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1)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5工作原则

2应急预案体系

3组织体系

3.1市海上搜救中心

3.2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3.3工作组

3.4区市海上搜救中心

3.5专家组和咨询机构

3.6海上搜救力量

4预警预防

4.1风险评估

4.2海上风险预警等级

4.3信息监测与通报

4.4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4.5预警预防行动

4.6海上风险预警信息解除

5应急处置

5.1接警与核实

5.2报告与通报

5.3先期处置

5.4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5.5现场救援处置

5.6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终)止

5.7善后处置

5.8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6.2资金保障

6.3装备物资保障

6.4安全防护保障

6.5医疗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通信保障

7媒体应对和信息发布

8预案管理

8.1编制修订

8.2宣传教育

8.3预案演练

8.4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8.5预案解释部门

8.6预案实施时间

9附则

9.1名词术语

10附件

10.1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10.2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防范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

1.2编制依据

(1)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和《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2)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协定》等。

1.3适用范围

1.3.1威海市管辖海域和威海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发生在威海市管辖海域和威海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经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或上级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由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的应急反应行动。

1.4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依据《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详见附件10.2)。

1.5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防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2应急预案体系

威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威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市政府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预案,是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2)区市(含高区、经区、南海新区,下同)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区市政府(管委)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根据《威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要求制定的预案。

(3)部门应急预案:市、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和中央、省属驻威有关单位制定的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含同级政府海上搜救应急专项预案规定的应急任务,并与本预案有效衔接。

(4)操作手册:上述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操作手册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3组织体系

威海市海上搜救组织体系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含区市政府(管委)指定的负责机构,下同〕、专家组和咨询机构、海上搜救力量等组成,详见下图:

 

3.1市海上搜救中心

3.1.1性质及组成

市海上搜救中心由市政府设立,在市政府的领导和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全市海上搜寻救助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威海海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北海救助局荣成救助基地以及威海海警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外办、市口岸事务中心、威海海关、荣成海关、威海军分区、91827部队、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烟台航标处、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青岛航标处、威海联通公司、威海移动公司、威海电信公司、威海机场集团和沿海区市政府(管委)负责人组成。

3.1.2职责

(1)修订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2)组织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应急值守;

(3)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4)划定沿海区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域;

(5)组织海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和相关培训;

(6)指导社会搜寻救助力量能力建设;

(7)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寻救助应急反应行动;

(8)组织实施海上搜寻救助补偿和奖励;

(9)开展跨搜寻救助责任区域的工作协作;

(10)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3.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做好海上搜救的宣传教育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3)市委台港澳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获救台港澳同胞的遣返、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等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涉及海上搜救的无线电频率协调、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和海上搜救通信新技术应用的支持工作;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行动陆上处置现场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以及路面管控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为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等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保障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工作经费,协调指导做好相关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交通运输保障,以及涉及海上搜救行动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等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9)市海洋发展局:依据机构职能和法定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遇险渔船、渔民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执法船艇、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为渔业船舶海上搜救行动提供通信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组织做好威海沿海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所需海洋信息资料支持等工作。

(10)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突发事件影响区域旅行社团队的安置与疏散等工作。

(1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指导做好海上救援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救援、伤病员收治和医疗保障等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行动现场环境监测等工作。

(13)市应急局:负责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海上救援行动。

(14)市外办:负责指导、协助做好海上获救外国籍人员的回国和死亡、失踪外国籍人员的善后处置等工作。

(15)威海机场集团:负责参与航空器海上遇险搜救的指挥和协调,提供遇险航空器相关信息和搜救技术支持;负责海上搜救时的空域协调,提供应急航空运输保障,为航空器参加救援提供便利。

(16)市口岸事务中心:负责协调口岸各联检单位参与海上搜救。

(17)威海海关、荣成海关: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并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的跨国、跨地区海上搜救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对涉及应急行动的出入境船舶实施卫生检疫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疫情防控措施,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

(18)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做好威海沿海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海洋天气预报、预警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所需气象信息资料支持等工作。

(19)威海海事局: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维护海上搜救行动现场通航秩序,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20)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烟台航标处、青岛航标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各自辖区海上搜救行动通信、航标、测绘等航海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21)威海联通公司、威海移动公司、威海电信公司:负责保障海上遇险报警电话和应急通信畅通,协助追查恶意报警电话;协助提供遇险船舶、人员移动手机无线定位信息。

