过的最大比例尺海图,须以频繁的时间间隔测定船位,环境许可时须采取多种方法定位。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时,须适当使用代码(比例尺)的电子海图,并以适当的时间间隔通过独立的定位方法对船位进行核查。
-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确切地辨认所有相关的航行标志。
有引航员在船时的航行
- 尽管引航员有其职责和义务,但他们在船上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职责和义务。船长和引航员须交换有关航行程序、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信息。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与引航员密切配合,并保持对船舶的位置和动态进行准确的核对。
- 如果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怀疑,他须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须立即报告船长,并在船长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船舶在锚泊中
- 如果船长认为必要,船舶在锚泊情况下也须保持连续的航行值班。船在锚泊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
.1 尽快地测定船位并标绘在相应的海图上;
.2 条件允许时,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利用固定航标或岸上容易辨认的物标测定方位,以校核船舶是否安全地保持在锚位上;
.3 确保保持正规的瞭望;
.4 确保定时巡视船舶;
.5 观察气象和潮汐情况以及海况;
.6 倘若船舶走锚,通知船长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7 确保主机和其它机器按照船长指示处于准备状态;
.8 如果能见度恶化,通知船长;
.9 确保船舶按照适用的规定显示相应的号灯、号型并鸣放相应的声号;并且
.10 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污染环境,并遵守适用的防止污染规则。
第4-2部分 – 轮机值班中须遵循的原则
- 本节中第4-2、5-2和5-4部分所使用的“轮机值班”一词,系指一个人或组成值班的一组人,或一位高级海员的一个责任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该高级海员亲临机舱。
-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养,并按要求负责轮机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和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
值班安排
- 在任何时候,轮机值班的组成须足以确保影响船舶运行的所有机器,无论是自动还是手动方式均能安全运转,并适合于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 在决定包括合格的普通海员在内的轮机值班的组成时,下列准则须特别予以考虑:
.1 船舶类型以及机器类型和状况;
.2 始终对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机器予以有效的监管;
.3 由于天气、冰、被污染水域、浅水、各种紧急情况、控损或减少污染等情况而采用的任何特殊操作方式;
.4 轮机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
.5 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以及环境保护;
.6 遵守国际、国家和当地的规章;以及
.7 保持船舶的正常营运。
交接班
-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如有理由认为接班的高级海员显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值班职责,不得向其交班。在这种情况下须通知轮机长。
- 轮机值班接班的高级海员须保证本班人员显然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 轮机值班接班的高级海员在接班之前,须至少彻底搞清以下各项:
.1 轮机长对船舶有关系统和机器操作的常规命令和特别指示;
.2 对机器和各系统进行的一切工作的性质和参与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3 污水舱、压载舱、污油舱、备用舱、淡水柜、粪便柜的水或渣的液面高度和可能情况,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和处理的特殊要求;
.4 备用舱、沉淀柜、日用柜和其它燃油贮存设施中的燃油液面高度和状况;
.5 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6 各种主、辅机系统(包括配电系统)的状况和操作模式;
.7 如果适用,监视和控制台设备及其手动操作设备的状况;
.8 如果适用,自动锅炉控制装置诸如火焰安全控制系统、限位控制系统、燃烧控制系统、燃油供给控制系统和其它与蒸汽锅炉操作有关设备的状况和操作模式;
.9 由于恶劣天气、冰、被污染的水或浅水引起的任何潜在不利条件;
.10 由于设备故障或不利的船舶条件而采取的特殊操作模式;
.11 机舱普通海员涉及其所指定职责的报告;
.12 消防设备的可用性;以及
.13 轮机日志的填写情况。
履行轮机值班
-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保证保持确定的值班安排,并须确保参加机舱值班的普通海员根据指示在推进机械和辅助设备安全和有效操作方面给予协助。
- 尽管轮机长在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仍须继续对机舱工作负责,直至被明确告知,轮机长已承担此责任并且双方都已相互理解为止。
- 轮机值班的所有成员都须熟悉所指派的值班职责。此外,每位成员对其服务的船舶须具有下列知识:
.1 内部通信系统的使用;
