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下游安徽马鞍山 慈湖河口至湖北宜昌宜万长江铁路大桥航段 载运散装LNG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安全保障措施(试行)
一、散装LNG船舶分航段控制船型长度
长江中下游安徽马鞍山慈湖河口至湖北宜昌宜万长江铁路大桥航段,散装LNG船舶分航段控制船型长度如下:
二、散装LNG船舶航行限制性条件及安全距离
(一)禁限航要求
1.夜间禁止航行;
2.能见距离不足1500米禁止航行;
3.《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禁限航相关要求。
(二)航行安全距离
所有LNG船舶航行时应与他船保持安全距离(护航船舶除外),其他船应做好协同配合,避免驶入安全领域范围。安全领域是指LNG船舶航行及与他船安全会让操作时所需占用的呈椭圆形水域范围。安全领域设置要求如下:
1.艏尾方向安全距离
马鞍山至武汉(长江下游南岸慈湖河口与北岸乌江河口联线至武汉青山长江大桥)河段LNG船舶纵向安全距离为船艏尾前后至少各400m。武汉至宜昌(武汉青山长江大桥至宜昌宜万铁路大桥)河段LNG船舶纵向安全距离为船艏尾前后至少各300米。
2.正横方向安全距离
马鞍山至武汉(长江下游南岸慈湖河口与北岸乌江河口联线至武汉青山长江大桥)河段LNG船舶正横方向安全距离为距LNG船舶左右舷横距不应低于60m。武汉至宜昌(武汉青山长江大桥至宜昌宜万铁路大桥)河段LNG船舶正横方向安全距离为距LNG船舶左右舷横距不应低于50m。
3.船舶航行安全领域示意图
4.其他安全距离
通过港区水域航行时,武汉以下航段应保持与码头或码头停泊船舶外缘横距至少60米,武汉以上航段应保持与码头或码头停泊船舶外缘横距至少50米,同时沿途港口码头应暂停船舶进出,等让LNG船舶安全通过。
LNG船舶应按船舶定线制或分道航行规则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航行,航经弯曲狭窄等水域且通航分道宽度不满足LNG船舶航行、会遇安全间距要求的航段,如马鞍山黄洲新滩航行警戒区应实施单向通航交通管制,禁止船舶会船。
(三)护航标准
LNG船舶船长 | 拖轮(艘) | 警戒艇
(艘) |
船长120m-140m | 1
(3200HP及以上) |
1 |
船长100m-120m | 1
(2600HP及以上) |
1 |
船长100m及以下 | 1
(2000HP及以上) |
1 |
从事船舶散装运输液化天然气的单位,原则上应提前制定LNG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维护方案,实施拖轮、警戒艇全程护航。通过芜湖长江大桥、铜陵长江公路大桥、九江长江大桥、黄石长江公路大桥、武汉长江大桥、荆州长江公路大桥、枝城长江大桥等重点桥区水域需至少配备2艘警戒艇。
三、散装LNG船舶航行安全保障措施
(一)一般要求
1.LNG船舶开航前,应事先制定相应的航行计划,并主动向途经分支海事局报告。
2.LNG船舶开航前,应提前检查船舶主机、辅机、舵机等相关航行设备和LNG船舶特殊关键性设备,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3.LNG船舶航行时,要主动发布本船动态,加强瞭望,谨慎驾驶,采取安全航速航行,与周围船舶统一会让意图。
4.LNG船舶经过施工水域时,要提前发布本船动态,与施工水域保持安全距离。
5.护航船舶应做好安全警戒工作,采取施放声光信号、播发安全信息等措施,警示周围船舶,防止无关船舶进入LNG船舶安全领域范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二)LNG船舶靠离码头、进出锚地
1.LNG船舶应提前24小时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2.LNG船舶应关注码头前沿、锚地附近的其他船舶动态,加强联系,统一会让意图。
3.在LNG船舶附近的船舶应关注该船动态,及早联系,统一会让意图。
(三)LNG船舶航经渡运水域
1.LNG船舶应关注渡运水域渡船动态。
2.渡船应关注LNG船舶,加强联系,统一会让意图;已经离泊的渡船尽量远离并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LNG船舶,严禁抢头。
(四)LNG船舶航经桥区水域
1.LNG船舶应严格遵守有关桥区水域通航管理规定。
2.LNG船舶禁止在桥区水域与他船相互追越,在通过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时,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
3.在桥区水域的其他船舶要关注LNG船舶动态,加强联系,统一会让意图。
(五)LNG船舶航经河口、锚地水域、码头前沿水域
1.LNG船舶应关注该水域船舶动态。