(22)北海救助局荣成救助基地: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专业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23)威海海警局: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维护海上搜救行动现场的治安秩序。

(24)威海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25)91827部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舰艇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26)沿海区市政府(管委):统一领导本区域海上搜救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区域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搜救行动;组织、指导做好海上搜救善后处置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依据职责履行对有关行业、领域海上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3.2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3.2.1性质及组成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威海海事局,是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办事机构,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威海海事局局长担任。

3.2.2职责

(1)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决定,指导各区市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工作;

(2)组织起草、修订《威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制度;

(3)组织实施应急值守,接收、处理和报告海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4)发布和解除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5)组织实施海上搜救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6)负责跨区市搜救责任区域海上搜救行动的协调;

(7)组织实施搜救行动后评估工作;

(8)负责海上搜救应急保障资金和搜救奖励、补偿、演习、培训等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和使用;

(9)负责海上搜救专家组等咨询机构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10)承办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3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海上搜救中心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不限于下述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海上搜救组。由威海海事局、市海洋发展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北海救助局荣成救助基地、威海海警局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对海上遇险交通运输船舶、捕捞船舶、海水养殖船舶等进行搜救,威海海事局牵头对海上遇险交通运输船舶进行搜救,市海洋发展局依据职责,牵头对捕捞船舶、海水养殖船舶等进行搜救。

(2)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威海海警局、威海海事局牵头,负责维护搜救现场、近岸和港口、码头及周围地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并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派医疗救援队伍随船出海救治。

(4)后勤保障组。由属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负责做好搜救船舶燃油、救助器材等的供应及搜救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妥善安置获救人员。

(5)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和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海洋发展局、市应急局、威海海事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等。

(6)专家咨询组:由威海海事局牵头,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领域专家,会同有关成员单位专业人员参加。主要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事件级别等进行分析研判,提供应急决策技术支持。

(7)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负责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保险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3.4区市海上搜救中心

区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接受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未设立海上搜救中心的区市政府(管委)要明确具体的海上搜救负责机构,负责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工作。

3.5专家组和咨询机构

3.5.1专家组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建立市级海上搜救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应急管理、海事、救助打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海洋、渔业、气象、航保、环境保护、石油化工、航运等行业的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5.2咨询机构

包括航海学会、船级社、危险品咨询中心、溢油应急中心、航海院校等部门、单位,负责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市海上搜救中心可通过服务协议等形式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技术服务关系。

3.6海上搜救力量

海上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军队力量,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务力量,以及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社会力量,包括人员、船舶、航空器等人力、物力资源,在海上搜救中心或现场指挥(员)的协调指挥下,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和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演练。

4预警预防

4.1风险评估

威海地处山东半岛最东端,三面环海、一面接陆,海岸线总长近1000公里,约占山东省岸线总长的三分之一。受陆地阻隔挤压的影响,洋流和大气会在威海周边海域交汇、抬升、加速,形成风大、雾多、流急的基本特征。据气象部门统计,威海成山头水域年均8级以上大风日92.4天,年均雾日87天,近岸平均流速3节以上。威海水域的海洋气候还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春夏季节盛行东南风,受台风影响大;秋冬季节盛行西北风,受寒潮影响大。

威海海域扼守进出黄渤海咽喉,沿海航线航路密集,国家干线与省市支线交叉,国内航路与国外航路纵横,是海上南北物流的国家主航路,也是我国航运经济的黄金通道。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威海海域年过境商船达到约11万艘次,年过境货物约15亿吨。鉴于威海独特的区位特点和天然的避风条件,威海海域已经成为东北亚海上高速枢纽,并发挥着全国独有的“海上高速服务区”作用。密集的船舶流量在带动我市船舶修造、补给产业飞跃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较大的交通事故和海域污染风险。

据统计,2010年以来,威海辖区平均每年发生海上险情40余起,每天有1人在海上遇险,发生过“海盛”与“世纪之光”轮碰撞等多起重大海难事故,海上安全形势总体上严峻复杂。结合威海市海上安全特点和历年险情事故发生规律,威海沿海海上客运安全重大风险、商渔船碰撞发生群死群伤事故风险、非法砂石船事故群死群伤和海洋生态破坏风险及海洋牧场安全与应急风险等四类安全风险突出。

