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机械工业部[81]一机生字973号  1981年8月12日颁布并施行)

 

一、危险作业范围

1.高空作业。

2.带电作业。

3,禁火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二、审批手续

凡属危险作业,均应有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格式附后)一式二份,交安技科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报主管厂长批准,方可施工,安技科应存档一份备查。

三、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此规定待审批后方可施工,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现场应有人负责,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技科。

四、安技科应将危险作业情况告知当日安全值班干部,作值班的重点检查。

危险作业申请单

申请单位 作业地点
作业简要内容
直接作业人员 身体状况 辅助工作人员 身体状况
防护措施
现场指挥或监护人

主管厂长                          车间主任                             安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