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海事局 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全面提升水路客运本质安全水平,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含地方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同)、船舶检验机构和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
(二)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宁肯靠前一步形成交叉,也不退后一步出现空档,层层细化实化安全监管责任,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水路客运企业、港口客运经营人、渡口经营人等水路客运相关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建立健全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所有员工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船长或依法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对船舶安全的最终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形成“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四)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升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与岗位技能。严格执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按要求强化客运实名制管理,做到实名售票査验进站和登船,确保身份证件、票证信息相符;在现有实名制范围基础上,2022年6月30日前陆岛运输全部实施客运实名制,对信息不相符或拒绝身份査验的,不得进站、登船,对旅客身份存疑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查证核实。严格落实《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或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要求,加强登船旅客和行李安全检査,严禁违规携带或者托运危险品、违禁品或管制物品;严格执行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和开航前自査制度,提前了解挂靠港、目的港和航线沿线水域气象情况,确保船舶适航,杜绝违规冒险航行。渡口经营人要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如实清点并记录渡船载客人数,杜绝超航行情况发生。
(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要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水路客运企业要针对船舶老旧、技术状况不良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缩短设备维护保养周期、强化岸基技术支持等预防措施;严格按照老旧运输船舶报废和进口二手客船管理制度,及时淘汰达到强制报废船龄船舶,建造符合最新技术法规要求的船舶和智能船舶,提升船舶智能安全驾驶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水路客运企业安装符合相关数据接入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定位跟踪系统,实时监控船舶的驾驶舱、机舱、上下船通道、公共活动区域等重点区域及船舶安全操作、船舶航行动态情况,强化企业对船舶的岸基支持;中韩客货班轮和省际客滚运输船舶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系统安装,乘员30人以上的陆岛运输客船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上述系统安装,实现驾驶合视频监控和船舶全程动态监控。港口经营人要严格落实《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等要求,完善港口客运码头靠泊安全设施、旅客集散通道和客运站安检设施配备,省际客(货)滚运输码头要全部配备大型车辆安检设施,鼓励陆岛运输客滚码头配备大型车辆安检设施,确保设施完好、安全适用。
(六)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船员、渡工队伍建设。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船员培养主体责任,加强船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教育培训,建立完善船员船上培训制度,强化与船员培训学校合作促进船员流动有序;加强船员上船任职条件和转岗任职内部管理,严格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技能培训,确保船员适任。水路客运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不低于50%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有高级船员,鼓励逐步提高比例,采取激励措施招聘学历船员,探索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增强船员特别是高级船员归属感。渡口运营人要严格落实渡船配备船员或渡工的要求,载客12人以下渡船可仅配备渡工,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培训,调动渡工提升专业技能的积极性。加强船员心理健康关爱,密切关注船员身体状况,严禁心理不健康、身体不适应的不适任船员上岗;加强“船员之家”建设,为船员提供健康向上的工作生活环境。
三、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七)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要求,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交流,严格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准入,坚持客船新增运力“先审批、后建造”规定;贯彻落实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4号)要求,严禁二手客(滚)船、客箱船、旅游船和船龄超过5年的货滚船进入我省海运市场;落实交通运输部渤海湾重点水域省际客运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促进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升运输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水路客运市场运力供求关系以及水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安全记录和诚信记录等情况,探索实施省内水域客运市场调控政策,强化水路客运市场管理海事管理机枃要严格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发现船检质量问题,及时通报船舶检验机枃;严格执行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要求,加强船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船员考试发证、实操能力评估、现场检査和违法记分,建立健全船员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强化船籍港管理,严把船舶登记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等要求,做好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管理工作。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船舶检验,提升检验质量,严禁对违规改装、改建船舶检验发证;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违规发放证书;对长期逃避检验船舶,要及时通报所属企业、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八)创新安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机制,加大水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推进力度,加强水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监管,建立健全定期全覆盖监管制度,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督査,重点査看企业的海务机务人员配备、高级船员比例等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路客运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和应用,加大对近年来被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发生过重大险情或一般等级以上事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的重点核查,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枃通报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和在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到船舶安全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反馈相关问题处理情况。海事管理机要督促水路客运企业和船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对企业、船舶、船员安全监督检力度,及时向企业船舶检验机枃或者相关组织通报船舶重大缺陷以及导致船舶被滞留的缺陷,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经营资质条件的缺陷或隐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经营资质处理情况,并按规定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九)完善监督检查制,强化现场监督执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船舶检验机构要探索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发挥联合执法的协同作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行政执法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査力度,特别是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重点时段安全检査;检查中发现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或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影响航行安全的,要责令及时消除隐患,或依法依规责令暂停经营。海事管理机要利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手段加强通航秩序管理,加大船舶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排查涉及消防、救生等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并限时整改;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载、超员、超速、超航区航行以及未履行安全自查制度、非法夹带危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渡口渡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被指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枃要做好对渡口和渡运安全的监督检査,强化渡运髙峰期现场监管,加强渡船船员和渡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按《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等规定严格考试、发证工作,根据规定要求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督促渡船严格执行不得开航相关规定