4.2海上风险预警等级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海上风险预警信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详见附件10.1)。一级为风险预警最高级别。

4.3信息监测与通报

气象、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发布专业预报、预警信息,并通报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4.4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4.4.1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收到专业预报、预警信息后,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及时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4.4.2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包括信息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4.3市、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应当运用短信平台、新闻媒体、电子标牌和信息化新媒介等多种手段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4.4.4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范围为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和相关成员单位。区市海上搜救中心自行确定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范围。

4.5预警预防行动

4.5.1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收到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4.5.2从事海上活动的船舶、设施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到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和其他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遵守《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威海市港口水域禁(限)航管理规定》等禁(限)航规定,避免发生海上险情事故。

4.6海上风险预警信息解除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收到专业预报、解除预警信息后,及时发布解除海上风险预警信息,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解除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

5应急处置

海上搜救应急处置流程图:

5.1接警与核实

市、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人员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报告时,应当核实以下信息:

(1)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以及联系方式;

(2)遇险人数以及伤亡情况;

(3)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名称、国籍以及载货情况;

(4)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5)险情发生海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潮汐、水温等气象、海况信息;

(6)污染物泄漏、海域污染情况;

(7)其他相关情况。

5.2报告与通报

5.2.1市、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在核实确认海上险情后,按照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等级,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5.2.2报告内容包括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3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较大及以上等级海上险情报告时,应当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突发事件或险情发生地不在本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应当立即向事发区域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发生地不在我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应当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任何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或险情报告时,应当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和事发地政府(管委)报告。

5.3先期处置

5.3.1市、区市海上搜救中心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和事发地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启动预案和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主要任务包括:

(1)按照响应等级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搜救区域,明确工作任务与救助措施;

(3)根据搜救方案,统一调用、指挥海上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行动;

(4)指定现场指挥(员)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根据搜救情况及时评估调整搜救方案。

5.3.2现场指挥(员)

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或授权委托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的事发地区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并服从其指挥,主要任务包括:

(1)组织、协调和指挥现场海上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行动;

(2)保持与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反馈现场情况和搜救进展,对搜救方案和搜救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收集海上搜救行动现场的照片、音视频等资料,提交海上搜救中心进行存档;

(4)按照指令中止、恢复或者终止海上搜救行动。

5.3.3海上搜救力量

5.3.3.1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专业救助力量、公务力量由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其主管部门派出,并下达搜救指令。其主管部门接到指令后,安排专业救助力量或公务力量参与救助行动。

5.3.3.2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军队力量由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军队机关派出,在军队指挥机关指挥下,由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开展海上搜救行动。

5.3.3.3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社会力量由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搜救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便、就快的原则协调参与开展救助行动。

5.3.3.4接到海上搜救中心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指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服从海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协调指挥。

(1)按照指令前往指定搜救区域开展海上搜救行动;

(2)及时反馈搜救信息,对搜救方案和搜救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收集海上搜救行动现场的照片、音视频等资料,提交海上搜救中心进行存档。

5.3.3.5海上搜救中心应与相关海上搜救专业力量、公务力量主管机关指挥部门和军队指挥机关等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渠道。

5.4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5.4.1海上搜救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海上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海上搜救中心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海上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应对;较大海上突发事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应对(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省海上搜救中心处置能力的,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5.4.2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海上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5.4.3发生任何等级的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措施如下:

(1)对于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启动四级响应后,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事发地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搜救应急行动进行指导。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一般、较大海上突发事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启动三级响应后,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领导进入指挥岗位指导搜救应急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启动二级响应后,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市海上搜救中心派有关负责人带领工作组赶赴突发事件发生现场,组织指导搜救应急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对于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及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启动一级响应后,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率领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海上突发事件现场成立市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搜救应急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5)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海上搜救中心做出如下处置,其中重大及以上海上突发事件还应根据国家、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对事发地区市海上搜救中心提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求,组织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②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其他市级海上搜救中心;

③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力量开展搜救行动,必要时协调军队力量给予支援;

④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令;

⑤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响应等级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5.5现场救援处置