.2 从机器处所逃生的路线;
.3 机舱报警系统和辨别各种报警装置的能力,特别是灭火介质警报;以及
.4 机舱的消防设备和损害控制装置的数量、位置和种类,以及它们的使用方法和须遵守的各种安全预防措施。
- 对任何运转失常、预料将发生故障或需特殊维护的机器,连同已经采取的措施须做好记录。如果需要,须对进一步采取的措施作出计划。
- 对于有人值守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随时能立即操作推进设备以应对变向和变速的需要。
- 对于周期性无人值守机舱,被指定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在被召唤时须立即到达机舱。
- 驾驶台的所有命令须迅速执行。对主推进装置的变向或变速须做好记录,除非主管机关认为由于特定船舶的尺度或特性使这种记录行不通。主推进装置的控制在手动操作时,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确保不间断地处于准备或操作状态。
- 对所有机器的日常保养和维护须给予足够的注意,其中包括机械、电气、电子、液压和空气系统,它们的控制装置和相关的安全设备、所有居住的舱室服务系统设备以及物料和备用品的使用情况记录。
- 轮机长须保证将值班时拟进行的预防性保养、损害控制或修理工作等通知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对于拟处理的并属于值班责任内的所有机器,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负责其隔离、旁通和调整,并将已进行的所有工作做好记录。
- 当机舱处于准备状态时,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保证使所有在操作时可能用到的机器和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足的富余量,以用于舵机和其它需要。
-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不得被指派或承担任何可能妨碍他们监管主推进系统及附属设备职责的其它任务。他们须使主推进装置和辅助系统处于不间断的监管之下,直至正式交班为止,并须定时检查其负责的机器。他们还须确保在机舱和舵机间进行足够的巡视,以便观察和报告设备的故障和损坏,履行或指导日常调整、要求的保养和其它必要的工作。
-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指导任何其他的轮机值班人员,告知他们有关对机器会造成不利影响或危及人命或船舶安全的潜在危险情况。
-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确保机器处所的值班处于监管之下,一旦值班人员丧失值班能力,须安排替代人员。轮机值班不能使机器处所无人监管,否则将妨碍机舱装置或操纵阀的手动操作。
-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遏制由于设备损坏、失火、进水、破裂、碰撞、搁浅和其它原因所引起损害的影响。
- 在下班前,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保证发生在本轮机值班期间的有关主机和辅机的事件都有适当的记录。
- 在进行所有预防性保养、损害控制或维修工作时,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与负责维修工作的高级海员配合。这种配合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对要进行处理的机器加以隔离和旁通;
.2 在维修期间,将未维修的设备调节至充分和安全地发挥功能的状态;
.3 为了便于接班的高级海员工作和做好记录,在轮机日志或其它适当的文件上载明维修保养的设备、参加人员以及何人采取何种安全措施;以及
.4 必要时对修理过的机器或设备进行测试,并将其投入使用。
-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确保,一旦自动设备失灵时,在机舱从事维修的普通海员,可协助对机器进行手动操作。
-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切记,由于机器故障引起的速度变化,或任何操舵失效,可能会危及船舶和海上人命安全。万一机舱发生火灾,采取紧急行动,可能导致船速下降,舵机瞬间失灵,船舶推进系统停止运转,或发电机发生任何变化或类似威胁安全的情况,须立即通知驾驶台。这种通知,如有可能,须在发生变化之前完成,以便使驾驶台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以避免潜在的海上事故。
- 在下述情况下,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立即通知轮机长:
.1 当机器发生故障或损坏,可能会危及船舶的安全营运时;
.2 发生任何故障时,而这些故障确认可能会导致推进机械、辅机或监控和调节系统的损坏或破坏;以及
.3 发生紧急情况或对于采取何种措施或决定无把握时。
- 除在上述情况下需要报告轮机长以外,为了船舶、机器和海员的安全,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视情况需要,立即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
-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将保证安全值班的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告知值班人员。作为保持安全值班一部分的附带任务来完成的机器日常保养工作须纳入值班的日常工作之内。详细的维修工作,包括对全船的电气、机械、液压、气动或适用的电子设备的修理,须在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和轮机长知道的情况下进行,对这些修理须做好记录。
在不同条件下和不同水域内的轮机值班
能见度不良
-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确保提供鸣放声号所使用的稳定的空气或蒸汽压力,并随时执行驾驶台的有关改变船速或改变航向的任何命令。此外,还须保证操纵用的辅机随时可用。
沿海和拥挤水域