2.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汊河口、支流河口、专用航道等船舶应关注LNG船舶动态,加强联系,统一会让意图,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LNG船舶,严禁抢头。
(六)LNG船舶追越他船或被他船追越
1.追越应在航道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
2.追越船应取得被追越船同意,严禁强行追越;追越过程中,被追越船应采取让出部分航道或减速等措施协助避让。
3.追越过程中,LNG船舶和他船协商同意后,他船可短暂处于安全领域范围内,加强瞭望,谨慎驾驶。
四、散装LNG船舶锚泊安全保障措施
(一)LNG船舶锚泊时应设置合理的锚泊安全距离。LNG船舶锚泊安全距离范围是以船舶为圆心,半径为L+LA(L为船长,LA为出链长度)的圆形区域。锚泊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其他船舶(护航船除外)进入。如遇恶劣天气、高洪水位等特殊情况,该安全距离范围应适当增加。
(二)LNG船舶锚泊期间,应备车值班,安排至少1艘警戒船和1艘拖轮执行警戒和应急任务(拖轮配置要求按护航标准执行),对附近船舶的动态实施不间断监控,防止无关船舶进入LNG船舶安全距离范围。
五、散装LNG船舶系泊安全保障措施
(一)LNG船舶在系泊期间,至少安排一艘拖轮执行警戒和应急任务。
(二)LNG船舶在系泊期间,应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其他船舶应与LNG船舶保持安全距离减速通过。
(三)LNG船舶在系泊期间,应备妥应急缆绳,根据水文气象、转卸货进度等情况调整或加带缆绳。
(四)液化天然气泊位与液化烃、油品或液体化学品以外的其他货类泊位的船舶间净距,不应小于150m。
(五)LNG船舶在系泊时,LNG船舶与附近通行其他船舶的航道边线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六、散装LNG船舶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一)船、岸双方应当就货物操作、压载操作、船岸应急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并落实。建立切实有效的船、岸安全检查制度,并落实《LNG船岸安全检查表》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二)船、岸双方应充分注意到由于水位、装卸载作业等导致的船舶吃水、载货状态变化而引起的船体移位,确保装、卸臂与船体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活动。
(三)不得进行影响船舶动力和操纵的检修作业,不得进行热工作业等影响货物作业安全的操作和维修。
(四)对船、岸危险气体处所或区域应当排除一切点火源,作业区域使用的任何电气设备应当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五)船、岸遇有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同时通知码头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岸基液货罐、船舶液货舱或货物压缩机异常,管线泄漏等影响货物作业安全的关键设备故障;
2.雷电天气;
3.风速、浪高、流速、气温等气况条件超出《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的规定;
4.码头周围发生可能影响作业安全的火警及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
(六)液化天然气码头公司应当根据《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将应急预案、应急设备和器材配置情况报主管机关备案,并按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船舶应当按照船舶应急计划组织船员进行定期演练。船舶和码头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协同演练。
七、 散装LNG船舶故障条件下安全措施
(一)LNG船舶航行过程中发生船舶故障,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并立即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二)LNG船舶在故障条件下应启动声光警示,并且前后400米、左右各100米的范围内,不得让无关船舶靠近,在液舱破损泄露的情况下,LNG船舶周围1100米范围内应采取措施,防止无关船舶和人员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