5.5.1市海上搜救中心在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时,根据需要成立由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人以及专业救助力量负责人、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搜救应急,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海上突发事件,市委、市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应急处置、医疗卫生、治安管理、处置保障、综合协调和专家咨询等工作组。

5.5.2省海上搜救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先期设立的市、县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省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5.6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终)止

海上搜救行动的中(终)止由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决定。做出海上搜救行动中止、恢复或者终止决定后,应当及时通报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

5.6.1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海上搜救行动或暂时撤离救助人员,相关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海上搜救行动。

(1)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致使搜救行动无法继续进行的;

(2)出现可能直接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5.6.2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终止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1)海上搜寻救助行动获得成功;

(2)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被控制,不再有复发或者扩展的可能;

(3)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且没有生命迹象;

(4)险情发生在11月至次年3月,海上搜寻时间超过72小时;险情发生在4月至10月,海上搜寻时间超过120小时;

(5)经评估确认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无生还可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7善后处置

5.7.1伤病人员救治

市和沿海区市政府(管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本区域具备相应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远程海上医疗咨询、海上医疗救援、收治伤病人员等救援任务。

5.7.2获救人员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

市和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组织民政、公安、农业农村、外事、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获救人员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8总结评估

各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本海上搜救责任区搜救行动总结评估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一般、较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的后评估工作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后评估工作。区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本区域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后评估工作。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市、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当配备专职应急值班人员。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健全海上搜救值班值守制度,保持24小时值守。

市政府、区市政府(管委)和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海上搜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海上搜救社会力量建设,组织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

市、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收集可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信息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6.2资金保障

市政府和区市政府(管委)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交通运输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相关政策规定,将应承担的海上搜救应急保障及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按规定使用、管理相关资金,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6.3装备物资保障

市政府和区市政府(管委)应当建立海上救援基地,完善机场、码头、避风锚地等基础设施,健全海上搜救设备和物资储备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海上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从事专业搜救和被确定为海上搜救力量的单位,应当配备海上搜救设施、设备,对船舶、设施、航空器和其他搜救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的技术状态。

6.4安全防护保障

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为其配备数量足够的防护装备。

海上搜救中心对参与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6.5医疗保障

市、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医疗保障应急预案,指定本区域内具备相应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为海上救援提供医疗服务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机制,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优先运输保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配备专用应急交通工具,确保海上搜救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6.7通信保障

市、区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对海上险情值班制度,配备通信设备,并保持应急通讯渠道畅通。

海事及航海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指配海上搜救用应急通信线路和频段,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搜救行动的公共通信畅通,根据搜救行动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媒体应对和信息发布

负责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或同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海上搜救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海上搜救信息,或者编造、传播有关海上搜寻救助的虚假信息。

8预案管理

8.1编制修订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编制及修订工作,同时编制相应《操作手册》。编制及修订预案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印发,并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区市政府(管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或修订本区域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8.2宣传教育

市、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当积极开展海上安全和搜救应急知识、“12395”搜救电话等的宣传,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职责开展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8.3预案演练

市、区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形式多样的预案演练。

8.4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是《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下位预案,上位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附则

9.1名词术语

(1)海上突发事件:即海上险情,在本预案中是指对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规避、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情形。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本级海上搜救中心所在地管辖海域和由上级划定由本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的海上区域。威海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及沿海区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划分如下:

 

威海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示意图

①威海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南北界线之间的我国管辖海域。

南界线:下列A、B、C、D、E五点顺序连线并沿36°34′00″N纬线向正东延伸。

A:36°46′53.86″N,121°28′06.16″E

B:36°46′54.02″N,121°28′18.25″E

C:36°45′38.45″N,121°28′30.35″E

D:36°44′35.90″N,121°27′37.75″E

E:36°34′00″N,121°30′27.35″E

北界线:37°28′06.18″N,121°55′08.35″E和38°30′00″N,121°55′08.35″E顺序连线并沿38°30′00″N纬线向正东延伸。

②荣成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南北界线之间的我国管辖海域。

南界线:《荣成、文登海域界线拐点坐标》所列各点与122°06′00″E经线连线向正东延伸。

北界线:37°23′38.85〞N、122°24′11.00〞E,37°24′28.44〞N、122°23′53.18〞E,38°30′00〞N、122°23′53.18〞E连线并沿38°30′00″N纬线向正东延伸。