-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当得知船舶位于拥挤水域时,须确保所有涉及船舶操纵的机器能即刻置于手动操作模式。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还须保证有足够的备用电力用于操舵和满足其它操纵要求。应急操舵和其它辅助设备须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船在锚泊中
- 在开敞锚地,轮机长须与船长协商是否仍保持与在航时同样的轮机值班。
- 当船舶在开敞的港外锚地或任何其它的实际上是“在海上”锚泊的情况下,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保证:
.1 保持有效的轮机值班;
.2 定时检查所有正在运行和处于准备状态的机器;
.3 按驾驶台命令使主机和辅机保持准备状态;
.4 采取措施,防止本船污染环境并遵守适用的防止污染规则;以及
.5 所有损害控制和消防系统均处于准备状态。
第4-3部分 – 无线电值班中须遵循的原则
总则
- 主管机关须提请公司、船长和无线电值班人员注意遵守下列规定,以保证船舶在海上时,保持足够的无线电安全值班。在执行本规则时,须考虑到《无线电规则》。
值班安排
- 在决定无线电值班安排时,各海船船长须:
.1 保证按照《无线电规则》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来保持无线电值班;
.2 保证无线电值班的首要职责不会受到与船舶安全移动和安全航行无关的无线电通信的严重影响;并且
.3 考虑到船上安装的无线电设备及其工作状态。
履行无线电值班
- 履行无线电值班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须:
.1 保证在《无线电规则》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指定的频率上保持值班;并且
.2 在值班时,定时检查无线电设备及其电源的工作状况,并且在发现设备故障时报告船长。
- 须遵守《无线电规则》及《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有关无线电报或无线电日志的要求。
- 在发生遇险事件时,按照《无线电规则》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保持无线电记录是指定担负无线电通信首要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的责任。下列事项及其发生时间须予以记录:
.1 遇险、紧急和安全无线电通信概要;
.2 与无线电服务有关的重要事件;
.3 视情况,每天至少一次船位;以及
.4 无线电装置包括电源状况的概要。
- 无线电记录须保留在遇险通信工作地点,并须使其用于:
.1 船长检查;和
.2 主管机关任何经授权官员和根据本公约第X条款实施监督的任何经正式授权官员的检查。
第 5 部分 – 港内值班
所有值班须遵循的原则
总则
- 在正常情况下,在港内安全系泊或锚泊的任何船上,为了安全目的,船长须安排保持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对于具有特种型式推进系统或辅助设备的船舶以及对于载有有害、危险、有毒或高度易燃物质或其它特种货物的船舶,可能有必要做出特殊要求。
值班安排
- 船舶在港内时,保持甲板值班的安排须始终足以:
.1 确保人命、船舶、港口和环境的安全以及所有与货物作业有关的机械的安全操作;
.2 遵守国际的、国家的及当地的规章;以及
.3 保持船上秩序和日常工作。
- 船长须根据系泊情况、船舶种类和值班特点决定值班人员的组成和值班的持续时间。
- 如船长认为必要,须安排一名合格的高级海员负责甲板值班。
- 为了有效的值班,须安排必要的设备。
- 轮机长经与船长协商,须保证轮机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的在港轮机值班。在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的组成(可能包括相应的机舱普通海员在内)时,须考虑到下列各项:
.1 在所有推进功率为3000 kW及以上的船舶上,须始终有一名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
.2 在推进功率为未满3000 kW的船舶上,船长酌情考虑并与轮机长协商后,可不安排高级海员负责轮机值班;以及
.3 高级海员在负责轮机值班期间不得被指派或承担任何会妨碍其监控船上机械系统职责的其它任务或职责。
交接班
- 负责甲板或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如有任何理由认为接班的高级海员显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则不得交班。在这种情况下须根据情况通知船长或轮机长。接班的高级海员须确保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 在办理甲板或轮机值班的交接班时,如正在进行重要操作,除船长或轮机长另有指令外,该操作须由交班的高级海员完成。
第5-1部分 – 甲板值班的交接班
- 在交班前,负责甲板值班的高级海员须告知接班的高级海员下列事项:
.1 泊位水深、船舶吃水、高潮和低潮的水位和时间、系缆情况、抛锚和抛出的锚链情况以及对船舶安全至关重要的其它系泊情况;主机情况和应急使用的可行性;
.2 船上拟进行的所有工作;已装货物或余留货物以及卸船后残存物的性质、数量及其处理状况;
.3 污水柜和压载舱的水位高度;
.4 正在显示或鸣放的信号或灯号;
.5 要求在船的海员人数和其他人员的在船情况;
.6 消防设备的情况;
.7 任何特殊的港口规定;
.8 船长的常规命令和特殊命令;
.9 在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船舶与岸上人员包括与港口当局之间可供使用的通信线路;
.10 有关船舶、海员、货物安全或防止环境污染的任何其它重要情况;以及
.11 向有关当局报告由于船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序。
- 接班的高级海员在承担甲板值班任务前须核实:
.1 系泊缆绳或锚链是恰当的;
.2 显示或呜放的信号或灯号是正确的;
.3 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是维持着的;
.4 他们已知道正在装卸的任何有害或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在发生溢漏或火灾时须采取的相应措施;以及
