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执法督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督察工作机制,保障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根据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对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要求,结合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者下级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的情况进行执法督察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执法督察工作坚持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督察与保障并重,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执法督察部门和执法督察人员对其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督察工作机制,落实执法督察工作经费,配齐执法督察工作装备,确保执法督察效能有效发挥。
第二章 执法督察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海事局)成立执法督察委员会,领导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督察工作。督察长由部海事局局长担任,副督察长由主管执法督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执法督察部门、行政综合部门、法制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直属海事局和分支海事局成立相应的执法督察委员会,领导本机构执法督察工作。督察长由本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督察长由本机构主管执法督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执法督察部门、行政综合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级执法督察部门(含履行执法督察职责的部门,下同)承担本机构执法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责。
第七条 部海事局执法督察部门负责对部海事局机关和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的情况进行督察,对部海事局执法督察委员会负责。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督察部门负责对本机构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的情况进行督察,对上一级执法督察部门和本机构执法督察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部海事局执法督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督察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和批准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部署重大督察任务;
(三)定期研究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并向部海事局党组报告;
(四)研究做出有关重大执法督察决定;
(五)应当由部海事局执法督察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分支海事局执法督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海事执法督察相关工作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拟订配套的实施规定;
(二)审议和批准本机构执法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部署重大督察任务;
(三)定期研究本机构和所属单位执法督察工作,并向本机构党委(党组)和上一级执法督察委员会报告;
(四)研究做出有关重大执法督察决定;
(五)应当由执法督察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执法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督察长召集。必要时,督察长可以随时召开会议,部署执法督察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执法人员,常态化列席执法督察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三定”规定设立执法督察部门。
根据“三定”规定未单独设立执法督察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由不涉及执法业务的部门承担执法督察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的执法督察人员,负责执法督察活动的具体实施以及执法督察部门相关日常工作。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岗位上连续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执法督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执法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5年以上海事管理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 各直属海事局应当定期公布执法督察人员名单,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第十五条 部海事局每年年初公布执法督察人员年度重点培训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执法督察业务培训和交流。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执法督察人员年度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三章 执法督察范围和方式
第十六条 执法督察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重大执法决策部署和重大、专项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调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类投诉、举报的核实和处理情况;
(四)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依法处置情况;
(五)执法装备和执法场所形象标识的统一情况;
(六)文明执法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
(七)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执法督察部门根据执法督察任务的性质,可以通过现场督察或者网上督察的形式开展执法督察活动。
现场督察是指执法督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执法场合对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网上督察是指执法督察人员通过海事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以线上形式或者其他非亲临工作场所的形式开展执法督察活动。
第十八条 执法督察部门主要采取定期督察、专项督察、指定督察、联合督察等方式,开展执法督察活动。
第十九条 定期督察应当满足以下频次:
(一)部海事局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覆盖海事系统各单位的执法督察活动;
(二)直属海事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覆盖所属单位的执法督察活动;
(三)分支海事局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覆盖所属单位的执法督察活动。
第二十条 执法督察部门对下列事项,可以开展专项督察:
(一)重大或者专项执法活动;
(二)较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险情隐患的处置;
(三)行政执法类投诉、举报;
(四)引发负面舆情的执法活动或者执法人员行为;
(五)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
发生前款(四)项情况的,执法督察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宣传部门,将调查处理负面舆情涉及的执法行为或者执法人员的情况,及时按程序向社会通报,回应公众关切。
第二十一条 上级执法督察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执法督察部门对专门事项进行执法督察。
下级执法督察部门应当按照指定要求,限期完成交办事项的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报告上一级执法督察部门。
第二十二条 执法督察部门可以根据督察工作的需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以及相关执法业务部门开展联合督察。
第二十三条 各级执法督察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
经执法督察部门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于不属于执法督察部门督察范围的,执法督察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检举人或者投诉人。
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执法督察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各级执法督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执法评议活动,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意见。
执法评议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督察长报告,并报上一级执法督察部门备案。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执法督察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执法督察任务量、专业性以及回避要求等因素,调派资质合格、数量合理的执法督察人员执行执法督察任务。
执法督察部门应当为执行督察任务的执法督察人员配发执法督察证件。执法督察证件制式由部海事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执行督察任务的执法督察人员,与被督察对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督察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执法督察部门执行督察任务,原则上应当按照计划、审批、实施和处理等程序进行,由执法督察委员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执法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两种途径开展执法督察。