③文登区、南海新区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界线之间的我国管辖海域。

西界线:下列A、B、C、D四点顺序连线向南延伸至36°34′00″N纬线以东。

A:36°54′54.71〞N,121°51′16.89〞E

B:36°54′49.67〞N,121°51′2.79〞E

C:36°54′43.82〞N,121°51′6.05〞E

D:36°34′00″N,121°51′6.05〞E

东界线:《荣成、文登海域界线拐点坐标》所列各点与122°06′00″E经线连线向南延伸至36°34′00″N纬线以西。

④乳山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界线之间的我国管辖海域。

西界线:下列A、B、C、D、E五点顺序连线向南延伸至36°34′00″N纬线以东。

A:36°46′53.86〞N,121°28′06.16〞E

B:36°46′54.02〞N,121°28′18.25〞E

C:36°45′38.45〞N,121°28′30.35〞E

D:36°44′35.90〞N,121°27′37.75〞E

E:36°34′00〞N,121°30′27.35〞E

东界线:下列A、B、C、D四点顺序连线向南延伸至36°34′00″N纬线以西。

A:36°54′54.71〞N,121°51′16.89〞E

B:36°54′49.67〞N,121°51′2.79〞E

C:36°54′43.82〞N,121°51′6.05〞E

D:36°34′00″N,121°51′6.05〞E

⑤环翠区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界线之间的我国管辖海域。

界线一:下列A、B、C三点顺序连线向北延伸至38°30′00″N纬线以西。

A:37°27′04〞N,122°08′49〞E

B:37°29′12″N,122°13′45〞E

C:37°38′20.13″N,122°13′45〞E

界线二:下列A、B、C、D四点顺序连线向北延伸至38°30′00″N纬线以东。

A:37°32′51〞N,122°04′15〞E

B:37°32′51″N,122°04′06.5〞E

C:37°33′53.5″N,122°03′03.2〞E

D:37°41′01.2″N,122°03′03.2〞E

界线三:下列A、B、C、D四点顺序连线向北延伸至38°30′00″N纬线以西。

A:37°29′24.57〞N,121°59′49.49〞E

B:37°29′30.12″N,121°59′44.17〞E

C:37°29′36.6″N,121°59′38.48〞E

D:37°41′52.6″N,121°59′38.48〞E

界线四:下列A、B、C三点顺序连线向北延伸至38°30′00″N纬线以东。

A:37°29′02.65〞N,121°58′29.15〞E

B:37°29′08.05″N,121°58′28.12〞E

C:37°42′10.90″N,121°58′28.12〞E

⑥高区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界线之间的我国管辖海域。

界线一:37°28′06.18″N,121°55′08.35″E和38°30′00″N,121°55′08.35″E顺序连线并延伸至38°30′00″N纬线以东。