.5 外界情况或环境没有危及本船,本船也不危及其它船舶。
第5-2 部分 – 轮机值班的交接班
- 在交接班前,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告知接班的高级海员下列事项:
.1 当日的常规命令,任何有关船舶操作、功能维护以及船舶机械或控制设备的修理的特殊命令;
.2 对船舶机械和有关系统进行的所有修理工作的性质,参与人员和潜在的危险;
.3 污水柜、压载舱、污油舱、粪便柜、备用柜内的水位和残渣的液面高度及状态,以及对内存物的使用或处理的特殊要求;
.4 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任何特殊要求;
.5 移动式灭火装置和固定式灭火装置以及火情探测系统的状况和准备状态;
.6 获准在船上从事机器修理的人员,其工作地点和修理项目,以及其他获准的船上人员和所需要的海员;
.7 任何港口有关船舶排出物、消防要求以及船舶防备的规章,特别是出现潜在的恶劣天气期间;
.8 在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船上与岸上人员包括与港口当局之间可供使用的通信线路;
.9 有关船舶、海员、货物的安全或防止环境污染的任何其它重要情况;以及
.10 向有关当局报告由于轮机部的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序。
- 接班的高级海员在承担轮机值班的任务前,须彻底弄清交班高级海员充分告知的上述事项,同时还须:
.1 熟悉现有的和可利用的电、热和照明来源及其分配情况;
.2 了解船上的燃油、润滑油及所有淡水供给的可用性和有关情况;并且
.3 尽可能将船舶和机器准备妥当,以便在需要时备车或应付紧急状况。
第5-3部分 – 履行甲板值班
- 负责甲板值班的高级海员须:
.1 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巡查全船;
.2 特别要注意:
.2.1 舷梯、锚链或系泊缆绳的状况和固定情况,特别是在转潮时和在有较大潮差的泊位上,必要时须采取措施以确保它们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2 船舶吃水、龙骨下富裕水深和船舶的一般状态,在装卸货或压载时防止发生危险的横倾和纵倾;
.2.3 天气情况和海况;
.2.4 遵守所有有关安全和防火方面的规定;
.2.5 污水柜和水柜中水位的高度;
.2.6 所有在船人员及其所在地点,特别是那些在远处或封闭处所内的人员;以及
.2.7 视情况显示或呜放的灯号和信号;
.3 在坏天气或收到风暴警报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船舶、船上人员和货物;
.4 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止船舶对环境的污染;
.5 在危及船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鸣放警报,通知船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对船舶、货物和船上人员造成损害。如有必要,要求岸上当局或附近船舶给予援助;
.6 掌握船舶的稳性情况,以便在失火时能建议岸上消防当局向船上喷水的大致水量而不致危及船舶;
.7 向遇险的船舶或人员提供援助;
.8 当拟转动推进器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或损坏;并且
.9 将对船舶有影响的重要事项记入相应的日志。
第5-4 部分 – 履行轮机值班
-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特别注意:
.1 遵守在他值班范围内的一切命令、特殊操作程序和关于各种危险情况及其防范措施的规定;
.2 仪表和控制系统,对运行中的所有电力供应、部件和有关系统的监测;
.3 为防止违反地方当局有关防污染规定而采用的技术、方法和程序;以及
.4 污水的情况。
-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海员:
.1 在紧急情况下,当他认为情况需要时,鸣放警报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对船舶、船上人员和货物造成损害;
.2 了解甲板部高级海员在装卸货物时对必要设备的需求情况,以及对压载和其它船舶稳性控制系统的附加要求;
.3 经常巡查以判定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或损坏,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船舶、货物作业、港口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4 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发生事故或对船上的各种电气、电子、液压、气动和机械系统造成损坏;以及
.5 保证对影响船上机械运转、调节或修理的所有重要事项做好完整的记录。
第5-5 部分 –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在港值班
总则
-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长,不论货物是易爆的、易燃的、有毒的、危害健康的、或是污染环境的,均须确保保持安全值班安排。对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这种值班须由已在船上的一名或几名合格的高级海员及合适的普通海员随时待命,即使当船舶安全地在港系泊或锚泊也是如此。
- 对于载运非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船长须充分注意这些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上和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
第5-6部分 – 货物值班
- 负责货物作业计划和实施的高级海员须保证,通过对特定风险的控制,确保该作业的安全实施,包括涉及非船舶人员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