四、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十一)落实客船运输安全属地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枃要定期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水路客运安全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将水路客运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加强对水路客运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提请及时协调解决养殖、渔船非法占用航道导致的客船和渔船碰撞、影响客船安全航行、客船老旧安全风险高等重大问题,视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推动加快客船运力更新和滨海旅游转型升级。严格落实船舶检验管理责任,加强所属船舶检验机和检验队伍建设,协调做好检验经费等基础保障工作。
(十二)落实渡口渡船安全属地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203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等要求,推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渡口渡运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渡口审批,加强渡运髙峰期现场监管的组织协调;推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强化信息联动,及时发布影响渡运安全的水文、气象等信息;推动县乡人民政府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保障农村渡工待遇,稳定渡工队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动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大“渡改桥”工作力度,原则上在新建桥梁立项时同步考销附近渡口,对确需保留的渡口,要促进桥梁通行和渡运协调发展,消除渡运安全风险;指导地方用好现有国省道、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和农村客运燃油税补贴资金,积极推进渡口“渡改桥”,加强渡口渡船更新改造,推进船舶标准化;积极争取将渡口渡船纳入地方财政补助范围,改善设施设备安全条件,提高渡工收入待遇
五、深化突出问题整治,提升风险管控水平
(十三)强化源头管控,提升风险管控水平。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警示报告制度,针对运输各环节深入开展风险辨识,落实各项管控措施,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与警示标志,健全风险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风险,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大型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要针对客船过闸期间可能发生的闸室起火、人员受困等安全风险,强化预防预控措施。海事管理机构要指导客船针对火灾、碰撞、搁浅、触礁以及通过桥区、渡运水域、复杂通航水域等安全风险,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辖区水上客运交通安全共性问题加强系统研判落实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投诉监督电话等方式举报安全隐患。
(十四)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强化突出问题整治。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突出问题的场所环节、部位的排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隐患排査治理情况;建立从业人员隐患排查奖励制度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客船靠泊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査,严禁违规靠泊,特别要加强对客船靠泊停靠设施、客运码头按设计能力接靠客船的监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处理,督促限期整改;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合港区外客船停靠设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指导督促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山东省港口条例》《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上客运船舶恶劣天气限制开航的通告》等要求,加强源头管控,严禁违反大风禁航制度允许旅客、车辆上船和船舶恶劣气象海况冒险开航;加大谎报瞒报和夹带危险品检査力度,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建立健全违规车辆或乘客信用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客船航线管理,会同海事管理机枃硏究建立新开航线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海事管理机构要指导船舶加强开航前自,加大老旧客船安全检査和船检质量监督力度,及时发现、消除船舶安全隐患,督促船舶及时更换老化设备和配件。
六、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应急反应能力
(十五)提升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要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船员、渡工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消防、救生、弃船、反恐怖防范等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客船、岸基支持等共同参加的船岸应急演习和无脚本实战化应急演练;加强乘客安全应急宣传教育,开航前向旅客播放乘船安全宣传片,有条件的客船可组织旅客参与船舶消防等应急演习,提高旅客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渡口运营人应当按规定开展船岸应急演习。
(十六)强化行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加强与相关应急预案的有效接,提高预案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组织水路客运相关经单位开展无脚本实战化应急演练;强化应急演练演习,认真落实邮轮或大型客船大规模人命救助行动计划,加强国际邮轮、中韩客货班轮、省际客滚船等大型客船应急处置演练。
(十七)强化应急救助能力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要加强海上大规模人命救助能力、内河巡航救助一体化和内陆湖区库区深水应急救捞能力建设,推进非水网地区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依托国家专业救援队伍力量,积极发挥水上搜救志愿者和社会救助力量作用,建立健全港口客运、客船险情应急处置专家库,加强险情救助和专业救援装备配置,提升跨区域人员装备应急调动效率;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参加的水上救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等应急处置机制,强化水上救援力量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形成政府领早、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就便、快速高效的工作格局。
七、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十八)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聚焦水路客运安全发展的制约性、根源性问题,积极推动出合或完善载客12人以下船舶运输管理、渡口渡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允许渡运车辆的最大载客人数标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鼓励水路客运企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投保商业险,提高旅客人身保险金额。
(十九)加强“三基”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要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建立健全航运公司、船舶、客运码头的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及船舶检验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结合辖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实际需要充实、优化基层执法力量,加大资金倾斜力度,加强安全监管和救力量,保障执法、救捞船艇、车辆、装备配备;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基层监管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周的岗位培训,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和能力;依据权责清单编制现场执法工作手册,统一检要求、检查流程、重点检查内容、检査记录等,推进现场执法标准化、规范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信息化手段应用度,积极推广“互联网+安全监管”,建“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客船动态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要建立健全水路客运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责任追究促进安全责任落实。对发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迫究相关责任企业、失职的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重大隐患“零容忍”,实行挂牌督办和整改闭环管理。探索建立重大险情调查制度,对调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归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