执法督察人员执行明察任务时,应当着制服,携带执法督察证件。进行暗访时,应当着便装,携带执法督察证件。
第二十九条 开展执法督察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取、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执法文书和资料;
(二)以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获取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证据和资料;
(三)询问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四)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开展执法督察工作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执法督察人员在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一)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的;
(二)未按规定携带海事行政执法证的;
(三)穿着制式服装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的;
(四)履职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风纪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执法督察部门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海事执法工作存在瑕疵、违规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后果,或者违规行为后果轻微且首次发生等情况的,应当制发《海事执法督察意见书》,教育提醒相关机构和部门举一反三、自查自纠。
第三十二条 执法督察部门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海事执法工作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律法规、执法行为失当、作出错误决定命令等行为的,应当提请本机构执法督察委员会研究制发《海事执法督察决定书》,责令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立即纠正、停止执行、撤销或者变更相关执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执法督察部门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海事执法工作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情况的,除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执行外,还应当制发《海事执法督察建议书》,提请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执法督察部门认为执法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行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制作《海事执法督察移送通知书》,经本机构执法督察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组织人事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执法督察任务完成后,执法督察部门应当形成书面督察报告,载明督察内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明确整改要求,并将有关内容在本机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被督察对象对《海事执法督察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执法督察委员会申请复核。执法督察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原督察决定不停止执行。
经复核,认为原督察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及时为被督察对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三十七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对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执法督察部门核查。
被督察对象应当在《海事执法督察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停止执行、撤销或者变更相关执法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执法督察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执法督察情况作为对执法人员年度考核、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对单位、部门年度方针目标考核的内容。
各级执法督察委员会应当每年对执法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和提出建议的采纳吸收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并将分析情况报同级党委(党组)审议后,向上一级执法督察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执法督察部门及其督察人员应当维护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 执法督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执法督察资格,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对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性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暂扣海事行政执法证;
(五)责令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七)进行组织处理;
(八)依法给予处分;
(九)按程序移送相关机关。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或者阻碍执法督察工作,或者拒不执行执法督察决定的,根据情节性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进行组织处理;
(五)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具体规定由部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指部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以及已经设立执法督察部门或者编制数在60人以上的海事处。
第四十五条 执法督察工作产生的相关文字、视音频记录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有关海事执法督察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2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海法规〔2012〕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事执法督察意见书
2.海事执法督察建议书
3.海事执法督察决定书
4.海事执法督察移送通知书
附件1
海事执法督察意见书
编号:X海督意字【 】第 号
(被督察单位/部门):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我局/处执法督察部门在执行现场/网上督察任务时,发现你单位/部门海事执法工作存在下列情况:
1.
2.
3.
4.
……
根据《海事执法督察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请你单位/部门认真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相关措施及其落实情况,请于××年××月××日前报送本部门备案。
××海事局(处)执法督察部门(盖章)
××年××月××日
本督察意见书一式(×)份。
附件2
海事执法督察建议书
编号:X海督建字【 】第 号
(部门) :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我局/处执法督察部门在执行现场/网上督察任务时,发现××被督察单位/部门海事执法工作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情况,根据《海事执法督察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需提请你部门研究处理,请于××年××月××日前将相关处理意见反馈至本部门。有关执法督察情况附后,请查收:
一、被督察单位或者部门基本情况;
二、执法督察部门实施督察后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有关依据规定等;
三、提出的相关建议。
××海事局(处)执法督察部门(盖章)
××年××月××日
本督察建议书一式(×)份。
附件3
海事执法督察决定书
编号:X海督决字【 】第 号
(被督察单位/部门):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执法督察部门在执行现场/网上督察任务时,发现你单位/部门海事执法工作存在下列问题:
1.
2.
……
根据《海事执法督察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决定:
1.对……责令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立即纠正;
2.对……责令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停止执行;
3.对……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
请你单位/部门按要求予以整改,并于××年××月××日前将本督察决定执行落实情况报送本委员会。对本督察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督察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执法督察委员会申请复核。
××海事局执法督察委员会
××年××月××日
本督察决定书一式(×)份。
附件4
海事执法督察移送通知书
编号:X海督移字【 】第 号
(单位/部门) :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我局/处执法督察部门在执行现场/网上督察任务时,发现××被督察单位/部门海事执法人员行政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经初步审查,认为该行为不属于本督察部门管辖权限,根据《海事执法督察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现移送你部门依法处理。移送材料共份页及目录如下,请查收:
1.
2.
3.
4.
……
××海事局(处)执法督察部门(盖章)
××年××月××日
本督察移送通知书一式(×)份。