界线二:下列A、B、C三点顺序连线向北延伸至38°30′00″N纬线以西。

A:37°29′02.65〞N,121°58′29.15〞E

B:37°29′08.05″N,121°58′28.12〞E

C:37°42′10.90″N,121°58′28.12〞E

界线三:下列A、B、C、D四点顺序连线向北延伸至38°30′00″N纬线以东。

A:37°29′24.57〞N,121°59′49.49〞E

B:37°29′30.12″N,121°59′44.17〞E

C:37°29′36.6″N,121°59′38.48〞E

D:37°41′52.6″N,121°59′38.48〞E

界线四:下列A、B、C、D四点顺序连线向北延伸至38°30′00″N纬线以西。

A:37°32′51〞N,122°04′15〞E

B:37°32′51″N,122°04′06.5〞E

C:37°33′53.5″N,122°03′03.2〞E

D:37°41′01.2″N,122°03′03.2〞E

⑦经区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界线之间的我国管辖海域。

西界线:下列A、B、C三点顺序连线向北延伸至38°30′00″N纬线以东。

A:37°27′04〞N,122°08′49〞E

B:37°29′12″N,122°13′45〞E

C:37°38′20.13″N,122°13′45〞E

东界线:下列A、B、C三点顺序连线向北延伸至38°30′00″N纬线以西。

A:37°23′38.85〞N,122°24′11.00〞E

B:37°24′28.44〞N,122°23′53.18〞E

C:38°30′00〞N,122°23′53.18〞E

荣成、文登海域界线拐点坐标

1 37°02′11.5〞N 122°13′27.0〞E
2 37°02′14.5〞N 122°13′36.8〞E
3 37°01′56.3〞N 122°12′52.5〞E
4 37°01′51.6〞N 122°12′53.2〞E
5 37°01′40.4〞N 122°12′46.4〞E
6 37°01′39.6〞N 122°12′40.0〞E
7 37°01′37.0〞N 122°12′31.9〞E
8 37°01′33.7〞N 122°12′25.6〞E
9 37°01′28.0〞N 122°12′22.7〞E
10 37°01′23.7〞N 122°12′14.8〞E
11 37°01′06.8〞N 122°11′57.5〞E
12 37°01′06.6〞N 122°11′57.4〞E
13 37°01′05.8〞N 122°11′57.1〞E
14 37°01′03.8〞N 122°11′57.1〞E
15 37°01′02.6〞N 122°11′56.3〞E
16 37°01′01.9〞N 122°11′55.5〞E
17 37°00′59.4〞N 122°11′54.8〞E
18 37°00′57.2〞N 122°11′53.8〞E
19 37°00′55.9〞N 122°11′52.7〞E
20 37°00′55.1〞N 122°11′51.6〞E
21 37°00′53.4〞N 122°11′49.6〞E
22 37°00′51.3〞N 122°11′48.2〞E
23 37°00′49.8〞N 122°11′46.9〞E
24 37°00′48.8〞N 122°11′46.2〞E
25 37°00′46.9〞N 122°11′45.5〞E
26 37°00′46.3〞N 122°11′45.2〞E
27 37°00′44.1〞N 122°11′44.9〞E
28 37°00′42.2〞N 122°11′44.2〞E
29 37°00′40.6〞N 122°11′43.6〞E
30 37°00′40.5〞N 122°11′43.5〞E
31 37°00′38.7〞N 122°11′42.3〞E
32 37°00′36.8〞N 122°11′40.5〞E
33 37°00′35.5〞N 122°11′39.6〞E
34 37°00′33.4〞N 122°11′37.5〞E
35 37°00′28.9〞N 122°11′35.5〞E
36 37°00′26.0〞N 122°11′33.1〞E
37 37°00′22.8〞N 122°11′31.5〞E
38 37°00′23.3〞N 122°11′28.4〞E
39 37°00′21.9〞N 122°11′25.0〞E
40 37°00′21.6〞N 122°11′21.5〞E
41 37°00′21.6〞N 122°11′18.3〞E
42 37°00′21.0〞N 122°11′14.2〞E
43 37°00′24.1〞N 122°11′11.8〞E
44 37°00′26.20〞N 122°11′07.40〞E
45 37°00′34.20〞N 122°10′58.30〞E
46 37°00′32.50〞N 122°10′46.40〞E
47 37°00′33.10〞N 122°10′43.80〞E
48 37°00′29.55〞N 122°10′41.20〞E
49 37°00′22.70〞N 122°10′20.35〞E
50 36°59′54.58〞N 122°09′31.07〞E
51 36°58′06.60〞N 122°09′31.50〞E
52 36°56′31.59〞N 122°08′16.45〞E
53 36°55′47.65〞N 122°07′31.10〞E
54 36°52′19.95〞N 122°06′00.00〞E
55 36°50′55.95〞N 122°06′00.00〞E
56 36°46′57.97〞N 122°06′00.00〞E

 

10附件

10.1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海上风险预警等级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0.1.1 Ⅰ级:特别重大风险信息。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含)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含)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含)以上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含)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5)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特别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10.1.2 Ⅱ级,重大风险信息。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含)以上,或者阵风12级(含)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含)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5)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10.1.3 Ⅲ级:较大风险信息。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含)以上,或者阵风10级(含)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5)其他可能针对海上安全的较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10.1.4 Ⅳ级:一般风险信息。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含)以上,或者阵风8级(含)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5)监测预报将出现海冰。

10.2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0.2.1特别重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含)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含)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10.2.2重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含)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10.2.3 较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含)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10.2.4一般: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